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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2017年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020-10-19 16:27:29来源:哈尔滨市宾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70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宾县2017年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属于全体成员所有,具有合作性、区域性和排他性等基本属性。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经济由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防止农村集体经济被外部资本吞并控制。

(二)坚持因地制宜。改革试点村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选择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建立组织治理结构。实行“一村一策,一村一个方案”。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改革试点工作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坚持民主决策,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始终。

(四)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以丰补歉机制。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分配方案经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五)坚持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必须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成熟一个,进行一个,不得强迫命令。

三、改革范围

改革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限范围,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历史沿革以组(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该组(生产队)账目完整,产权清晰,且群众有要求的,可以组(生产队)为单位进行改革,也可以村为单位进行改革;改制前为合并村的,经群众民主协商同意,既可以合并前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也可以合并后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改革的资产范围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四、目标任务

(一)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7年,选择5个以上有经营性净资产的村作为试点村,启动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集体经济,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

(二)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2017年,每个乡镇完成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村不得少于行政村总数的50%。在此基础上,对经营性资产少或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要确定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集体资产的份额,实行按份共有,组建经济合作社。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

1.成立组织机构。试点村要成立由村党组书记任组长、“两委”班子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成员和劳龄鉴定、宣传咨询等工作组,具体负责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制定方案。试点村要制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主要内容、时间节点、方法步骤、责任主体和推进措施,在张榜公布的基础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3.搞好学习培训。乡镇要有计划地对包村领导、试点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村会计及业务骨干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为搞好试点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阶段(2017年7月1日-9月30日)

试点村要在乡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成由乡村干部、村民代表及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需要评估的资产要进行评估,对有争议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要依法依规进行确权,不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初步清查结果、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后结果和审核确认的最终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清产核资最终结果,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对清产核资结果和经营性资产总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三)成员身份确认和劳龄认定阶段(2017年8月1日-10月31日)

试点村要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劳龄认定工作程序和操作细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在黑龙江省农业信息网发布公告。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根据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和户籍关系等因素确认,对村民、婚嫁妇女、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和服刑人员等群体的成员身份进行认定,并张榜公布。社员劳龄计算起止日期:原则上自1956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且年龄在16至60周岁,为个人劳龄有效期。劳龄以年度为单位,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按1年计算。在成员身份和劳龄登记过程中,对初步登记结果、提出异议修改后的结果和最终确认结果实行“三榜公示”。成员身份及其劳龄确认后,要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和劳龄名册,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四)股权设置和折股量化阶段(2017年9月1日-10月31日)

对股权种类设置、股权分配对象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确定、资产折股量化范围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及时张榜公布,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需要补缴的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设置集体股的村集体股占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含30%)以下,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个人股中可设置基本股、劳龄股、计划生育父母奖励股等。按集体净资产总额,考虑人口、土地、劳龄等要素,合理确定权重和比例。个人股中的基本股按成员平均分配,其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个人股总股本的50%。

(五)成立集体经济组织阶段(2017年10月1日-11月30日)

试点村要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章程》,并按《章程》规定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要建立民主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内部监督、收益分配、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承担起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的职责。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31日)

试点村要认真做好改革文件、试点工作方案、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劳龄认定细则、清产核资报表、股权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以及改革各阶段的民主会议签字记录或公示原始资料等进行登记造册,形成专门档案,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试点工作结束后,乡镇政府形成试点总结材料,接受上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宾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马平任组长,畜牧局局长于家斌、经管总站站长王立群、林业局局长王长岩、农业局局长孙文良、监察局局长孙伟东、财政局局长孙洪利、国土局局长李海波、妇联主席张丽艳、水产总站站长赵长军、信访办主任孟祥明、公安局政委倪忠良为成员,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管总站,办公室主任由经管总站站长王立群兼任,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综合和督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支持、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试点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搞好宣传发动。宣传工作要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通过广播、电视讲座、发放《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封信》、召开座谈会和动员大会、入户走访、张贴标语等形式,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任务、内容及方法步骤等,形成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调动基层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力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审计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行。严肃纠正和查处改革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避免和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要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处理好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解决问题不出村。严格按照政策办事,绝不容许以权谋私,对出现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乘改革之机制造事端、设置障碍、干扰改革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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