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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缙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3-12-08 15:52:59来源:缙云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25

2023年11月27日,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印发了《缙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缙农发〔2023〕144号),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如有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全文内容:

缙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缙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缙农发〔2023〕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缙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7日

缙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未融合的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水塘、水库等资源。

经营性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

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和破坏。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各乡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乡镇(街道)“三资办”)。村一级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承担日常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其下属的县农村经营管理站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下属的乡镇(街道)“三资办”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乡镇(街道)“三资办”下设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中心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财会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核算和管理事项。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相应的程序提出申请,委托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同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和社区协商,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支持。

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尚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暂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成员行使。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任命或者聘任:

(一)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具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能够正常履职的时间和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稳定村级财会人员队伍,探索建立准入制度和岗位退出机制。村级设报账员一名,原则上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报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村主职干部报酬的 1/2。村报账员由村党组织提出,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提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并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还应具备相关的任职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

各乡镇(街道)应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不得兼任代理会计。稳定代理会计队伍,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代理会计数量,一般每人代理村数不超过5个;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代理服务,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职业化管理。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促进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捐款捐助或者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摊派。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听取、审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行使前款规定职能的,应当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实行“五议两公开”制度,并需经本社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应到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十万元以上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社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形成书面决议,及时进行公告。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需要审批的村级重大事项,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的,乡镇和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所涉及项目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股东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制订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需经本社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应到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乡镇(街道)“三资办”。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分管制度。财务专管员负责保管现金、有价证券, 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总账、明细账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算。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

第二十二条 加强资金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年终收益分配前,须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在当年净收益中预先提取不少于30%的公积金、公益金。编制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先集体、后个人的原则,分配的项目包括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红、社员分红等。收益分配方案需报乡镇(街道)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金线上审批、银联直付和村务卡制度,推行“无纸化”审批、“非现金”收付,对村级账目和资金链实行全程信息化监控。持续扩大村级转账支付覆盖面,除慰问款等小额、零星费用外,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方式进行,实现痕迹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

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乡镇(街道)“三资办”负责保管,法人章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规范票据管理。村级财务票据分收入凭证和支出凭证两大类。票据填制必须遵守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写规范、及时结报四原则。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款项必须使用《丽水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各乡镇(街道)应建立领用、收回专人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款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第二十六条 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执行村党务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制度。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50000元以上的大额经费使用和支出,需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决定。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支出凭证须写明时间、用途,并由经手人签字。支出凭证应先由监事会主任审核,再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后方可向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报账。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专管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监事会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并对支出票据是否做到“四个零入账、六个不报账”(烟酒零入账、土特产零入账、娱乐消费零入账、招待公职人员消费零入账;应联签未联签的不报账、村监会未审签的不报账、上季度(上月)未公开财务的不报账、用途未说明清楚的不报账、重大“三资”处置前未报告的不报账、未报批的外出考察学习的不报账)进行审核。

“三资”不准擅自出借(租),严禁出借(租)给个人。为发展村集体经济确需出借资金的,事前必须摸清借款单位还款能力,并由借款单位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等实力证明材料,若具备还款能力的由村两委提出具体方案,提交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形成决议,方可出借。资金出借时必须与借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内容必须与社员(村民)会议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相一致;资金收付必须通过双方开户银行对公账户转账。

第二十七条 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需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误工补贴、办公会务费、管理交通差旅费,控制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支出,严禁报刊超限征订以及对外捐款赞助。 严禁用集体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因职业或工作需要保险的,须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级可以列支招待费的范围通常指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招待。具体人员包括来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项目投资、招商洽谈等人员,按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标准执行(含陪同人员)。招待费支出实行一事一结、不得赊账,一般不得跨年度列支(除12 月份以外)。来客人员在10人以下(含)的,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来客人员在10人以上的,陪同人员不超过来客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工程项目立项之前应将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效益性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决议书,并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

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工程款支付一律实行转账,严禁现金支付,支出时要附中标书、预决算书、相关的合同、会议记录以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验收单等相关资料。由客观因素需要增加工程款项的,需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将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涉及变更的工程,变更会议记录作为工程结算审核或送审审核材料之一,所有会议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公开,严禁先变更后补会议记录。

工程项目建立资料收集归档制度。工程图纸、合同、验收资料、施工记录、会议记录、询价报告及审计报告等要整理归档,由乡镇(街道)“三资办”保管。

一事一议工程项目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筹资筹劳根据《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资产清查制度。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每年年末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清查核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款相符,并登记造册,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配置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月(季、年)末,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农村集体“三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规范财务公开。明确公开内容、统一公开形式、严控公开程序、规定公开时限。

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置固定“三务”公开栏进行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并至少保留15日以上,也可采用会议、广播、“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公开。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推行电子触摸屏、数字电视、互联网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向群众公开。

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前,应当由监事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公开资料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监事会审核并盖章后公开。公开结果和影像资料需报乡镇(街道)“三资办”。

财务收支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季后15日内),对于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次月15日内);农村集体资产情况至少每年公开一次,有变动时应随时公开;涉及合作社及成员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逐项及时公开,对于时间跨度较长、分阶段完成的重要事项,应当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全部完成后要及时公布最终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民主监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全程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民主监督。监督及参与的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真实反映监督情况,畅通监督渠道。对群众反映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要及时解释和沟通,切实保障股东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

第三十三条 审核监督。各乡镇(街道)“三资办”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职责权限,参与村级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做好村级资金使用的监督,原始凭证的审核,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坚决予以拒绝。

第三十四条 网络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动态实时监管。

第三十五条 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审计业务指导。县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站和乡镇(街道)“三资办”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按照“三年一轮审”的要求,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中,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混乱、集体资产流失、群体性上访的,依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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