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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0-08-14 14:01:58来源:上海市政府网阅读量:1857

2018年7月6日奉贤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奉贤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奉府规〔2018〕6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经2020年7月31日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有效期延续至2022年8月5日。

奉贤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深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基层实际,对村级集体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凡涉及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需集体讨论,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方可正式实施,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运行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贯穿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规范使用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财,按规用钱。要严格按照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以及财务公开等制度规范使用和管理集体资金。严禁公款私存、公款私用、公款私借、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白条抵库等现象。

(三)坚持资金安全原则。要遵循集体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风险可控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集体资金的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随着集体经济的壮大,获得更多的实惠。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资金出借管理

1.严禁村级集体资金以任何形式向私营企业和个人出借。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将村级集体资金出借给私营企业和个人。

2.严禁镇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借用村级集体资金。镇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不得随意借用村级集体资金。

(二)规范对外投资管理

1.明确投资类型。村级集体资金坚持低风险投资经营,以区、镇国有、集体企业为经营主体,主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

2.加强风险防控。集体资金投资前要认真做好投资可行性研究,加强投资风险控制。要对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调查和评估,并报镇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同时进行项目风险预测及动态跟踪,预防投资风险和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项目稳定收益和资金的保值增值。

3.确保收益分配。集体资金投资后要做好收益管理,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做好投资收益核算。对自主经营的投资收益应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收入;镇级组织管理使用村级集体资金产生的收益,镇级组织必须按约定如期支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上述资金收入纳入本年度收支损益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4.加强审核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项目投资的,须报区、镇农经部门备案。购建不动产项目必须要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出具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提交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规范土地补偿费管理

1.明确土地补偿费专户存储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要按照权属明晰、使用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从严进行管理,涉及村应当开设专门账户储存,村账镇管,实行封闭运作,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2.明确土地补偿费用途。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的,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禁止对外出借。经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四以上成员(代表)讨论同意,可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定期存款,确保资金安全。撤制村、组按政策规定处置土地补偿费。

3.建立土地补偿费台账档案。被征地村应定期与建设土地部门核对征地项目土地补偿费拨付情况,镇农经部门要及时与所属村、组核对有关土地补偿费的收支、往来账目和分配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土地补偿费的收支余额和分配使用情况定期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向区农经部门备案。同时做好原始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归档工作。档案资料应包括有关征地的批文及附图、征地合同、征地费包干协议、付款凭证和会议记录等材料。镇农经部门做好此项工和的监督和审核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管职责。区农经部门要加强对镇、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促进镇、村集体资金规范化管理。镇农经部门是村级集体资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履职,落实责任,加大对集体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村级集体资金规范安全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抓好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农村集体资金日常管理。

(二)落实监管要求。镇农经部门要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所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财务公开的要求,将各项经济收支按月在固定地方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每年年初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集体经济收支及运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各街镇(开发区)要将集体资金管理列为对村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核,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区农委将村级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作为对各街镇(开发区)“三资”管理的重点考核内容予以考核。

(三)加强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开展审计。镇农经部门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派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区农经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的检查,将村级集体资金使用作为检查主要内容之一,并以专题会议、发放“整改通知”等形式告知相关镇级部门;同时,通过由区职能部门专项审查和聘请第三方审计的方式,加强对村级集体资金的审查监督。

(四)加大问责力度。对因领导重视不够、控制不严、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集体资金受损的,由各街镇(开发区)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产生的后果,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具体问责处罚办法另行制订。

本意见自2018年8月6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失效期为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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