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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全文

2020-10-27 11:19:36来源:尚志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019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尚志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经尚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尚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尚志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运营,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是具体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资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资产、资源的管理实行村集体运营管理、乡镇经济管理中心监督管理、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审计监督并备案、大额度的支出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实施的管理方式,严格规范村集体资金使用、资产购置及处置和资源发包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主管农业的副乡镇长和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主任为副组长,纪检、农业、财政、司法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管理领导组织,领导和监督本乡镇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入、债权回收收入、资产变卖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必须全额纳入账内核算,存入银行账户,不得收支相抵、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对村集体现金库存实行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置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互相兼任,并接受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财会人员离任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存档。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审批人审批,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自制凭证必须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章确认,方为合规有效。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层级审批制度。村集体财务收支由村集体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财务审批要坚持回避制度,负责人经手的收支要由其他负责人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重大财务事项要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财务开支实施限额分档审批方式,对单笔1,000元(包括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村集体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至10,000元(包括10,000元)的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审批;10,000以上开支,事先必须征得(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村集体动用1,000元(不包括1,000元)以上10,000元(包括10,000元)以下资金的,需要事先填制审批单,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审批;10,000元以上50,000元(包括50,000元)以下的,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审批;50,000元以上的,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实行单笔业务支出单笔审批的方式,不得将单笔支出拆分多笔呈报审批。

第十三条  村集体的一切财务收支票据均需经过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审计并加盖审计章后方可登记账簿。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内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执行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其中产业发展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逐项目编制投资建设预算、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决算,规范村集体的投资行为。

第十五条  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对当年的净收入进行收益分配,严禁举债分配。未设置集体股的根据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本集体公益事业等,提取比例由(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抬)款,杜绝高利抬款,定期清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及时结算。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确需举债的,须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未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决策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偿付责任;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决策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及时、定期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准确,随时受理成员查询。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月记账制度;每月要填制月份科目余额表,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并备案。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货币资产、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村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政府拨款、减免税费返款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购建固定资产及发包、租赁、出售、转让资产等,应按审批权限先行向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复后再提交(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议决执行。

单笔数额在10,000元(包括10,000元)以下的,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审批;10,000元以上50,000元(包括50,000元)以下的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后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实行乡镇、市层级监管。资产管理亦实行单笔业务单笔审批的方式,不得将单笔业务拆分多笔呈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立清产核资和折旧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每年12月31日为清查时点,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对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可以进行资产估价;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清产核资、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向全体(股东)成员公示。

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计入当年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力和责任,确定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承包或租赁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入账核算。

实行投资入股的,要通过参与制定所投资入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责权利,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出让、投资入股等经营业务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需逐级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和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建设,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大额集体资产交易要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月末需填制集体资产增减变化情况报表,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并备案。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包括地上林木资源)、草地、水面、和“五荒”(荒地、荒山、荒草、荒水、荒滩)等资源。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分类建立本村资源台帐。

第二十七条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总台帐,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新增地源等资源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纳入合同管理,实行有偿使用。要在法律规定和政策引导下议定承包费价格(或竞价发包底价),杜绝恶意压低承包费价格、损害村集体利益问题的发生。

发包方案应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乡镇政府批准执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应对发包工作进行现场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应当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租赁方签定规范的承包合同并及时公开。村、乡镇两级应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单宗发包标的额10,000元(包括10,000元)以下的,合同签订前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审核;10,000元以上50,000元(包括50,000元)以下的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复核;50,000元以上的经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复核,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实行乡镇、市联合监管。

第三十一条  规范土地流转,承包土地转让要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其中转让村集体耕地的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以转包、互换等方式流转的,要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应引导流转双方通过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土地流转。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要按规定地类的用途使用,改变地类用途时要先行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再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月末需填制集体资源发包等运营管理情况报表,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并备案。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对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运营行使全方位监督职责。

第三十五条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依据《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包括对资金使用审批、资产购置和处置的审批、资源发包方案的审核,实现事前监督。

第三十六条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通过对收、支票据的审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金的运营实行事后的审核监督和存在问题的纠正、处理。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应通过组织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的方式,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的经济管理和账目的及时、标准化记载。

第三十七条  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对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对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村干部离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响强烈的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和检查监督。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规责任人根据《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通过对村级大额度资金资产资源运营项目的审批、复核和备案,通过对村集体月份科目余额表、月份资产变化报表、月份资源发包运营报表的逐级逐月的汇总和备案对全市村集体经济的运营和管理状况进行准确的统计和有效的监控。

第三十九条  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在每月上旬要将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个月的集体收入、资金使用、资产增减、资源发包情况进行准确汇总,报送市政府;重点、突出的事项要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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