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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内丘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0-10-27 09:51:10来源:内丘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67

2019年9月6日,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内丘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内丘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7〕6号)、《邢台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邢政办字〔2017〕82号)、《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金融办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交易中心交易,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五条 交易平台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经县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非盈利性企业法人,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公开市场。内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由县供销社牵头组建并管理运营,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

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及涉农各类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七条  各乡镇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等基础性服务工作,不履行流转交易职能。

第八条 依托内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全县统一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指定内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机构;产权抵押登记范围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内能够抵押融资的抵押物。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 "四荒" 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或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农村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流转交易。

(十一)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十三)其他适宜在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十条下列范围应进入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

(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

(三)需乡镇政府以上备案的规模土地流转,单笔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的或单个市场主体累计流入土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的;

(四)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

(五)其他依法应公开流转交易的,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合法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等应在交易中心进行,未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属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采取协议转让、网络单向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向县级交易机构申请进行流转交易,也可以通过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向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流转交易,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交易平台。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交易平台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交易平台公告。

第十九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相关部门凭交易鉴证书受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业务。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二十一条 涉及抵押融资的,对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产权,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具《农村产权抵押证书》。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办理抵押登记事项,按上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交易平台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交易:

(一)交易机构、监管部门或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交易机构应当终止流转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交易平台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交易平台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在各交易市场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如有内丘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内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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