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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宜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附全文

2023-04-03 13:45:57来源:宜城市人民政府阅读量:976

2023年3月26日,宜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宜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宜政发〔2023〕4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有宜城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宜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宜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宜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宜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26日

宜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项目应当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切实做到“应进必进”;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四条 交易品种。农村产权交易的品种类型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三)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四)“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不含土地)或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村建设项目是指美丽乡村、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环境卫生、产业扶贫、退耕还林、精准灭荒、河道清淤、危房修缮、交通、办公设施、农村电力及能源、文体教育等建设项目。

(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农村资源资产产权抵押融资交易、碳汇交易、供销合作社资产交易等。

(十一)其他。是指镇(街道)和村(社区)委托办理的其他产权交易品种;市政府和宜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监委”)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五条 宜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推介活动;定期将农村产权交易情况报送市政府及市农监委。

市农交中心在各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分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组织产权交易,市农交分中心服务场所设在镇(街道)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或其服务大厅。

第六条 市农监委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市农监委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交易方式,全面推行农村产权线上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直接向市农交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向市农交分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九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四)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五)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市农交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交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五)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六)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产权项目进场交易,应当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镇(街道)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市农交中心或市农交分中心填写进场交易申请表,市农交中心审核同意后,制作交易文件,交易文件经市农交中心、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三方确认签字盖章同意后,公开挂网公告征集报名参与者,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挂网结束后,根据交易方式,分别确定交易结果。需要评委的,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委,组成评委小组,需要召开竞(开)标现场会的,组织竞(开)标会,由评委小组评分推荐成交(中标)者。

第十三条 市农交中心或市农交分中心组织交易成功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市农交中心审核并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权属管理部门有要求的,转让方、受让方可以凭市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市有关农村产权权属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转让价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评估值。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由转让方评估确定或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一)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一)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坚持本人自愿。

(三)农村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成员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为扶持农村综合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今后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收费标准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农监委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农交中心或市农监委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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