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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闲置农房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2020-07-17 13:56:42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264

2020年4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台州市闲置农房流转交易细则(试行)》,本细则(试行)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并且附件《台州市闲置农房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台州市闲置农房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摄图网

台州市闲置农房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农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农房的基本概况

1.甲方同意将其坐落于台州市      区、县(市)      镇(乡/街道)       村      自然村     号的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2.出租房屋项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所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租赁面积         平方米。

3.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拥有完全(或共有)所有权和使用权;闲置办公楼、校舍、卫生所、茶厂、粮站、电站、茧站等各类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闲置房屋,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才能出租盘活。甲方保证房产在本合同签订前不附有任何其他担保物权和债权,房产现状不属违法建筑;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如果是共有房屋,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

4.随出租房屋一并供甲方使用的附属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包括: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用途

双方确认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共     (年/月),自         ___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注: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四条  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期限、方式

1.该房屋第一(月/年)租金(含税)为      元(大写     元整),租金每     (月/年)一付,第一(月/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2.自第___(月/年)起,租金以上(月/年)基础上递增   %计算,每过___(月/年)按以上百分率递增调整一次,后一(月/年)租金应在前一(月/年)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支付到甲方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先付后用。

3.乙方在合同签订同时支付押金     元,待合同期满后,乙方结清租赁期内按本合同所规定应承担的费用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不计押金利息)。如果乙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则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如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押金,及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

2.甲、乙双方应在交付之日一同对出租房屋交付现状进行确认,包括对房屋附属建筑及屋内外设施设备进行清点、验收,并制作清单,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  房屋的装修、改造及费用承担、权益归属

1.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室内室外装修、改造等,但须不改变房屋原有主体结构(包括房屋外形,承重结构等有可能危害到房屋安全的改造),如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根据规定办理。改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原因致合同终止履行的,乙方应将属于自己可以移动的物品全部清理完毕,清空房屋和场地。除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外,其余不能移动的建筑物、附着物及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3.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一致,将上述不能拆除的附着物及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按公平合理原则,作价由甲方接收或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法转让该出租房屋,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如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转让房屋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

2.因乙方经营需要,须办理的相关手续(包括房屋建设、建造的审批等),在条件允许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因房屋使用所产生的经营权、收益权归乙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宽带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自行支付。非独立安装的,由乙方凭单据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缴纳。

甲、乙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确定相关数据,并计入清单中。

3.房屋租赁期间的房屋维修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重作、更换或赔偿损失。

4.因房屋租赁期间的建设、改造、维修等而产生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确保该期间相关建设人员的人身安全,如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6.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无故变更房屋用途,如需变更,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房屋腾退

1.租赁期限届满后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乙方应当在期限届满或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租赁房屋,包括房屋附属建筑。

2.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应自行拆除由其安装的可拆除的设施设备,并将承租房屋原有的设施、设备完整的交付给甲方。

3.在因第1款规定情形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下,乙方未按期归还或腾退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年租金标准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并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未按期归还房屋,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法律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逾期交付房屋超过1个月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或经营利用的;

(2)无正当理由,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经营所需的手续(包括房屋建设、建造合法的审批手续);

(3)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按时支付房屋租金超过三个月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承租房用途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房屋、建造其他永久性建筑物等;

(5)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超过三个月的;

(7)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8)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水电费和其他应由其承担的费用,除须补缴应付款项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欠缴款项     ‰的滞纳金,超过3个月未全额交纳,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当(月/年)租金20%的违约金;如超过1个月未全额交纳,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2.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年租金标准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超过1个月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甲方应承担因逾期交付房屋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导致合同解除,应按照当(月/年)租金20%支付违约金,造成一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租赁期间,如出现征用或拆迁等国家及市场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有关拆迁补偿按政策各自享有,其中                                   。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自甲方交付房屋之日起,乙方应在     日/月内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发、利用房屋,逾期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所收押金及租金不予退还。

4.                                                。

5.                                                。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以协议首部地址为送达地址,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相关书面文书的,可采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快递到达约定的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见证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留一份,抄送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一份备案。

附件:1.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2.共有人同意声明书

3.附属物权利声明书

4.清点清单

甲方(盖章):

签约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约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方(盖章):

见证人: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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