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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2022-08-25 11:44:15来源:安新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67

2022年5月26日,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安新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安新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安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安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指经县政府批准,为安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乡(镇)服务站、村服务点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全县农业类知识产权和需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流转交易活动。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县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并做好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资金监管“七统一”管理模式。

第五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市场监督、住建、改发、税务、银保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由供销社负责建设运营,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市场监督、住建、改发、税务、银保监等部门要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指导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乡(镇)工作站,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各乡(镇)党委政府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流转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根据雄安新区管控政策,暂时不开通此类交易)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须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依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照省流转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制定本县交易规则。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村级服务点或乡(镇)级服务站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审核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告。

第二十一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党委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成立安新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监会),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农监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委、组织部、财政、行政审批、改发、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税务、银保监、供销社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农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供销社。各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二)坚持服务农村、农业、农民,盘活农村资产。

(三)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必须通过安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统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包括:

(一)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二)“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预留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除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设施主要包括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农业设备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六)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沟渠、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九)农村集体所有的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项目、集镇市政工程建设等),金额50000元以上或者金额不足50000元但乡(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十一)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金额10000元以上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交易的。

(十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出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无偿资助、捐赠给农村集体所有,形成新的集体资产的。

(十三)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业产业项目是指除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之外,所有以企业为主体,融合一二三产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是指农业产业项目的非国有股东,以其在农业产业项目中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部分或者全部采取招商(使用权)或者转让(所有权)方式流转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十四)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按照《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通过公开市场进行。

第五条  鼓励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村产权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除外)。

(二)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三)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四)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知识产权。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生物资产。

(七)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水权。

(八)其他适宜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三章  交易平台

第六条  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与新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接,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资金监管“七统一”管理模式。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招标、现场竞价、竞包等竞价方式、协议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本细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选择交易方式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经本乡(镇)政府批准同意。

第八条  网络竞价方式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出让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出让申请书;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村级服务点审核。在新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村级服务点进行。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合法的由村委会签字盖章,录入新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请本乡(镇)服务站审核。村级服务点密切关注上级审核情况,上级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乡(镇)服务站审核。在新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乡级服务站进行。乡级服务站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交的农村产权流转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包括对所属村集体提出的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把关、对集体表决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审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签字盖章,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终止交易流程。

(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在新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终止交易流程。

(五)发布信息。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出让申请审核通过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时间由出让申请人确定,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本细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出让申请人须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确认意向受让人。对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应在公告期间内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按要求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纳数额由出让方决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让申请人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为意向受让人,享有参与交易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受让申请人。

意向受让人需提供的材料: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意向受让人征信证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意向受让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网络竞价。仅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成交后,出让人、竞得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九)签订合同。出让人、竞得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进行价款结算。如因竞得人原因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交易,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二价高者转为竞得人,依次顺延。第二价高者有两人以上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终止交易。

(十)意向受让人交易保证金在签订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未能成交且无争议的,在成交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一)出具交易鉴证书。签订交易合同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成交情况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本细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出让申请人须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二)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九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大宗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并提供场地,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人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招标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招标申请书〔乡(镇)政府签字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招标的证明文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招标方案;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选择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招标流程,并及时告知招标人。

(三)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委托合同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四)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方案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招标人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公告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公开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六)投标人应当在公告期间按招标公告要求或按招标邀请书要求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户储存。投标人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八)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九)开标、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应通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参加。

(十)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出具中标结果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书面合同。

未出现争议的,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二)中标人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招标人要求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中标人须按规定时间规定金额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障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置,发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处置。

(十三)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证明文书),并将中标结果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四)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十条  为降低交易成本,减轻村集体负担,经村集体申请,当地乡(镇)政府批准,预算金额未达50万元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未达20万元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适宜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人的,可采用竞包方式组织交易。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竞包活动的组织方,负责竞包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竞包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发包人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发包申请书〔乡(镇)政府签字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发包的证明文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造价预算或采购预算文件;竞包方案;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发包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理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的,终止竞包流程,并及时告知发包人。

(三)发布公告。审核通过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知发包人,并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竞包公告。信息发布时间由发包方确定,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确定竞包人资格。竞包意向人在规定时间提交竞包申请书,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助发包人对竞包意向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竞包意向人按规定数额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竞包保证金,取得竞包资格。竞包保证金不得超过竞包项目估算价的2%,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户储存。

(五)组织竞包。竞包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导下进行,乡(镇)政府指定主持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代表、发包方代表、乡(镇)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对竞包全程监督。主持人现场收取竞包报价文书,当场唱价,最低报价人即为竞得人。最低报价的确定方法一般采用竞包人所报价格直接确定。较为复杂的项目,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考虑标的的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最低报价的确定方法必须在竞包方案中说明,并向社会公告。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发包人、竞得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竞得人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要求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竞得人须按规定时间规定金额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障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置,发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处置。

(八)签订合同。资产所有人、竞得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价款结算、货物交割、工程验收。如因竞得人原因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交易,承担违约责任。重新组织竞包或发包。

(九)退还竞包保证金。竞包竞得人和未竞得的竞包人的竞包保证金应在竞得人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出具交易鉴证书。签订合同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成交情况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发包人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一)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五章  交易收费与依法完税

第十一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无息结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双方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二章第四条”所列项目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原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期满需要收回,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标的投资形成房屋、建筑、林木等不动产的,按原合同处理。

第十五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供销社负责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营;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市场监督、住建、改发、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引导农村产权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管;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乡、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点建设管理,对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负责组织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不对进场交易的标的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站、服务点)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交易申请、资格认定、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工作流程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重大问题必须提请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乡(镇)党委政府不能做出决定的提请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建立纪检监督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县纪委监委监管系统。新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网络竞价中心要与县纪委监委监管平台对接,县纪委监委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监督机制。乡(镇)农经部门要履行职责,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的记账依据。各相关行政部门要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策补贴、评先评优、升级以及办理林权、水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由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村“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企业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派员现场见证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二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不予流转交易或终止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进入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规避进入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受让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等违反本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党委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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