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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暂行办法》全文

2020-08-14 14:00:27来源:上海市政府网阅读量:1377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奉农委〔2017〕25号>沪奉农委〔2017〕25号)已发布,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奉贤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暂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我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5号)、《奉贤区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奉府办〔2016〕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集体产权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范围内以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出让方)的集体产权交易行为。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作为奉贤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重要平台,其职能包括:

(一)审查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三)统一发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程序性监督;

(五)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六)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七)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等。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下列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易:

(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大型农业设施、机械装备等经营性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鱼塘、耕地等经营性集体资源经营权;

(三)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相关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六条 下列农村集体产权原则上不得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产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公开协商;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为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有2家及以上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一般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竞投,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可采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个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以不低于底价成交。特殊情况需采取定向、协议方式交易的,须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应当全部进入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电子网络平台公开交易。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各镇应成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各产权交易分中心组建由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农经、规划、财经等职能部门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资格审核小组。负责对意向受让单位(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农村集体产权竞投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产权交易分中心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集体产权交易出让方名录;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核;

(三)接受竞投人咨询和报名,初审竞投人资质;

(四)保存管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档案。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交易。集体经济组织向产权交易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视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

(二)交易标的额低于10万元(南桥镇为20万元),需理事会决议书,采用简易交易规则。在此标的额(含)以上,需社员代表会议决议书;采用标准交易规则。

(三)《奉贤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申请表(出让方)》;

(四)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及图片;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一定标的额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需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情况拟定,经产权交易分中心审核,并提交社员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发包或租赁项目,申请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人)后,方可向产权交易分中心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 审查受理。产权交易分中心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答复。

第十四条 发布信息。通过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电子网络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产权交易分中心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政务公开栏和标的物实地同时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同意,申请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申请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如需要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5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报名。意向受让单位(人)在公示的报名时间内向产权交易分中心报名,并视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奉贤区农村集体产权竞投申请表(受让方)》;

(二)竞投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交易保证金具体数额按出让方交易标的底价的20%计交保证金;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投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竞投其他交易;(2)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3)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或转作预付款。保证金汇到指定账户,并向产权交易分中心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第十六条 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小组(竞投工作监督管理小组)对意向受让单位(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向审核通过的意向受让单位(人)发送《竞投邀请函》。

第十七条 组织交易。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在指定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或交易申请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组织和监督相关单位实施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交易现场原则上由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主持交易。只有1个竞投人竞投的,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有2个或2个以上竞投人竞投的,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如无人竞投或无有效报价的,通知其集体经济组织,重启上述交易程序。连续3次未能公开交易成功的(每个交易日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个工作日),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最后一次组织交易后自行组织交易,交易的审查和程序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以现场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第十八条 交易确认。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在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电子网络平台上确认交易。交易结果需在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电子网络交易平台,集体经济组织政务公开栏等信息平台和场所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产权交易分中心监督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凡涉及农村集体产权租赁的,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资料归档。产权交易分中心和实施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整理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续约规定及程序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续租:

(一)续租的行业性质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二)续租的产业业态不符合产业布局要求;

(三)承租人转租做二房东;

(四)承租人信誉度差,欠交租金、水电费,恶意欠薪;

(五)承租人不善经营,经营状况极差,企业资不抵债。

交易标的额低于10万元(南桥镇为20万元)的集体产权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已连续租用资产多年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的原受让人提出续约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产权交易分中心提交《续约申请表》。产权交易分中心组织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的,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续约,同时由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电子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章 见证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合同由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统一提供并鉴证,需要公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时,必须有镇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在场见证监督,一般为3-5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到场监督交易的权利,但必须提前2天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到场监督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农村集体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批准的;

(三)农村集体产权在权属上有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第二十八条 为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作为出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暂时免收交易服务费,对受让方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对交易行为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交易结果公示前,产权交易分中心机构工作人员对受让申请单位(人)的相关申报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相关链接:奉贤区农村产权交易浦东新区农村产权交易金山区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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