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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附政策全文

2022-11-14 16:41:34来源:沂南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67

2022年9月29日,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沂政办发〔2022〕20号),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如有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各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坚持公益方向,以服务“三农”为宗旨,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主体、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其他合法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依据《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阶段农村产权交易种类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四荒地”使用权;

(二)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四)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股权;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七)依法可以出让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主体之间的转让除外);

(八)农村集体工程建设招标、物资采购;

(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流转的农村产权。

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在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鼓励农村非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和农户个人产权进入平台交易。

第八条公开交易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挂牌及其他交易方式。

第三章交易平台与职责

第九条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行县乡分离、分别负责,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分别为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咨询策划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十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为交易平台,线上交易限额以上项目: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或流转面积在10亩以上的交易项目;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或面积100亩以上的交易项目;

(三)农产品交易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交易项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股权、农村集体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交易项目;

(五)农村集体工程建设招标、物资采购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交易项目;

(六)其他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

以上估算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并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以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网为交易平台,线上交易限额以下项目,在镇村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窗口,配备交易工作人员。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分别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提出交易申请。出让方提交产权交易申请并报送交易材料;

(二)材料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提请相关部门协助查档确认权属;

(三)发布交易信息。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公告不少于七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信息同步推送至监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

(四)登记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公告确定的方式网上报名、交纳保证金,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按照公告确定的方式组织交易、公示交易结果、出具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同步推送至监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

(六)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结算;

(七)归档管理。产权交易完成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像、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并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出让方申请农村产权交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证明产权权属的材料及无权属纠纷的声明;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五)出让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依法需进行评估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交易资产资源评估报告;

(六)需履行民主决策或审批程序的,要提交民主决议、批准文件等;

(七)联合出让的,需提交联合出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出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公告应当披露流转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与处置、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信息公告时间、其他重要相关信息等内容。

(二)出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出让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三)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审核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时间。

(四)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出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公告时间。

第十五条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底价)由出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相关程序的,按规定程序确定。依法依规须经资产评估的,出让方确定的首次挂牌价(底价)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价格。

第十六条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竞买资格。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

第五章交易行为与规范

第十八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权属不明晰、不合法或有争议的;

(二)出让方或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的;

(三)司法机关已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产权流转的;

(四)用益物权类农村产权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擅自流转交易的;

(五)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认为需要经有关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批准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交易的情形。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应当在交易主体补齐材料或经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及时恢复交易。交易主体无法补齐材料或未经相关部门核实确认的,终止交易。

第十九条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恢复情形的,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公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对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本行业内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凡纳入进场交易范围的农村产权交易,做到应进必进、无场外交易,存在应进未进行为的,所属乡镇(街道)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入本中心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进场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巡查工作;承担为农村产权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规操纵交易现场,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擅自更改交易信息,进行虚假交易的;

(三)违规泄露交易信息,影响交易公平的;

(四)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该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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