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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审批流程:海域使用权审批的基本程序怎么走?

2024-05-16 11:34:0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809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所制定的办法。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用海审批流程,海域使用权审批的基本程序怎么走?

一、用海审批流程

用海前期阶段:用海单位可自行决定开展前期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向海洋部门申请开展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向海洋部门申请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用海审批阶段:向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海申请及完整的申请材料(跨行政区项目向共同上级海洋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踏勘、权属核查后逐级审查、用海项目公示、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市政府审批、市海洋主管部门对批复结果进行公告。

后续服务阶段:用海单位缴纳海域使用金、生成海域管理号、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二、其他事项

(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国家海洋局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项目及海洋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三)《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国家海洋局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四)凡存在未批先用、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批准等违法用海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国家海洋局向社会公告。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国家海洋局需在每年年末将项目用海审批情况汇总报告国务院。

综上,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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