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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汉寿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2020-08-13 10:02:57来源:汉寿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7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湖南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汉寿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寿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汉寿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汉寿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农户增收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承包关系和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将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

(二)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

(三)转让、出租、入股、互换、转包等方式流转取得。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担保,也可以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

第五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农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贷款条件、额度、期限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三)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四)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和流转的书面证明;

(五)抵押权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经营权应该依法、规范取得;

(二)土地产权关系清晰;

(三)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经营权不得提供抵押:1.已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2.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已被依法规划征收或征用的;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4.合同经营内容违反环保或河(湖)长制等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经营存续期、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情况、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及其土地经营权收益评估总值等情况合理确定,原则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提供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评估价值的6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贷能力,经营存续期,借贷方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政策规定执行,具体由承贷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抵押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积极创新贷款产品模式,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省土地流转网等机构参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章 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为汉寿县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县农经站)。

第十二条 办理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和承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到县农经站办理抵押登记: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基本资料;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五)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六)抵押人对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及同意处理抵押物的承诺;

(七)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八)从事水面养殖经营的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批准文件或证书;

(九)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评估。由借贷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也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与承贷银行金融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共同认定并经司法公证。

第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定价。按年租金×经营期限+地上种养物价值确定,经营期限指交付流转费用后的剩余经营年限。

第十五条 抵押登记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农经站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资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核实。对审查合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县农经站收回该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签发他项权证,在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抵押信息;对审查不合格的,退回资料并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方可办理。

续期登记。承办银行金融机构同意借款人延长贷款期限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贷款到期10日前,持《展期合同》或《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期登记。

注销登记。借贷双方提前解除抵押合同、合同期满或经营权到期的,应当在7日内持债务清偿证明及《他项权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贷后检查。承办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发放后,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特点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内至少检查一次,并要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抵押权物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缩水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十九条 以土地经营权抵押,其地上定着物在征得承办银行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在种植养殖收获期,承办银行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种养殖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及时跟进种植养殖产品下游加工购销的金融链接服务,督促借款人将产品回笼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收回。承办银行金融机构在每笔贷款到期前30、15、5天应分别采用电话、书面、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出“贷款业务到期通知信息”,通知借款人及时组织资金履行还款义务,其中至少有一次书面催收通知回执存档。

第五章 风险防控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取包括终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要求实现抵押权利等在内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种植养殖产品市场发生变化,影响到借款人经营收入骤减,又未落实还款来源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故意隐瞒调查事实行为的;

(三)贷款已逾期,或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归还贷款利息的;

(四)种植养殖户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贷款债务未得到落实的;

(五)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借款人家庭分立,而贷款未随之分立或未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

(七)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贷款实行按月动态监测,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银行金融机构应审慎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原则上由交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收储公司处置抵押人的土地经营权,确实不能交送的,可采取以下途径处置抵押人的土地经营权:

变卖。承办银行机构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也可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流转。

拍卖。即通过竞价方式,在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公开拍卖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诉讼。在贷款本息得不到清偿、并与借款人协商达不成清偿目的时,承办银行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贷款本息的清偿。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一)设立汉寿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初始规模为500万元(含市财政和市农委拨付150万元),每年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补充,年末结余滚存下年度使用,风险补偿基金额最低保持500万元。

(二)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留存原则。

(三)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的补偿,对因流转、担保、保险、市场、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按30%比例,对承贷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进行补偿。

(四)贷款本息损失额风险补偿的标准、额度、程序按照《汉寿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17〕5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骗贷和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要积极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征信知识宣传,全面提高全县诚信意识,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为全面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信贷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汉寿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汉政发〔2015〕6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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