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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2-01-27 10:00:58来源:和田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336

2020年7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和田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如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交易和田地区农村产权交易和田县农村产权交易。方案介绍了和田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意义和目的、工作目标与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等。

和田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和田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4〕101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57号)、《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电〔2019〕6号)、《关于加快推进和田地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意义和目的

全面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农村产权登记规范化、交易市场化、资产资本化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有效保护耕地、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本保障;是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满足土地宏观调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各项严管措施落实和国土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目标

利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进行对接,推动数据成果互通共享,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建立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实现全县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数字化管理与共享。确保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90%以上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任务

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是对农村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和田县于2017年5月份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调查工作,2019年7月份完成数据库建立工作,并于2020年1月经自治区登记办和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的验收通过。我县实施发证工作涉及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宗地总数为89558宗,面积66671891.96平方米,其中:农村宅基地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总宗地数88077宗,面积为60955079.10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总宗地数1481宗,面积为5716812.86平方米。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要县辖区全覆盖。

(二)依法依规原则。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房屋确权政策要求,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等,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把登记关口,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

(三)合法先办原则。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来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因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以前存在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等原因未进行登记的土地,经审查权属争议已经解决,且符合确权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发证。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服务工作效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考虑多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和田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组织领导,成立了和田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李绍忠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政协党组书记、副主席

副组长:罗 方 政协副主席

成 员:廖文龙 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陈国昌 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麻 青 民政局党组书记

乔玉东 林草局党组书记

尹龙相 住建局党组书记

邱 云 财政局局长

金广辉 水利局局长

艾克拜尔·库尔班 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

喻恩新 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刘 晓 公安局副局长

古扎丽努尔·麦提赛迪 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阿布杜苏普尔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廖文龙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2020年4月20前完成)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定各乡镇、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广泛宣传动员、积极收集资料,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前期准备工作。

(二)试点村发证阶段。(2020年4月21日—6月10日)

将布扎克乡铁克艾日克村、坎特艾日克村作为本次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村,按程序发证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查漏补缺,为下一步推进整乡发证工作补齐短。

(三)试点乡发证阶段。(2020年6月11日—7月31日)

在前期试点村发证的基础上,以布扎克乡作为本次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乡,结合试点村经验在全乡开展按程序发证试点工作,争取5月31日前完成整乡发证。

(四)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在全县各乡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建立的和田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接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的属性信息相关联。以“一户一宅、面积法定”为原则,以村(组)为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经乡镇、村农民集体对权籍调查成果资料逐宗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所在乡镇审核批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按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申请;2.公示公告;3、审核审批;4、登记登簿;5、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宅基地所在地村委会公告栏进行1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告。

(五)验收总结阶段。(2021年7月1—2021年7月31日)

卷宗装订和归档,申请地区级预检、验收,同时对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六、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方面。一是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在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批准,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现使用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以下意见办理: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确权。

2.居民点范围内的学校、村委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动场所等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因破产、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乡(镇)、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改变,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方面。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原则上确权到户,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以下意见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房占用宅基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的农村宅基地给予确权登记;因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以前存在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等原因未进行土地登记,经审查权属争议已经解决,符合确权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发证。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精神,只对其进行调查统计,不予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予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未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3.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占新不腾旧的农村宅基地问题,由各乡镇负责,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旧宅基地使用权,以现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4.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登记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5.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继承后原房屋未重建的,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6.因村庄内部道路或通行、居住拥挤经批准增补宅基地等原因,形成两处宅基地的,合计面积符合和田县规定面积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合计面积超出县政府规定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7.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要求,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范围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二是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三是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四是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予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予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8.现有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资料为准),具体以户籍登记档案结合权属来源认定。对“一户多宅、一宅多户”,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要求,在办理登记时按以下情况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一是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且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二是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也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房屋倒塌、拆除,以及审批并划拨两年以上未建设的。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4.已异地安置(含移地搬迁)或批准新建,应当拆除或承诺拆除的原宅基地及农房,以及原住房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已列入新农村社区建设、城中村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规划村庄撤并范围内的。

5.宅基地及农房产权以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原权利人提出土地权利初始、变更登记申请的。

6.除继承和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住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7.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8.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登记的或者农村村民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的。

9.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10.在耕地内已建成住宅的只调查房屋所有权,不确认使用权,暂不发证。

1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其他情形。

1.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登记合法有效,作为一种权属来源材料收回,重新颁发新证。

2.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要求,一是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周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二是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3.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由农村户口(须在本村民小组)的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离异夫妻申请登记的,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4.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原户主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不继承宅基使用权,按“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予以登记;继承的建筑物维持原有状况不得改建扩建,建筑物灭失后,宅基地交回本集体,鼓励群众有偿自愿退出继承的旧宅基地。

5.农村宅基地应以第三次土地调查规定的红线和村庄界线作为宅基地测量的基准界线,并进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全县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农村集休经济组织的作用,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调动农民确权办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如期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规范操作程序。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规定(试行)》的程序,稳妥有序进行。要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资料,要加强资料管理,确保发证资料的规范和完整。

(三)明确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起责任,严格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将工作落实到位。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土地纠纷处理不当的,将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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