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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全文

2020-02-12 14:24:48来源:《永茂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实施方案》阅读量:896

关于印发《永茂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茂政发〔2018〕91号

各村,镇直相关单位:

《永茂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茂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永茂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州发〔2018〕13号)、和《中共永顺县委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发〔2018〕14号)、《永顺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永政办函〔2018〕7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三)对象范围

1.清查对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居委会)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居委会)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居委会)委员会。

2.清查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村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3.登记时点

2017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

二、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农村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管理等情况;通过建立台账,及时反映“三资”开发利用和处置情况,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具体任务

1.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1)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2)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协议等。

(4)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和经办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5)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产生时间、到期时间等。

(6)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2.农业资产清查,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1)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类别、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2)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护林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清查核实后的各项农业资产,要按规定并区分用途(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重新登记,实行台账管理。

3.长期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实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种类、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4.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座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与出租(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清查核实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并区分用途(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重新登记,实行台账管理。

5.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清查核实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项目负责人等。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6.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7.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要充分利用现有确权登记颁证形成的成果,已经完成确权的可以直接登记入账,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

土地清查。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只登记面积、坐落位置、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土地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衔接,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业服务用地等)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以及未利用地(荒山、荒沟)。清查结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衔接。

8.流动负债清查。要与集体林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1)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经办人员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2)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款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经办人等。

(3)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4)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超支部分的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

9.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1)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经办人员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2)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筹资标准、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金额、使用时间、结余或超支情况等。

(3)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10.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1)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投资人、来源渠道、投资金额、投资时间等;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

(2)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3)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三、工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9月1日开始,2018年11月30日结束。

(一)启动阶段(2018年9月1日至15日)。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调配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督导等各项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搞好业务培训,扎实做好本次清产核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清理阶段(2018年9月16日至11月30日)。

按照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规范、有序组织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包括:

1.清查。各村(居)委会全面进行清查,抽调政府驻村领导班子、村账镇代管会计、出纳严格审核把关。村(居)委会工作组对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查,以村会计财务账簿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查,要采取现有成果与实地勘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

2.登记。在清查过程中,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表》,清查一项登记一项,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核实。对已清查登记的资金资产资源由村(居)委会工作组进一步逐项逐笔进行核实,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审核,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亏计入其他支出,盘盈计入其他收入,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审核,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可暂时维持现状。

4.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资产资源要面向农民群众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安排人员,接待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农民群众对清产核资结果有异议的,要认真核查。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不得确认。

5.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实行台账管理。

6.上报。经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由村(居委会)工作组人员签字,经镇审核后报县农经站备案。

7.录入。安排专人将清查登记后的资产资源录入农村经营管理软件,并做到动态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村(居)委会工作组负责全面清查,镇指导组要做好指导,各村(居)委会要妥善处理权属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解决好债权债务归属这一难题。

(二)加强部门配合。农业、教体、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文化、卫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要创造保障条件,安排专门工作经费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汇报。

(三)加强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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