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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方案

2020-07-29 13:52:53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674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内政办发〔2015〕9号,以下简称“《制度》”)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赤峰市农村产权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为目标,以健全、落实“三资”管理制度和建立全市统一的“三资”监管信息化网络平台为主要内容,加强和规范嘎查村资金、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票据管理以及财务公开民主理财,重点采取审计监督以及核查与责任追究手段,切实保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加快“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权益原则。坚持保障嘎查村(含涉农社区,下同)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杜绝各类平调、挪用嘎查村级集体资产资金现象发生。

(二)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规范嘎查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程序,保障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资产、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标、投标,公开竞价,阳光操作。

(三)信息监管原则。依托“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完善“三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监控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手段,确保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健康运行。

三、具体措施

(一)完善制度,实行操作规范化。

1规范嘎查村级账户设置。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嘎查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独立建账。各旗县区在现有基础上,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引导规范各嘎查村开设基本账户,嘎查村级所有资金进出必须通过基本账户。

2规范嘎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嘎查村,苏木乡镇要尊重农牧民意愿,必须防止苏木乡镇对嘎查村级财务“以批代管”。要依托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推行“一协议两证三统一四不变”,即,签订一份嘎查村账会计代理委托协议;按照规定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或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证,并在今后纳入统一管理;实行资金管理、票据管理、档案管理“三统一”;确保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不变”。

3.规范财务开支审核审批制度。旗县区级范围内应统一建立财务开支审核审批制度,一次性支出金额不大、较大、巨大的具体数额由各旗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4.规范票据管理。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由旗县区统一印制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专人负责领取、保管。

(二)公开透明,实行监督民主化。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三资”处置、嘎查村公益事业建设等与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都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落实《制度》,积极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三)创新方式,实行监管信息化。推进全市统一的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全面实行网上做账,所有原始单据一律采用数码方式上传,账务处理实现自动化、网络化。目前,全市“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已于2015年1月1日开始试运行,对于“三资”监管网络平台运行基本硬件设备及网络环境还不具备的部分地区,有关旗县区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督导力度,确保旗县区、苏木乡镇全面完成软硬件以及网络环境的基础工作。力争到2015年底,顺利通过验收,建立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三级联网的全方位核算监管体系。

(四)健全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常态化。

1.加强审计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审计机构,落实农村牧区审计工作专项经费,完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妥善解决农村牧区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凡没有单独设立经营管理内部审计机构的,应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审计管理职能。

2.把握审计工作重点。在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常规审计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嘎查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审计三个方面的审计工作。

3.履行审计工作职责。旗县区、苏木乡镇两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嘎查村集体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苏木乡镇每年要对本辖区内嘎查村集体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一次;旗县区要建立“三年一轮审”长效机制,对本辖区内嘎查村集体财务收支进行三年轮审一遍。旗县区根据嘎查村的数量、规模,每年初制定审计计划,分解落实审计任务,报市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机构,每年年末将审计结果报市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备案。

4.加大查处力度。旗县区、苏木乡镇两级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指导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农村牧区经营管理部门要联合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审计查处事项的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结论一经核实要立即移交,确保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

(五)强化核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化。要建立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核查制度,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核查工作,在市、旗县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经营管理站指导与监督下进行。市级核查的主要内容除了《制度》第一百零六条要求之外,重点核查旗县区对《制度》条款及本意见的落实情况、开展的审计监督情况等事项,同时市级每年将对部分旗县区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审查。市、旗县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制度》列举相应情形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四、组织保障

农村牧区集体“三资”是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和农牧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和广大农牧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关系到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各旗县区、苏木乡镇要把加强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与发展现代农牧业、发展嘎查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农牧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加大对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监管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各苏木乡镇作为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各嘎查村级集体组织应承担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直接责任,依法履行好对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经营职责。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的行为。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广好经验,推动面上工作深入开展。

各旗县区应根据自治区《制度》及本《实施方案》,在财务开支审批额度、票据管理、审计方式及程序等方面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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