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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桂东县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通知

2020-08-07 16:55:48来源:桂东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桂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48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通知》(郴政办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桂东县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官网截图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郴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创新土地流转、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发挥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逐步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在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过程中要坚持守住政策底线、尊重农民意愿、市场主导、强化管理服务四个基本原则,明确落实农村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界定“三权”关系四项基本内容;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引导城乡青年、返乡农民工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到2021年,农村土地集中经营率在寨前镇、大塘镇、普乐镇、沙田镇、清泉镇、桥头乡达到80%以上,其他乡镇达到60%以上。

二、主要内容

1.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夯实土地集体所有权权利主体基础,保障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将农户自愿退回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统一整理后自主经营或流转经营;有权指导监督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签订规范合同并进行备案;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经农民集体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2.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合理商定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等,并获得收益;有权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不得抛荒承包地。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保护二轮承包期间外嫁女等承包人员在承包家庭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后,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因承包农户或农民集体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等,有权获得合理补偿。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增加投入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鼓励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4.明确界定“三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农户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要正确理解“三权”关系,科学把握“三权分置”内涵,将土地集体所有权落实到集体所有权人,土地承包权落实到承包农户,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等业务,为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发展壮大创造条件。探索合理界定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创新符合当地实际、遵循市场规则、满足农民需求、促进农业发展的土地经营模式,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措施

1.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科学统筹,坚持行业标准,倒排时间,倒逼任务,稳步加快推进,确保2018年底基本完成任务。加快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加强确权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验收考核工作。2019-2020年实现确权登记数据成果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县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机制,加快确权登记数据成果综合应用。积极探索实现“资源”变“资产”的有效路径,将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与土地流转、产权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耕地轮作休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等工作衔接配套,充分激发农村发展活力。逐步建立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县农经站、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档案局)

2.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和监管。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确保“三权分置”得以确立和稳步实施。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土地集体所有权人,保障和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权。村庄坑塘、路沟、窑厂及路旁、渠旁、沟旁等未承包到户的闲散地块,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后,经营主体对坑塘、沟渠、田间道路、塘坝等进行整理,新增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的所有权、承包权、收益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上级统一部署,扎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效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规搞非农建设或其他破坏种植条件等行为,坚决制止和防止耕地经营“非农化”。(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3.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健全村有管理服务站点、乡(镇)有管理服务中心、县有管理服务机构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进交易过程程序化、交易行为规范化、交易管理制度化,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水平。积极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夯实公益服务组织的基础上,鼓励支持从事土地托管流转等社会化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完善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递方式,建立“互联网+县乡村”土地流转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建立土地评等定级、土地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指标和价格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办法,支持推行租金保底和利润分红相结合的收益分配机制。(责任单位:县农经站、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各乡镇)

4.鼓励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济。在严格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和长期转让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土地连片流转,提高规模经营水平,鼓励经营主体联合与合作,引导土地依法、自愿、有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流转,提高家庭经营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支持乡镇、村(社区)组开展土地信托、土地股份、土地托管及土地流转工作,对村(社区)组动员农民将承包土地整片入股村级合作社且有一定规模的予以奖励。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由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并以此作为股本,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投入部门要加大使用跟踪检查力度,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2018年-2021年,全县年新增家庭农场不少于20家,年新增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不少于1万亩;年新增农民合作社不少于20家,年新增经营面积不少于1.2万亩;每年新增市级、省级示范社不少于5家,年新增县级及以上农业示范龙头企业不少于3家。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等培育制度,引导城乡青年、返乡农民工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股权有偿退出改革试点,促进以农村土地、林地等为主的农村产权有序流转。引导农民自愿以承包地经营权入股,转化为股权,统一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或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按照量化股份获取一定比例的分红收益。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序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自愿申请退出的,按相关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县农经站、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政府金融办、桂东农商银行、各乡镇(场))

5.健全制度防范流转风险。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机制。鼓励引导担保、保险机构开发土地流转合同担保、保险产品等。担保、保险机构可将违约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约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具有政府认可资质的平台公司等进行处置。(1)实行流转审查机制。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所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转双方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受让方的审查,主要包括资质审查和项目审查两个方面。符合流转条件的在当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2)实行鉴证备案管理制度。在同一乡镇行政区域内流转土地100亩(含100亩)以下的,由所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或跨乡镇流转的由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未进行鉴证备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进行抵押、担保和申请有关扶持(奖励)政策等。(3)实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100亩以上的受让方需向县或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缴纳不低于200元/亩的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管理,待合同履行到期后不计息返还本金。(责任单位:县农经站、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场))

6.构建多方联动纠纷调处机制。构建调解、仲裁、司法多方联动的土地承包纠纷多元化调处机制,有序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行业调解委员会,并切实解决县级仲裁机构建设的场所、队伍、编制、经费等问题,各乡镇、各行政村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处力度,确定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与综治工作相结合,实行网格化管理,基本做到“邻里纠纷不出组、组组纠纷不出村、村村纠纷不出乡”,确保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综合考评制度,切实提升仲裁工作水平,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农经站、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综治办、各乡镇(场))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牵头,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日常工作由农经部门负责。坚持分级负责,强化乡镇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三权分置”改革有序推进。

2.加强督查指导。建立检查督促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及侵害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各有关部门、乡镇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强化试点示范,积极协调解决“三权分置”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措施,完善相关政策。

3.加强宣传引导。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加大政策和典型事迹宣传力度,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引导,营造稳步推进“三权分置”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相关链接:桂东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郴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湖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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