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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2-01-26 13:09:05来源:北仑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1155

2019年7月22日,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发布了《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仑农发〔2019〕96号),如有北仑区、海曙区、滨江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北仑区农村产权交易、海曙区农村产权交易、滨江区农村产权交易。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区农业农村局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局属各科室(站、队):

现将《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22日

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完善局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明确局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并参照《北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农业、水利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区农业农村局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任务是接受上级安委会(含专委会)的指导,在区农业农村局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研究提出全区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

(一)组织结构

1.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对本局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担任,负责协助主任布署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由各位分管局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各分管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成员由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开展各单位具体安全生产工作。

2.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安委办”),具体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安委办设在科教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科教法规科科长兼任。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人员变更

1.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事变更时,按区委、区政府任免文件自动变更。

2.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人事变更时,按区农业农村局干部任免文件自动变更。

3.区公安局驻农机警务室常驻民警人事变更时,按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派驻意见执行。

三、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党政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仑委办〔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把全局的安全生产职能分解落实到各科站,具体如下:

1.科教法规科

承担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各科站做好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责任落实体系建设,分解区安委办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任务;按照上级要求,承担起草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督促各科站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常态化运作机制,协调配合全区较大以上农业及水利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向区安委办等上级机构报告全局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信息、数据等进行统计、上报。

2.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指导、监督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举措,注重汛期、高温天气等特殊季节安全防范。

3.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

指导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安全保障。

4.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科

指导、监督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基地等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举措,注重汛期、高温天气等特殊季节安全防范。指导休闲农家乐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农家乐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农家乐消防设施、防台防汛、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安全大检查。

5.渔业渔政与水资源管理科

负责全区渔业、渔港、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渔业船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开展船员安全培训教育;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监督通信设备、信号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设备等配备情况,建立落实安全值班等制度;检查渔业船舶、船员持有效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情况,开展渔船进出港签证;指导渔船做好台风、汛期安全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海上渔船事故抢险救助。

6.建设管理科

加强在建水利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安全监管,强化汛期施工安全管理,加强在建项目生活区消防、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深化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企业无资质、项目无许可、人员无资格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7.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负责农药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经营主体严格农药销售环节,建立农药销售记录、仓储管理等制度,督促落实农药规范存放等安全举措,严厉打击查处经营禁限农药与涉渔违法行为。做好局属渔政执法船安全运行工作。

8.植物检疫站

负责农业种植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规模种植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汛期降雨、高温、台风等特殊季节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生产主体安全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安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自身防护措施,严防生产性中毒事故发生。

9.畜牧兽医总站

指导规模养殖场、饲料企业、屠宰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养殖场健全落实动物防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安全防护等安全生产制度,督促饲料企业严格按照行业安全标准做好粉尘防暴工作,落实消防设施要求;定期开展养殖场内沼气安全设施检查,检查发酵池、集污池、调节池等日常使用、安全防护落实情况。

10.农业机械化管理站

负责全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机经销点、维修点和农机合作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销售、维修记录等制度,执行农机操作安全行业行规,检查从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作业场所规范等情况;定期开展上道路拖拉机、外省籍拖拉机违法违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无牌无证行驶、脱检脱保、超载超高、违法载人、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拖拉机年检、报废、政策性保险及平安农机创建等工作,处理农机相关安全事故。

11.农村水利管理总站

落实下属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计划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培训。监管重点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和重要水利工程专项整治的安全实施。严格按照控运计划督促水利工程实施蓄放水管理,做好预泄预排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加强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管,指导开展水库大坝、水闸、泵站、海塘、堤防等各类水工建筑物的重点设施和部位的安全巡查和监测,抓好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规程的贯彻落实,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督促各街道和水工程管理单位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对事故的快速反映和处置控制能力。

12.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承担局水系系统安全生产牵头工作。承担全区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协助做好上级站组织的水利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参与受监督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防汛抗旱和物资储备工作。保障水文设施安全运行。

13.大碶水利服务站

加强站属水库、碶闸的标准化运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开展辖属区域水库山塘、碶闸、海塘、泵站等各类水工建筑物的重点设施和部位的安全督查及专项整治;及时排查、整改和上报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落实整改;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对事故的快速反映和处置控制能力。

14.小港水利服务站

加强站属水库、碶闸的标准化运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开展辖属区域水库山塘、碶闸、海塘、泵站等各类水工建筑物的重点设施和部位的安全督查及专项整治;及时排查、整改和上报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落实整改;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对事故的快速反映和处置控制能力。

15.柴桥水利服务站

加强站属水库、碶闸的标准化运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开展辖属区域水库山塘、碶闸、海塘、泵站等各类水工建筑物的重点设施和部位的安全督查及专项整治;及时排查、整改和上报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落实整改;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对事故的快速反映和处置控制能力。

16.郭巨水利服务站

加强站属水库、碶闸的标准化运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开展辖属区域水库山塘、碶闸、海塘、泵站等各类水工建筑物的重点设施和部位的安全督查及专项整治;及时排查、整改和上报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落实整改;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对事故的快速反映和处置控制能力。

17.新路岙水库工程管理处

负责新路岙水库和城湾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此外,局属出租房及公务车安全管理工作,由各科站按照“归属谁、谁开展”原则,做好出租房电路电器检查、消防设备排查以及公务车安全运行等相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本部办公安全保障工作。

四、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工作职责

1.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和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部署、督促指导全区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全区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

(4)分析全区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制定全区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6)协调组织全区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活动,督促落实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7)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参加较大以上农业、水利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8)完成区政府和上级安委会交办的工作。

2.区农业农村局安委办主要工作职责

(1)研究提出全区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及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建议。

(2)指导协调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起草工作,分解区政府对我局农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承办全区农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定期通报全区农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执行情况。

(5)指导协调配合全区较大以上农业、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较大农业、水利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全区农业、水利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报、统计和上报;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农业、水利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农业、水利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7)承办上级安委会交办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上级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8)负责向区农业、水利专业安委会、区安委办等上级机构报告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9)完成上级安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制度

1.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区农业农村局安委办提出建议。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有关职能科室(站、队)等参加的专题农业安全生产会议。

(2)检查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全区农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由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带队,有关职能科室(站、队)负责人和骨干参加。

根据全区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要求,开展农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由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分管局领导带队,有关职能科室(站、队)负责人和骨干参加。

(3)报告制度。局属各单位每年12月5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各单位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各单位在重大节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节日期间值守人员名单,节日期间的局值守人员应汇总全区农业安全生产信息,每天下午向区安委办报告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向区安委会汇报全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签发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履职报告表由主任或主持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签发。

2.区农业农村局安委办工作制度

(1)联络制度。局属各单位确定一名领导或业务骨干担任区农业农村局安委办联络员,负责与区农业农村局安委办的日常联络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安委办联络员例会,由区农业农村局安委办为会议召集人,每季度末25日(逢双休日顺延)召开,主要是交流汇总各单位每季度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会议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安委办可根据农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区农业农村局安委办成员或联络员会议,会议由主持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区农业农村局安委办成员、联络员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3)报告(通报)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安委办每季度向区安委办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每半年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阶段工作安排,及时上报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每季度向局属各单位通报全区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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