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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集士港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2023)

2024-01-17 11:49:11来源:海曙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阅读量:207

2023年10月24日,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印发了《集士港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海集政发〔2023〕12号),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24日起实施。如有海曙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海曙区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集士港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集士港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集政发〔2023〕12号

各行政村(渔业村、社区)、机关各办(局、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提高小额项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现将《集士港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集士港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14号)、《海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海资交管办〔2021〕2号)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镇范围内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活动。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交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资源资产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流转等类别。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委托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代理。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进站交易:

(一)所有权或使用权已抵押或质押的资产;

(二)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或正在走司法程序的资产;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资产;

(四)未按规定经成员代表大会或取得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资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禁止交易的资产;

(六)因国家、各级政府建设的需要,准备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及土地上建(构)筑物、仓库、停车场、附着物等资产(起始时间为自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

(七)其他不宜交易的资产。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产清理建立台账和年度盘点;

(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管理交易情况纳入集士港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提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统计服务;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协同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七)其他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交易立项前,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做好相关准备,启动民主审议程序,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备案工作;

(二)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审核受理的,及时开始办理交易相关流程,审核不予受理的说明原因;

(三)在指定平台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在村务公告栏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四)接收投标意向人和中介代理机构咨询、报名、审核资质信用等信息,办理交易保证金收付等业务;

(五)按规定组织或监督中介代理机构实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程序;

(六)指导、督促交易合同的签订;

(七)对进站的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进行记录,对有关招标文件进行归档;

(八)完成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交易办法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海资交管办〔2021〕3号)执行。

第十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货物采购,可选择华润万家、三江、新江厦、麦德龙等大型超市自行购买,或者网上竞价方式购买。农副产品的采购,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也可在本地质优价廉的产品中进行采购。10万元以上货物采购必须由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保洁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购买,应采用网上竞价、公开选取方式;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采购在镇交易站公开选取;

(四)10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采购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厂房、房屋、设备等资产转让、变卖、出租,村级果园、塘山、公墓、土地、林地等资产出租,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资产标的5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应当采用在线拍卖或者公开选取的方式,鼓励选择在线拍卖方式;

(二)资产标的3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可选择在线拍卖、公开选取的方式;

(三)资产标的100万元以上的,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其他招标方式的,必须由镇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流转,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土地流转项目标的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应当采用在线拍卖、公开选取的方式,鼓励选择在线拍卖方式;

(二)土地流转项目标的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在线拍卖、公开选取的方式;

(三)土地流转项目标的100万元以上的,选择公开招标的方式;

(四)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其他招标方式的,必须由镇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因国家、各级政府、部分国企和特殊单位建设或者运营等需要涉及的资产发包项目,或者只有唯一确定性交易对象的资产发包项目,经民主决策程序报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直接发包。

第十四条  资产交易项目经两次竞标后流标的,经村两委会商议后可选择直接发包,但是发包方案有关条件不得低于第二次招标时招标文件约定。

第十五条  在价格和条件相等的情况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可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法定优先权次序的,抽签确定中选人。

第十六条  确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享有优先权的,其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网上竞价:项目方在竞价系统中上传项目需求,竞价参与方根据项目需求在竞价系统中报名、响应并报价。项目方在符合要求的参与方中选择最低报价者作为中选人。该方式公告发布至报价截止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在线拍卖:通过海曙区资源资产竞价系统,在系统内发布公告,竞价参与方系统内报名,规定时间内统一参与在线报价,报价最高的为项目中选人。该方式公告发布至在线报价一般不少于7日。

第十九条  公开选取:项目方编制选取文件并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发布,各响应参与方在指定时间内完成选取文件下载并制作响应文件参加评选。该方式公告发布至打分评选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公开选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可以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也可以从区小型项目评审库抽取。成员人数视项目规模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项目方代表不多于一人。

第五章  交易流程

第二十条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应明确名称、地址、性质、用途、现状等全面信息和相关证件、资料;明确项目在质量、权属合法性、面积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并在交易立项时如实披露,履行说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启动交易立项民主审议程序。交易方案由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交易方案必须明确交易标的详细信息、交易底价、交易方式等事项。

(一)资产概况信息(名称、地址、面积、用途、现状等);(二)交易底价;

(三)交易方式及选取规则;

(四)合同期限;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交易底价可由以下方式产生:

(一)标的指导价通过评估计算器计算出参考值,经成员代表大会结合实际情况决议后产生;

(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底价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评估结果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后产生。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交易立项。交易项目必须在浙江省基层公权力全程在线审批应用平台申请交易立项。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日起180日内申请交易立项,同时向镇公共资源交易站递交交易立项民主审议程序相关资料。超过180日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立项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村两委会会议记录;

(二)交易方案在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记录(含会议签到表);

(三)交易申请表;

(四)项目公示资料(公示在村内范围,时间不少于3天);

(五)其他资料,工程建设类还需提供图纸、预算等,采购类还需提供采购清单等,产权交易类、土地流转还需提供标的物资产评估报告等;

(六)产权证明登记表。

10万以下项目提供(一)~(三),10万以上工程建设类、采购类、土地流转提供(一)~(五),10万以上产权交易类提供(一)~(六)。

第二十七条  申请资料经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审核通过后即可进站交易,不予受理的,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受理通过后,通过相应的交易系统完成交易过程。

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的,通过海曙区采购竞价系统选取;采用在线拍卖方式的,通过海曙区资源资产竞价系统选取;采用公开选取的,通过镇交易平台选取,项目方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拟定招标文件,报镇交易站审核。

第二十九条  公开交易的项目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曙分中心网站上发布交易公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场所发布交易公告。

第三十条  采用公开选取、网上竞价的项目,参选单位少于三家的,项目方应当重新公开选取。

第三十一条  实施交易。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人和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达交易场所办理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人员应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或者被委托人)、社监会成员、村委会成员、社员代表和党员代表,至少3人以上,不超过8人。

第三十二条  交易结果公示。交易结束后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曙分中心网站上发布交易公示,农村集体应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场所发布交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六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镇纪委监察办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实施监督,调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相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十四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应接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10日内向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提出质疑或异议。认为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镇纪委监察办投诉,也可直接向政府其他监督部门投诉。各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权限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24日起实施,如区、镇等上级部门有另行规定或重大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或另行修改。

第三十九条 《集士港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海集政发〔2022〕2号同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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