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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24 11:18:09来源: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733

2021年3月1日,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宁波市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农〔2021〕31号),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公共性、基础性、生态性、服务性、创新性等项目。如有海曙区、江干区、滨江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海曙区农村产权交易、江干区农村产权交易、滨江区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办法如下:

各镇(乡)街道农办、财审(管)办:

为高质量推进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经研究,决定制定《宁波市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日

宁波市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资金,包括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的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心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种植业“六园”示范基地、设施农业、休闲农业、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等资金。

第三条  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绩效显著、公开公平”的原则分配管理和使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农业专项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分配方案、建设内容、考核办法,并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业办”)负责项目申报、管理及投资计划等。

第五条  相关镇(乡)街道要切实承担起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真实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等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规范建设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公共性、基础性、生态性、服务性、创新性等项目。支出范围及补标准如下:

(一)根据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创建要求,核心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比例共担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

(二)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的种植、养殖、农旅结合等项目,按照申报内容,对相关经营主体实际投资建设的种植、养殖、农旅结合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涉及农产品加工经营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涉及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综合提升、土地综合治理、生态河道建设、河道疏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等,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共谋、共建、共管、共享”机制,财政资金予以重点倾斜保障。

(四)达到省级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要求,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创建成功后,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达到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创建要求,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建成后,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打造全域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点的,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对创建成功种植业“六园”示范基地的,省级每个奖励10万元,市级每个奖励5万元,市级晋升为省级的,奖励补差5万元。

(八)对创建成功的规范化和示范性农旅融合点(农家休闲旅游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5万元;对创建成功新业态农业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投保乡村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年给予核定保额的50%给予补助。

(九)对创建成功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行政村、镇(乡)街道,给予10万元奖励。

(十)设施农业要求建设连片标准钢架大棚20亩以上(列入基地建设内容的钢架大棚不予单独补助)。其中6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6米,高度不低于2.8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8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8米,高度不低于2.8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连栋钢棚及玻璃温室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标准》执行。

对6米宽度的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0.4万元,8米宽度的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0.5万元;连栋钢棚每亩奖励2万元;玻璃温室每亩奖励6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验收

第七条 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根据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第八条 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全域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点、种植业“六园”示范基地、规范化和示范性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休闲旅游点)、新业态农业创建、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九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由行政村、镇(乡)自愿申请,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条  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新业态农业创建、设施农业等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项目验收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四)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出预定期限6个月以上的;

(五)没有通过验收,由验收组向建设单位明确指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没有通过验收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行专账核算,项目资金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比例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文件执行;其他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新业态农业创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项目,由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项目投资计划表中建设内容为基准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  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全域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点,由镇(乡)街道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项目申报内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种植业“六园”示范基地,待创建成功后,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对创建成功的规范化和示范性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休闲旅游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待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规范化晋升为示范性,奖励补差2万元。

第十六条 设施农业项目按照建设面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6米和8米宽度的标准钢架大棚、连栋钢棚和玻璃温室建设项目由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

第五章 项目档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项目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管理包括项目申报、下达文件、验收材料、绩效评价等相关的文件、材料,按年度及时、完整、系统地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区产业办要按规定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和分配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工作,并对下达的资金进行公示,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票据合法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条  申请建设过程中,各项目实施主体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补资金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上级政策若有调整变动,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年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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