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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解读

2022-02-09 17:48:37来源:泽普县政府信息网阅读量:1418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2020年5月20日,泽普县民政局印发了《泽普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为文件解读。大家如果对喀什地区农村产权交易泽普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问题感兴趣的话,不妨点击咨询详情。

泽普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官网截图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其他救助政策有所不同,分为这么两种)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这项制度是对其他救助的补充,主要补充社会救助的空白,提升综合效益)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的规定,在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因火灾、交通事故、家庭变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重度残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其他特殊困难等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四)因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五)县人民政府规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及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结余和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一是城乡困难低收入家庭(包括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边缘户)因突发重大疾病、遭受意外致使重度残疾、发生住宅火灾、雷击、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救助等资金后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是城乡困难低收入家庭因子女参加国家统一高等教育考试(不包含研究生、硕士、博士等),符合贫困家庭大学生教育资助要求的,按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教育资助,其他未享受教育资助或享受资助后,家庭因就学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具体标准为:

(一)支出型生活困难,参照家庭困难程度,按户施救,救助标准如下。

1、因教育,造成家庭困难的救助标准:

一档:未享受教育救助的,参照家庭困难程度、路途的远近,疆内学生按户施救,给予2000-3000元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档:未享受教育救助的,参照家庭困难程度、路途的远近,疆外学生按户救助,给予3000-5000元一次性生活救助;

当年其他已享受教育资助的家庭,原则上当年不予享受生活临时救助,有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因病、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低收入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后,剩余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8千元的,按户救助为主,全年最高限额2万元,具体分档如下:

一档: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8千元以上的(含8千元),按医疗费用自付部分20%给予救助;

二档:在2万元至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按医疗费用自付部分30%给予救助;

三档:在4万元以上的,按医疗费用自付部分40%给予救助;

四档: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的救助;

(二)急难型生活困难,参照家庭困难程度,按户施救为主,救助标准如下。

1、因灾家庭生活困难,具体分档如下:

一档:因灾造成家庭经济损失达到8000元(含8000元)的以上,一次性给予3000元救助;

二档:因灾造成家庭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

三档:因灾造成家庭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至4万元(含)的,按40%比例救助;

四档:因灾造成家庭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救助;

2、因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事件急需手术治疗,救助对象凭诊断证明、手术治疗费用需求(住院缴费单),参照家庭困难程度、治疗需求,如换肾、换骨髓、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因遭遇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3000-5000元一次性生活救助;

4、因遭遇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急需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视困难程度,需提交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基本丧葬临时救助:城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其他救助对象去世后,无亲属和家庭财产,基本丧葬费用标准为2000元。

三、临时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方式要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救助金发放方式与低保的不同,是通过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也可以根据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实物发放形式。这里注意的实物发放除紧急状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发放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管理部门要帮助救助对象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村(社区)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申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委托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向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流浪、乞讨人员、城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可由所在地村(社区)代为提交申请。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全家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一份;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的结算单、报销凭证复印件;

②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场)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图片、入户调查报告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受损评估报告);

③子女考入高等院校的,需查验当年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并提供复印件。

4、乡镇(场)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进行入户复核,核算家庭收入、核查家庭财产,根据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确定困难程度,详细记录形成入户调查报告,调查人员签字,乡镇(场)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五保供养证等复印件)。

村(社区)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由村(社区)签署初审意见,加盖村(社区)公章后,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场)人民政府。

(二)审核:

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接到村(社区)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对村(社区)的初审意见和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审核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委托乡镇(场)审批程序:乡镇(场)必须召开临时救助民主评议会,会议遵循的程序:一是宣讲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临时救助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二是介绍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陈述救助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支出情况;三是现场评议。乡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四是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形成结论,决定申请对象的救助金额。五是签字确认。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由所在村委会(社区)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六是发放资金。由乡镇民政办制定社会化发放花名册,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按照社会化发放相关要求,进行打卡发放、公示。

2、县民政部门审批程序:根据乡镇(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抽查率不得低于30%,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做出审批意见,并将结果由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这里注意的是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只救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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