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回收补偿标准是什么?有哪几种情况?
2020-05-19 15:21:4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976
农村宅基地回收补偿标准是什么?有哪几种情况?如果自己的宅基地被国家回收了,国家是会给予一定的赔偿的,但是具体怎么赔偿,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看。那么以下情况,不会有补偿:
(1)一户多宅的宅基地被回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多宅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理应被收回;
(2)违规买卖的宅基地被回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只允许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向村集体外的人买卖,属于违法行为;
(3)宅基地用途改变被回收的。宅基地的用途是解决农民住房需求问题,仅用于建造房屋,如果在宅基地上建造厂房,则属于用途改变,村集体有权回收。
以下两种情况,被回收可以得到补偿:
(1)户口迁出农村的。农民进城落户,户口已经迁出,自愿选择退还宅基地,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2)被国家征收的宅基地。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为了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对城市周边的土地和宅基地开展征收,进行新的开发建设,这是需要对农民的宅基地进行补偿,而且补偿价格较高。
农村多出来的宅基地回收,有补偿没有?
这种情况基本是一户多宅。“一户多宅”了,怎么合法化呢?
第一,可以与原户主分户,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比如村民的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或者嫁娶后可以另行分户,只要是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没有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并且经过本村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没有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之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如果分户后尚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二,与原户主存在继承关系。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作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但是,在宅基地上所建盖的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此时我们可以主张“地随房走”,随之也就把宅基地加以确权。因此,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的,并不能因此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三,“多宅”之面积未超过本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由于历史遗留和自然环境等原因,一些农村并不能划定整块大面积的宅基地,譬如在“蓑衣盖过田”的山区梯田周边的村落。因此对宅基地进行小面积分割导致的“一户多宅”情况,意思是说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而不能认定为违法。
第四,宅基地上房屋同村流转买卖。
有很多当事人都有这种疑虑,我的土地是买来的,但是国家好像规定农村土地禁止买卖,这样的情况需要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符合一个条件,即需要是本村的村民,拥有本村的户口,同一个村集体的人就可以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签订购买合同和产权的及时确权过户。
第五,由于户籍的外迁或回迁导致的多宅情形。
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因有很多,参军入伍、外地上大学等都有可能要迁户口。但到退伍、毕业时如果要将户口迁回农村,户籍部门需要申请宅基地,国土部门需要分户,不同的政策要求就可能导致一户多宅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可以予以确权的。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回收补偿标准”的全部内容了,如果你的宅基地要被回收掉的话,一定要认真了解下相关政策和标准,这对你申请补偿之类的会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