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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的房子可以用来抵押贷款吗?

2020-05-14 17:33:3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3631

我们都知道,2016年3月15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出台。此办法出台前,农村自建房不能抵押贷款。但2018年底,上述暂行办法到期不再试行。那么2020年农村的房子可以用来抵押贷款吗?

1、农村房屋宅基地不能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因此,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不可以用宅基地进行抵押。因为房屋和土地不能分离,用房屋作抵押其实就是将宅基地作为抵押。

2、部分地区仍有在继续探索农房抵押贷款

但是随着《土地管理法》的全新修订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持续稳慎推进,仍有许多地方在继续探索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农房的抵押融资操作。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带给了农房抵押融资改革以新希望: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在“盘活利用”获得法律明确鼓励支持的背景下,“三权分置”改革顺势而下。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资格权“三权分置”,资格权被明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权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放活。

比如《赣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就规定,要推进农房抵押贷款显化农村土地价值。赋予农村宅基地、农民住房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稳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适时建立贷款风险缓释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做好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风险补偿、抵押物处置后农民住房保障等配套支持工作,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你们当地没有明确出台政策说要进行农房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探索,那么是不可以将自家农房用来抵押贷款的,这也是出于保障农民住房财产权的目的考虑,毕竟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是允许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的,而农村又是一户一宅,因此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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