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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0-11-25 10:12:43来源: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29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及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双鸭山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已经2017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4日

双鸭山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官网截图

双鸭山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维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精神,制定全市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其地上林木的补偿。

(二)本标准所称林地为纳入各县、区《2010—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的林地及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新增加的林地。林地按照《规划》分为四级。

Ⅰ级保护林地: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Ⅱ级保护林地: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Ⅲ级保护林地:包括除Ⅰ级、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Ⅳ级保护林地:包括未纳入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

(三)林地补偿标准适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具体标准执行双鸭山市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二、林木补偿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计算林木补偿,遵循以下原则:

1.林木补偿以按胸径划分补偿标准为主,其它方式为辅。

2.人工栽植林木株数(含幼苗、幼树)按照《黑龙江省造林技术规程》(DB23/T507—1999)规定执行。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并成林的林木依据附件1补偿标准执行;未成林的,补偿相应苗龄苗木费和人工费。此规定不包括果树等经济林。

3.当1平方米林地内有人工栽植幼苗、幼树(苗高、树高1.3M以下)多株时,按1株计算。人工栽植林木年限在1年以内的,补偿相应苗龄苗木费和人工费。

4、果树等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

(二)林木补偿以第Ⅳ级林地上林木补偿标准为基数,第Ⅲ级林地上林木在第Ⅳ级林地上的林木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30%,第Ⅱ级林地上林木在第Ⅳ级林地上的林木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60%,第Ⅰ级林木补偿标准在第Ⅳ级林地上的林木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100%。

1.人工林林木补偿标准(参照附件1)。

2.天然林林木补偿标准比照人工林木补偿标准提高30%。

3.人工红松、水曲柳、黄柏(黄菠萝)、胡桃楸等珍贵树木补偿在相同胸径人工林林木补偿基础上提高60%;天然红松、水曲柳、黄柏(黄菠萝)、胡桃楸等珍贵树木补偿在相同胸径天然林林木补偿基础上提高70%。

4.灌木林每丛补偿20元,天然灌木林每公顷最高补偿不超过4万元,人工灌木林每公顷补偿最高不超过2万元,以上均不包括与其同时生长的其他林木补偿。

5.苗圃苗木补偿为每平方米30元,红松、水曲柳、黄菠萝、胡桃楸等珍贵树种每平方米50元。

(三)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沟塘、沼泽等生态作用明显的宜林地,地上植被每公顷补偿2万元。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已开垦为农田的林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青苗补偿款。

(四)苗圃是指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并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圃。

三、关于林地、林木补偿费其它规定

(一)林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占用或者征收的林地所有者。承包集体林地合同另有规定的,依据合同约定执行。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木所有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执行。

(二)被占用征收林地范围内砍伐的林木,交还林木所有者。

(三)林地内的现有林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采伐、集材、运输,并交还林木所有权人(单位),也可由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相关费用。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设计费由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对临时占用期满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临时占用林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

四、标准实施及有效时间

本补偿标准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双鸭山市林木补偿标准(人工林、天然林)

2.双鸭山市林木补偿标准(经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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