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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21 10:54:05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经管站阅读量:988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地区)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密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北京市密云区委办公室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北京市密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密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完善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15〕4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形式交由其他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交易管理

第五条  成立以主管区长为主任的密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相关程序成立后另行发文),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下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交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部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二)指导镇、村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体系和制度;

(三)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审核备案、信息报送、组织交易、协调指导等;

(四)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业务对接,做好项目材料准备;

(五)负责组织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做好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为主任的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镇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下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镇农交服务站),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工作意见及管理办法;

(二)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的权属、出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民主决策程序等审核;

(三)与区农交服务中心进行业务对接,做好项目材料准备;

(四)严格把关、认真核实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及财务事项,保护资金安全,保障群众利益;

(五)按时报送区农交服务中心部署的各种报表和总结等;

(六)做好宣传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村成立以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领导小组,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挥党建统领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区、镇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各种规定;

(二)负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上报镇农交服务站;

(三)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在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动议到交易程序各环节,做好村民代表会(或股东代表会)组织召开及相关信息公开、公示等工作;

(四)严格把关、认真核实涉及经济合同及财务事项,确保手续齐全、合同完整、票据合格、账目清楚;

(五)做好宣传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形式及交易程序

第八条  密云区行政区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社会主体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依法可交易的财产权益等)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交易事项,均应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养殖水面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资产交易,包括房屋、农机具、车辆、农业生产资料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交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依法可交易的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经营权等;

(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

第九条  集体资产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交易事项由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鼓励以下交易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

(一)农村重大建设事项招投标项目、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二)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股份公司以及农民个人等所持有的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需要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流转交易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准备。各镇要积极研究、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落实好流转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交易申请。出让方在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核审批程序后,向镇农交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2.农村产权交易民主决策记录;

3.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决议及方案;

4.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5.出让方产权权属有效证明;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7.区农交服务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评估审定。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如需要通过评估确定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政府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或流转的土地须制定发包(出租)或流转方案,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将发包(出租)、流转的土地用途以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形式上报镇政府,待镇政府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镇政府出具审批意见。

(五)受理登记。镇农交服务站对村级出让方提交的产权流转交易申请进行审核签字、登记备案后,上报区农交服务中心。区农交服务中心复审后上报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对通过登记审核的项目出具《产权出让登记通知书》。

(六)制定公告。出让方应当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披露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七)信息发布。区农交服务中心对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及审核,并于十个工作日之内依托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将交易信息向社会发布。出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公告的发布期限,最低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以信息公告发布之日为起始日。

(八)受让登记。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项目,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应向区农交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让申请书;

2.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区农交服务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通过登记审核的出具《产权受让登记通知书》。

(九)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进行协议出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产权出让公告》中的标的公告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出让公告》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十)交易确认。受让方对交易事项进行确认后,区农交服务中心应及时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渠道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镇、村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组织签约。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由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指导区农交服务中心组织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因受让方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

(十二)结算备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出让方。出让方在收到合同价款后,应将有关收款单据复印件报区农交服务中心备案。

(十三)交易鉴证。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区农交服务中心依托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鉴定内容包括: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产权交易鉴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十四)归档备查。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区农交服务中心对每一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价格,以出让方提出的价格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出让方提出的价格或评估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经区(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站)确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十五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交易:

(一)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结的。

第十六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三)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四)违规拆分项目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承包、租赁、流转等交易项目,要建立价格增长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合同到期后,重新履行程序,重新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优先。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触犯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中共北京市密云区委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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