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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子河区2020年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2020-11-23 11:22:07来源:城子河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914

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2号)有关规定,对辖区内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

关于划定城子河区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官网截图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子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现就城子河区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成果通告如下:

一、城子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一是城子河灌区管理范围划定干渠划定,划定界为总干渠3326米;一支干5464米,二支干4774米。二是渠道所有建筑物的划定。三是水库上下游及左右岸划定。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省级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防迎水面不小于50米,背水面不小于30米。中、小河流堤防迎水面不小于30米,背水面不小于20米。(二)湖泊和蓄滞洪区堤防按设计标准断面迎水坡提脚外不小于50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三)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后不小于30米。(四)水库主体工程周围,大型水库不小于500米,中型水库不小于300米,小型水库不小于100米,水库大坝上设计最高淇水位。(五)拦河坝(闸)上下游不小于300米,左右岸不小于100米。(六)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10米,支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5米。(七)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三)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讯抢险车辆;(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游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四、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一)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二)主要江河堤防背水面不小于300米,其它江河堤防背水面不小于100米;(三)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至分水岭;其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工程安全的需要,按照本次保护范围划定,划定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应树立标志。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五、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二)不准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三)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四)饮水水源工程区禁止旅游:饮水水源工程附近有旅游区的,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质。(五)禁止在限制航速的河段内超速行驶船舶。(六)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七)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八)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九)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应经有审批权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六、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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