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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安次区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0-11-17 14:17:26来源:安次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96

2018年8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廊安发〔2018〕16号)印发,以下是文件全文。

河北廊坊安次区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廊坊市安次区委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廊安发〔2018〕16号

(2018年8月14日)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力,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安次区严格对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21号)和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廊发〔2018〕15号)文件要求,紧密结合安次农村工作实际,以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为抓手,就稳步推进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实现强区新城奋斗目标提供重要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2.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切实维护和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3.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4.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鼓励农民自主选择,支持农民创新创造,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5.坚持分类有序推进。对不同类型的集体资产实行分类改革,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审慎开展,有序推进。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针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特情况,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特别是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三)工作目标

全区284个行政村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实行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备案工作;在有条件的村街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户),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抵押、担保、继承及有偿退出权能。2018年底全区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全区确定3个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城中村中选取1个,较发达村街中选取1个,一般村街中选取1个),2021年底全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全区基本建立起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收益分配红利化、监督管理规范化、流转交易市场化。

二、全面开展清产核资

(一)明确基本程序。清产核资一般以村为单位开展,属于村街农民集体所有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以乡镇为单位开展,不能打破原集体所有界限。清产核资工作一般遵循宣传发动、组建工作机构、开展培训、制定工作方案、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进行权属界定、开展价值评估、公开公示结果、核销调整账务、归档整理造册、审核上报备案、建立健全台账等基本程序。(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二)组建工作机构。一般以村为单位组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吸收村干部、党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成员代表、财会人员等参加,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实物盘点、价值评估等相应工作。对集体资产存量较大的村街,农民群众有要求且确有必要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区审计局、区司法局)

(三)细化清查内容。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包括三类:资源性资产,主要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完成农村土地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可直接登记造册;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资产。在摸清农村集体三类资产整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国土安次分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

(四)规范处置资产。对清查出的应入账但未登记入账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对有账无物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租赁转让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督促当事人如数退赔;对显失公平的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重新估价审核,重新发包;对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纪委)

(五)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管理制度。清产核资结果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报乡镇政府审核、区农业局备案。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并对所有清产核资核实后的集体资产按照资产类别进行管理。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相应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及承包租赁等情况;建立集体土地资源登记簿,登记承包租赁、投资入股和土地资源存量等情况;搞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重点事项的登记。(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国土安次分局)

(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有集体资产且自主经营的可不执行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区农业局要加快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现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信息化,指导落实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区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三、做好成员身份确认

(一)搞好工作指导。区农业局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并指导农民群众通过民主协商确认成员身份,确保全区范围内相关政策基本一致。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街,要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实施方案,细化成员确认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实施方案,需经本村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区农业局批准后实施。(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二)民主协商确认。确认成员身份应坚持有法依法,有政策按政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成员民主协商解决。一般应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申请取得等方式,经过“收集意见、酝酿讨论、会议议决”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得到多数人认可,又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公安安次分局、区妇联)

(三)加强成员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结果须向全体成员公示。成员的基本信息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区农业局备案。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成员身份。(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四、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一)合理设置股权。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可设置基本股、劳龄股等,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可在集体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集体股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对于股权量化方式、配置比例等重大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区农业局批准后实施。(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二)规范股权管理。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发放区政府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监制的股权证书,记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原则上坚持“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变动而调整。(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三)不断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当前重点落实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当年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严禁借债分红。各乡镇、龙河高新区区要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实现形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可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防止少数人控制或改变集体所有性质。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全区推开。(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区委农工部、区政府金融办等)

五、推进集体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

(一)加快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应确尽确、能确尽确”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水利设施所有权等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进程,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奠定产权基础。(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国土安次分局、区水务局)

(二)扎实推进农户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积极引导农户把承包土地、林地的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现代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获取保底收益和按股分红。对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中新增的耕地,可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办法,实行统一经营或入股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规模经营。(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区委农工部)

(三)积极开展集体未承包到户资源股份合作。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化经营,加大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力度,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国土安次分局、区委农工部)

(四)引导发展农宅股份合作。在集体经济组织引导下,探索农户以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财产权入股发展农宅合作社。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合作开展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牵头单位:区委农工部,责任单位:国土安次分局、区建设局)

(五)鼓励发展旅游资源股份合作。支持有旅游资源的村,以旅游资源经营权、生态权入股成立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发展休闲、度假、文化、观光等产业,增加农民的财产收益。(牵头单位:区文广新局、区委农工部,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

六、联系实际、深入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一)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街要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区农业局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组织章程,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设”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集体资产运营和管理。(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切实保护好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国土安次分局等)

(三)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主体,作为特殊的经济组织,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分别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相分离。(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

(四)发展形式多样的集体经济。大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审核清理,形成任务目标和时间节点台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通过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区委农工部、区委组织部、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国土安次分局)

(五)规范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要加快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规范化建设,力争到2018年底,实现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要入市公开交易。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同时,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区供销社,责任单位:区委农工部、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国土安次分局)

七、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成立由区委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工、区委改革办、农业、财政、林业、水务、国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廊坊市安次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农工部,负责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的分工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范畴明确专人负责。各乡镇、龙河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对本辖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建立乡镇负直接责任,村街负具体责任的责任体系,乡镇党委书记、村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要层层分解任务,建立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街、村街干部包户的全程负责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牵头单位:区委农工部,责任单位:区委改革办、区农业局、区委组织部、各乡镇、龙河高新区)

(二)强化责任分工。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区委农工部牵头实施,区直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落实。区委农工部、区委改革办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体实施意见的谋划制定、综合协调、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区农业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清产核资方案制定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量化及探索集体经济发展形式等重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需资金的财政保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改制后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筹建、政策咨询和注册登记;林业、水务、民政、国土、审计、金融、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推进改革工作的合力。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推进。(牵头单位:区委农工部,责任单位:区委改革办、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民政局等)

(三)加大政策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抓紧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将相关工作经费、试点村经费和人员培训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强化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财政保障。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除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在财政投资、融资贷款等方面,继续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动的,可持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免费办理相关变更和登记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将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并提供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区农业局,责任单位:区委农工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国土安次分局、城郊信用联社、区政府金融办等)

(四)加强督查考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中必须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引发群体性矛盾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区乡建立月报表、季调度、半年督查、年底总结评估制度,及时掌握和通报各乡镇、龙河高新区和村街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对各乡镇、龙河高新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作为对乡镇党委、政府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区委农工部,责任单位:区委改革办、区农业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

(五)加强宣传培训。在宣传上,充分发挥我区各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改革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提高村民对改革的认识,使改革深入民心。不断强化广大农民的主体意识、基层干部的服务意识,争取群众的支持,努力营造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在培训上,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列入定期培训重要内容,确保村“两委”干部轮训次数和质量。二是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掌握政策、规范操作。三是加大典型培树力度,及时总结推介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定期开展工作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以点带面推进工作开展。(牵头单位:区委农工部,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委宣传部)

(六)确保农村稳定。要高度重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加强问题研判,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区委农工部,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信访局、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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