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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梅山镇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流程

2024-04-24 10:58:1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49

为规范新一轮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工作,根据《金寨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暂行办法》(金宅改〔2022〕3号)规定。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金寨县梅山镇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流程

一、编制宅基地退出计划

各乡(镇)对本辖区拟腾退的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充分听取并尊重所在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乡村振兴等工作统筹协调,编制农村宅基地退出计划。

二、宅基地退出材料立卷

拥有或享有农村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产权人)退出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材料立卷,形成卷宗(见附件1),以便集中收集、审核、审批。

(一)编号。卷宗编号统一为:金宅退+(乡(镇)简称)+年度□□□号(□□□三位数为卷宗编号,从001至999)。

(二)类型。按宅基地退出后去向可分为四种类型:

1.规划村庄建房;

2.集镇购房(£保留资格权£放弃资格权和使用权);

3.县城购房(£保留资格权£放弃资格权和使用权);

4.保留资格权;

5.放弃资格权和使用权。

(三)编写卷内目录。卷宗内材料按照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金寨县档案局业务要求编制规范的目录。

三、产权人申请

产权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退出申请。

(一)填写申请表。

填写《金寨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二)提供相关资料。

1.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2.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证(复印件)或花名册(截图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3.对于产权人退出宅基地后,既不在本县县城或集镇购房,也不在规划村庄建房的,须提供居住场所证明或有关居住情况说明。

4.退出宅基地后在规划村庄建房的,同时提交《户到规划村庄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

5.对于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提交《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承诺书》(见附件4)。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产权人宅基地退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材料收集、整理并进行初审。

(一)向产权人出具收件清单(若产权人提交的是原件,须开具收据)。

(二)对产权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初审。

(三)对产权人家庭、宅基地等情况予以询问,填写《户宅基地退出询问笔录》(见附件5)。

(四)向乡(镇)申请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实地测绘。乡(镇)成立房屋、土地测绘小组,由分管负责人、纪检监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执法、财政等人员组成。测绘小组对房屋及宅基地进行实地测量,绘制房屋、宅基地示意图,标注测量尺寸、测绘时间,进行影像锁定。拍摄照片应从东、南、西、北、整体五个位置予以实景拍照记录。示意图必须由测绘人、产权人分别签字确认。

(五)根据产权人宅基地退出后去向及实地产权测绘数据,按照县宅改有关文件规定,由乡(镇)确定专人计算补偿款额,填写《户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补偿明细表》(见附件6)。

(六)对上述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产权人申请卷宗按批次报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件材料一式二份(见附件7)。

五、信息公示

(一)第一次公示。审查后,对符合或不符合宅基地退出申请,都应在宅基地退出产权人所在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产权人姓名、宅基地座落位置、房屋结构、面积、宅基地产权证明及证载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宅基地退出后去向、联系人姓名、联络方式,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内容、公示照片、公示意见反馈等资料作为退出申请报件的重要内容,以便备查。

(二)第二次公示。对第一次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派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后的相关内容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要求、报件同第一次公示。

六、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产权人宅基地退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按批次报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件材料一式二份(见附件8)。

七、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县宅改办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农户宅基地退出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复查。主要复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件是否齐全,数据计算是否准确,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程序规范、材料齐全、数据准确的报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予以批准。县宅改办根据审批意见下达批准通知书(见附件9)。

八、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产权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金寨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书》(见附件10)。同时,产权人将其退出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等原始权属资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凭协议书和审批卷宗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

九、产权人申请房屋腾空验收

产权人按照宅基地退出协议书,在约定期限内腾空现有房屋,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验收。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验收组,由验收人员实地察验,符合验收条件的,进行影像锁定,登记造册,发放《户宅基地退出验收单》(见附件11)。

十、申领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

产权人持《金寨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书》、《户宅基地退出验收单》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款。乡(镇)人民政府待县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十五日内,将农户宅基地退出补偿款打入指定账户。

十一、宅基地整治复垦

产权人交出宅基地后,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退出宅基地的房屋进行鉴定,需保留继续使用的,进行村集体资产登记,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需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并按照宜建则建、宜耕则耕、宜绿则绿的原则,优先复垦为耕地。

十二、复垦验收

宅基地退出整治复垦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申请竣工验收。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对验收合格的,下达批复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整改任务。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验收。

十三、档案管理

乡(镇)、村应及时做好宅基地制度退出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表格、图片、影像等资料收集、整理,防止资料出现散、乱、缺、漏、丢失、损毁现象,并按照县档案局规定,适时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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