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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20-11-23 15:37:31来源: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4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黑农办联发〔2017〕4号)和《关于印发鸡西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鸡农办〔2017〕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密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

(二)任务目标

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在全面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成员界定、股权设置、折股量化等程序,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017年全市16个试点村要按时启动试点工作,同时,全面启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2018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试点村改革试点任务。

(三)改革原则

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守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坚持执行法律和政策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二是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群众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于改革全过程。改革各阶段、各环节都必须履行合法的民主程序,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民主协商解决改革中的矛盾问题。三是保护民利。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广大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受益者。四是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有序推进。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五是积极稳妥。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途径和办法,既鼓励各地大胆实践、大胆探索,又要注重防控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四)改革范围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限范围,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历史沿革以组(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该组(生产队)财务账目完全明确,产权归属清晰,且群众有要求的,可以组(生产队)为单位进行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以村为独立核算单位,或村内部有多个核算单位,经群众民主协商同意,可以村为单位进行改革;改制前为合并村的,经群众民主协商同意,既可以改革前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也可以合并后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改革的资产范围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二、工作步骤

(一)产权制度改革准备阶段(2017年6月1日—6月15日)

1.成立组织机构(2017年6月1日前)。试点村要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两委”班子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成员和劳龄认定、宣传咨询等工作组,具体负责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6月5日前)。试点村要制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目标、主要内容、时间节点、方法步骤、责任主体和推进措施,在张榜公布的基础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经管站备案。

3.搞好学习培训(2017年6月15日前)市农业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试点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管中心人员、试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助理会计及业务骨干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为搞好试点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同时做好试点村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培训到村,宣传到户。

(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阶段(2017年6月16日—10月31日)

试点村要在市和乡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需要评估的资产要进行评估,对有争议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要依法依规进行确认,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界限。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在张榜公示的基础上,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和经营性净资产总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经管站备案。

(三)成员身份确认和劳龄认定阶段(2017年7月1日—11月30日)

试点村要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劳龄认定工作程序和操作细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根据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和户籍关系等因素进行确认。原则上自1956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且年龄在16至60周岁,为个人劳龄有效期。在成员身份和劳龄登记过程中,对初步登记结果、提出异议修改后的结果和最终确认结果实行“三榜公示”。成员身份及劳龄确认后,要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经管站备案。

(四)股权设置和折股量化阶段(2017年11月1日—12月31日)

在清产核资、成员身份认定和劳龄统计的基础上,科学设置股权,开展折股量化工作。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设置集体股的村集体股占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含30%)以下,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个人股中可设置基本股、劳龄股、计划生育父母奖励股等。按照集体净资产总额,考虑人口、土地、劳龄等要素,合理确定权重和比例。个人股中的基本股按成员平均分配,其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个人股总股本的50%。折股量化的股权要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对股权种类设置、股权分配对象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确定、资产折股量化范围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及时张榜公布,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经管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成立集体经济组织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试点村要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章程》,并按《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要建立民主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内部监督、收益分配、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承担起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的职责。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2月1日—3月31日)

试点村要认真做好对改革文件、试点工作方案、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劳龄认定细则、清产核资报表、股权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章程》以及改革各阶段的民主会议(签字)记录或公示原始资料等进行登记造册,形成专门档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经管站备案。试点工作结束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验收,形成试点总结材料,于2018年4月1日前报市经管站。

三、领导小组

为稳步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密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雷    市委书记

高运禄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彭朝阳      市委副书记

刘志新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武利      市农机总站站长

王国忠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树国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兰森威   市畜牧局书记

朱卫东      市公安局局长

江吉成      市检察院检察长

朱占斌      市文化广电体育局副局长

朱洪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亚杰     市妇联主席

刘立铭   市农业局局长

刘丽馥      市财政局局长

孙昌顺   市水产总站站长

吴振和   市民政局局长

金  光      市司法局局长

金承斌      市林业局局长

黄志德      市水务局局长

栾丕才   市信访局局长

廉守忠      市教育局局长

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综合和督查工作。办公地点在市农业局,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刘立铭同志担任。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抓好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督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支持、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试点乡镇要成立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相应领导组织,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作组,进驻试点村,全程指导改革工作。

(二)搞好宣传发动

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通过广播电视讲座、发放《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封信》、召开座谈会和动员大会、入户走访、张贴标语等形式,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任务、内容及方法步骤等,形成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保障试点经费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保障力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的要求,市财政将对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费给予足额保障,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强化督导检查

市委、市政府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推进主体,按改革完成时间节点要求,一段一检查,层层抓落实。实行市、乡领导包试点村的工作机制,形成市、乡、村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市委、市政府将强化对各乡镇改革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严肃工作纪律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避免和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要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处理好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解决问题不出村。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对出现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机制造事端、设置障碍、干扰改革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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