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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0-08-11 14:22:03来源:伊通县人民政府网阅读量:675

2020年5月22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伊政办发〔2020〕8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售、租赁、发包等交易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乡镇(街道)、村屯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应当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部门的指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以保护农村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自主经营管理的意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农村产权交易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权属清晰无争议;

2、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3、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4、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三章 农村产权交易的品种

第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交易品种包括:

1、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2、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3、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

5、“四荒”经营权;

6、水域、滩涂经营权;

7、集体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8、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

9、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10、农业类知识产权;

11、其他。

第四章 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

第七条 乡(镇、街道)、村、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需要组织交易时,应当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其中,流转面积3公顷以上、流转时间10年以上或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进入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交易;低于上述标准的,进入乡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交易。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章 农村产权交易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流出方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他的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用途等);

5、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他的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用途等);

4、原发包方同意流转交易的书面证明;

5、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及其会议记录复印件;

5、乡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书;

6、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他的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用途等);

7、第三方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仅面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的可以不进行第三方评估);

8、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流入方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农业经营能力证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章 农村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受理交易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符合县级交易标准的,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将审核合格后的相关信息录入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再提交到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合格后发布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需求方在交易平台报名。公示期满没有报名申请交易的视为流拍;只有1人报名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有2人(含2人)以上报名的,应采取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成交后,由县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室出具中标通知书,在交易平台公示满3天后,由县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合同,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乡级交易标准,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将审核合格后的相关信息录入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再提交到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合格后发布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需求方在交易平台报名。公示期满没有报名申请交易的视为流拍;只有1人报名的,可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有2人(含2人)以上报名的,应采取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成交后,由乡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中标通知书,在交易平台公示满3天后,由乡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合同,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第十四条 在产权交易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组织交易的县、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组织交易的县、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有权作出中止交易、延期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及时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在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拍的,同一宗产权再次交易的间隔期限不得低于30天。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与服务;

2.负责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相关资料;

3.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工作,组织开展属于本级权限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现场竞价活动;指导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工作;

4.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系统进行维护;

5.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服务的业务培训;

6、按照全县统一制定的流程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相关工作。

7、负责本级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接受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2.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信息整理、资料初审、报送;

3.组织开展本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现场竞价活动;

4、按照全县统一制定的流程开展本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相关工作;

5、负责本级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6、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流转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流转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 流出方可以依据本规则在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发布申请时,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间、地点、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流转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流入方交纳的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规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 意向流入方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资格审核后,应当按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意向流入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流入资格。

第九条 流出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流转标的挂牌价的30%。

第十条 流出方与流入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流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农村产权交易价款。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农村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流入方已支付农村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流入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流入方未被确定为流入方,且未出现本规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流入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意向流入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规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意向流入方明确表示放弃流入且经流出方书面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农村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流入方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意向流入方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流入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流入方应当自收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流入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流入资格。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流出方可以按照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流入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向意向流入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流入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流出方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二)意向流入方通过获取流出方标的,侵害流出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流入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流出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流入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流入的;

(五)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流入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流出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流出方、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流入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流出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流入方、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流出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流出方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本规则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流出方与意向流入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交易保证金均以人民币计价,银行转账收讫,交易中心不直接收取现金。在规定期限内,所有结算过程只计付本金,不计付利息。超出规定期限,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不能按时返还保证金的,要计付超出规定期限的存款利息,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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