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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0-07-24 13:43:23来源:银川政府网阅读量:758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银川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银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盘活农村资源市场,激活农村各类产权要素,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6〕45号)文件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公开、公平、有序的流转交易,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以农为主,释放权能。坚持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稳定承包权;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放活农村产权的经营权和其他依法衍生的权能,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服务。

——突出公益,服务三农。坚持服务“三农”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农民自愿,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村民自治、公开透明、平等协商、自主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村产权的流动。

——权属清晰,统一管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必须是权属清晰、无纠纷矛盾,且已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农村产权。在坚持农村产权所有权、承包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和其他依法衍生的权能实行统一管理。

——积极探索,稳妥推进。遵循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建立符合银川实际的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不断改进完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服务方式、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逐步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流转交易体系建设,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二、构建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

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努力构建“流转权能丰富、组织架构清晰、运行制度规范、管理模式先进、信息联动共享、社会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市场与体系。全市按照“统一平台建设、统一服务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监督机制”的“六统一”模式,搭建全市统一的“系统健全、体制顺畅、功能完善、覆盖面广”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机制,促进流转交易行为规范有序,防范流转交易风险,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权益。

(三)定位与性质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特征,具有显著的农业农村特色,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

(四)服务功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要为服务主体提供信息传递、受理申请、组织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资金结算等基本服务,又要主动适应流转主体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开展抵押融资、资产评估、测绘、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等配套服务;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场建设,又要充分发挥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优势,积极探索、大力推广“不出门、不见面、规范办、马上办”的“互联网+流转交易”优化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智能信息化手段和完备的市、县、乡、村四级流转交易服务体系,推进实体流转交易场所式服务与农民网上竞价流转交易的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流转交易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形成集各项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五)管理体系与平台建设

1.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由政府牵头,组织、政研(农办)、纪检监察、编办、农牧、林业、水务、住建、国土、科技(知识产权)、公共资源交易、财政、民政、审计、金融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并加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指导办公室的牌子,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运行过程的监督指导、落实管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等具体工作。

2.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在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涉及机构、人员等具体编制事项,以自治区和银川市编制部门核定为准。按照“统一平台建设、统一服务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监督机制”的“六统一”模式,搭建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为农服务平台,作为覆盖全市三区两县一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一级平台,受理全市范围内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为深化农村改革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

市级服务中心应提供信息发布、组织流转交易、产权抵押等服务场地,开设咨询受理、产权审核、进场交易、交易鉴证、产权抵押等服务窗口;整合、共享各方资源,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建设及维护工作;配合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及规则;制定流转交易流程、鉴证程序、管理服务等细则;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负责流转交易条件的要件齐全性审核;收集、汇总、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登记受让意向;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成交确认、资金结算、鉴证等工作;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事项咨询服务;配合相关部门、金融和评估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评估指导工作;与金融机构紧密配合,做好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工作;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情况统计、分析、信息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各乡(镇、涉农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接受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涉及农村产权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行免费服务,市级服务中心正常运转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3.各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二级平台设置。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建立直属平台,作为二级平台,由市级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三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同时作为二级平台,流转交易服务业务按照“六统一、属地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其服务机构编制、人事、财物等关系不变,接受市级服务中心业务管理和两县一市政府监督管理,承办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

4.设置乡(镇、涉农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全市各乡(镇、涉农街道)依托民生(便民)服务中心等现有场所,设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承担收集发布交易信息、受理申请、资格审核、资料报送、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各乡(镇、涉农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要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并向流转交易人提供所需的申请资料文本,受理流转交易申请;为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农民、农村经济组织提供相关证明等,并对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流转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对流转交易的条件、资格、权属等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合格的,向上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报送真实、有效、合法的流转交易申请材料;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评估工作,配合做好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

5.设置村委会(涉农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全市各村委会(涉农社区)设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为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提供政策宣传引导、收集核实信息、初审流转交易申请、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协调配合产权评估、调处纠纷、维护当事者权益等服务。

三、规范运行

(六)流转交易的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参与市场流转交易。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七)流转交易的范围与品种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流转交易的品种、范围、规则、程序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可根据实际,本着“先易后难、先少后多、稳步推进、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好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的流转交易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在实践中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中央的部署要求,调整相应的流转交易品种。

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四荒”地使用权、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含土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设施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经登记备案的大型农机具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抵押管理的农村产权。

(八)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与程序

——权属清晰。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流转交易的产权,权属必须清晰且无争议。产权流转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委托人,共有产权交易需要共有人同意。

——公开操作。凡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可依法流转交易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公开进行,防止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行为,坚决杜绝损害农民群众和集体权益的现象。积极引导数额较大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荒地经营权及其它农村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公平规范交易。

——科学评估。农户家庭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流转交易的,是否需要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或与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流转交易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且产权价值较高的,须由乡(镇、涉农街道)服务窗口组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产权价值较低且容易评估的,可由出让主体组织当地资产评估委员会或有经验的村民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严格资格审查。各县(市)区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村委会要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条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并为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出具身份证明、相关权属证明,尤其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流转交易行为的资格审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依法对转让方、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的要件齐全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登记备案。

——受理转让申请。转让方需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产权权属有效证明、转让标的情况说明及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开信息发布。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竞争和参与度。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通过交易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及电视、报刊等媒体,对审核通过拟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统一发布信息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布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各产权流转交易规则或转让方和市服务中心协商确定。在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发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受让方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受让产权用途说明及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依法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齐全性进行要件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组织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征求流转双方意见,选择适当的流转交易方式组织交易。达成流转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及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资金结算。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将产权流转交易价款交付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中心按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划给转让方。

——交易鉴证。流转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为流转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定书》。依据各类农村产权权属相关规定,流转交易双方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定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在农村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或登记备案手续;可以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的,可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定书》和相关抵押担保手续,向金融机构办理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融资。

——归档管理。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

(九)流转交易的方式

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方式可采取双方协商、竞价、招投标、拍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流转交易收益

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农村个人产权的流转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四、明晰职责,强化监管

(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农民自愿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及时总结,稳步探索;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健全市场相关配套制度,及时修订完善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交易风险防控等监督机制,加强检查和动态监测,规范市场运行,防范交易风险;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杜绝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问题,促进交易公平。

(十二)强化各县(市)区职责

各级政府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监管的责任主体。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并扎实做好各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全力配合好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建设及整合工作,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同时,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出台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办法、流转交易风险防范防控机制等,探索建立抵押产权风险处置机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风险基金,切实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强化各职能部门职责

农牧、林业、水务、住建、国土、科技(知识产权)等各级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所属权属管辖和审批权,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法律法规解答、服务指导,积极配合流转交易机构开展服务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尽快完成相关权属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流转交易打好基础;会同市级服务中心研究制定各自职权范围内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规则、流程、文书文本及相关规章制度,并对未尽事宜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做好流转交易所需的审核确认工作,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进行行为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要制定出台各项权属的抵押贷款、担保融资和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依法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的金融类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财政部门提供流转交易平台及体系建设所需的资金保障。政研(农办)、组织、纪检监察、民政、审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政策,加强对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顺利实施。

(十四)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机制

各县(市)区及乡(镇、涉农街道)政府、各级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妥善解决农村产权权属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农村产权监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十五)强化报告制度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要定期向农村产权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月度流转交易数据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如发生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各项报告要同时抄报各农村产权主管、产权登记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

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多种形式,向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熟悉、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知识,关注和监督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水平,依法规范流转交易行为。

(十七)推动行业自律

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经纪代理机制,由农村产权流转主管部门会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公布有资质的经纪代理机构名单,供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行业协会,积极推进行业规范、流转交易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开展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提升市场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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