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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邯郸《大名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10-21 11:26:33来源:大名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00

2020年7月8日,湖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大名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大政办[2020]42号),以下是关于《大名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起草背景及原因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既可有效规范交易行为,便于纠纷调解,还能避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暗箱操作的风险,事关农村集体产权保值增值、农民增收和维护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高度重视,出台了有关政策。一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二是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三是2017年7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对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业务开展提出了具体指导性意见。四是2017年9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邯郸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规范了全市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操作及市场建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2017年11月6日,我县出台了《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至2019年9月6日)。

省《暂行办法》到期后,2019年10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对原省《暂行办法》做了修改,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市《暂行办法》到期后,2020年5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对原市《暂行办法》做了修改,出台了《邯郸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并在第30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出台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随着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交易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同时我县《暂行办法》也早已经到期,且此项工作已列入2020年市定改革任务,纳入市对我县改革工作考核内容。为贯彻落实省、市《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权益,有效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应用,县社牵头对我县《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我县《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共30条。

第一部分:总则,有9条。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职能定位、责任分工及管理模式。与《暂行办法》相比,体现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从培育到规范提升的阶段性发展递进。一是《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流转交易中心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建设运营,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二是明确了县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承担全县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等工作,对流转交易中心乡(镇)服务站、村服务点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组织需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流转交易活动。三是明确了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的职能定位。四是规定了县级流转交易中心须与省流转交易中心联网。五是取消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表述。

第二部分: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有4条。明确了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其中交易品种共12项,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及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与《暂行办法》相比,一是在交易品种方面增加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部分。二是规定了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须通过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三是取消了“需乡镇人民政府以上备案的规模土地流转大于20亩”限制。

第三部分:交易程序,有9条。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权利人申请出让、受让应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以及流转交易中心服务内容。与《暂行办法》相比,一是进一步突出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益性原则,免收服务费用范围从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基础上,增加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费标准按省流转交易中心标准执行。二是取消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备案有关表述。

第四部分:交易规范和监管,有6条。明确了对违反流转交易行为的追究责任、管理规范以及监管责任,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交易主体可通过协商、协调、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与《暂行办法》相比,一是明确了对农村集体资产、建设项目招标违反流转交易要求、造成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责任追究。二是取消了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体产权以转让方式交易有关要求。

第五部分:附则,有2条。与《暂行办法》相比,根据省、市《管理办法》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供销社《关于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通知》规定,增加了1条,明确了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流转交易中心需求,增设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窗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开设农村集体产权专栏,实现信息同步发布。

>>如有大名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大名县农村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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