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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2-08-02 14:30:04来源:杭州市钱塘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924

2021年10月29日,杭州市钱塘区农业农村局印发了《杭州市钱塘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有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杭州市钱塘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促进农村各类产权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和流转,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 2019〕 43 号) 、《 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 2010〕 13 号) 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出让主体(以下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原则;

(三)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等价有偿,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的牵头单位,会同综合监管部门制订有关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区集中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平台,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见证和协助开展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钱塘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与农村产权交易有关的行业监管职责。

第八条 各街道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进行交易审核,并负责本级交易现场监管。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可依法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

(三)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

(四)农村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七)涉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

(八)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相关产权。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农村产权,存在下列情况的,禁止交易:

(一)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合同约定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其他不允许转让的农村产权。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转让、受让、入股、抵押等,可以委托经办人或者中介机构等办理交易手续。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

(二)拍卖;

(三)竞价;

(四)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源发包(租赁) 面积在 200 亩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评估价 200 万元及以上或资产价值在2000 万元及以上的,应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单位价值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发生对外投资、发包租赁时,对 5 万元及以上村级集体固定资产转让、变卖时,以及对 10 亩及以上土地、水面发包租赁时,应纳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限额以下的农村产权交易按照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流程,经批准可纳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凡是以价格为主要交易条件,且预估交易价格(合同总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建议通过“钱塘区农村资产资源网络竞价云平台”公开竞拍。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资产租赁,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一) 资产出租:承租方为区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由街道统一运营并兜底,且采用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承租方三方协议,经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列入区级及以上项目计划且采用招商方式运营资产,经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的。

(二)资产续租:涉及银行、医院、学校等公共公益事业,且承租方经营情况良好、租金缴纳及时、配合程度较好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竞拍方式的。协议转让项目的交易价格均不得低于评估价,且均需通过股东(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区级审核资料包括:股东(社员)代表会议决议、资产权属证明材料、意向合同、评估报告、街道班子会议纪要(如有此要求) 、标的照片和标的视频(非必须) ,以及可采用协议转让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

(二)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及股东(社员)代表会议决议;

(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相关证明材料;

(七)涉及到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出售、拍卖等,应由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提交确认评估报告结果的决议。 该决议应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需提交股东(社员) 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 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方式、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农民家庭(个人)产权交易的应提交交易申请书,并经产权所有人同意并签名。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民家庭(个人) 产权交易须经街道审核通过。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农村产权交易在街道审核基础上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交易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后,及时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申请人应在公示的报名时间内提出申请。 无受让申请人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应当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或平台进行,按照交易规则操作。 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按平台类别实施现场监督。 申请交易所在村( 社区) 在固定公开栏或其他形式同步发布公告、公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涉及面广、金额较大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也可委托市级以上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农村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杭州市钱塘区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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