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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团风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1-19 16:22:50来源:团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82

《团风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于2021-05-11在团风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黄冈市团风县农村产权黄冈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团风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崎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团风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4日

团风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坚决遏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倾向,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毫不放松抓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实施。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按照“强监管、稳基础、提产能、保供给”的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坚持管控、建设、激励并举,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坚决完成省市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为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团风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乡镇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细化落实到村、到具体地块,稳定扩大粮食种植面积。要综合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多年统计、遥感监测数据等,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做好剔除补划工作,确保数量划足、质量划优。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稳定和提高粮食复种指数。切实强化监管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开展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对耕地“非粮化”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摸清存量问题底数,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2021年3月中旬前,各乡镇要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挖塘、闲置荒芜的永久基本农田、已建高标准农田占用调整为非耕地等耕地“非粮化”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台账,分类制定措施,分类稳妥整改,工作台账和整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年底前,村级完成整改,乡镇完成验收,县级完成抽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着力规范土地流转监管。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每半年开展一次耕地作物种植情况调查,对在耕地上种植的非粮食作物面积要掌握底数、加强监测,确保不破坏耕地质量。(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化农田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确保在“十四五”期间,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稳定在22.35万亩以上。科学规划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域和建设重点,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实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全覆盖,着力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按照“应补尽补”的要求,对已建高标准农田开展调查评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进行补建,调整为非耕地的,要重新落实地块补建,两年内完成补建任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抓好耕地撂荒整治和利用。各乡镇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耕地抛荒整治,着力改善抛荒耕地耕作条件,推行抛荒耕地流转。规范耕地流转合同,明确耕地利用和防止抛荒的责任和要求,经营权人抛荒2年以上的,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严格执行农业补贴政策,优化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强化种粮导向,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对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当地政府要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依法予以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制止抛荒。坚决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每年春种和秋播备耕期间,对荒闲地进行摸排,落实粮食种植计划。对农产品生产优势区的抛荒地,积极动员农户进行复种,或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对因严重沙化、地形不利、土壤瘠薄而荒闲的耕地,积极发展杂粮杂豆等食用农产品。(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围绕粮食作物农机化生产薄弱环节,强化人才技术和装备支撑,加大农机具补贴和报废更新力度,推动技术集成,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技术路径、技术模式、配套机具、操作规程及标准规范。稳步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试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中,要围绕“宜机化”加强制度、标准、规范和实施细则等方面衔接,推进粮食生产“机器换人”。落实好农机购机补贴政策,支持鼓励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机具,不断提高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强化粮食生产主体作用。支持粮食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有序扩大生产,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积极发展农户+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工厂或公司等模式。加快培育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能力。(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切实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坚决落实粮食生产目标任务,要将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村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和地块,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年度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8万亩以上,总产达到2.35亿斤以上,切实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适度恢复发展双季稻生产,压缩中稻一季晚稻,扩大再生稻面积。因地制宜建设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板块,扩大优质稻核心区面积,稳定优质专用小麦生产基地面积。积极规范发展稻渔综合种养产业,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支持南繁育种,支持县内种业企业赴省外制种优势区繁育高产优质种子。推进科企合作、育繁推一体,做好水稻、玉米、小麦和马铃薯种薯生产,在确保供种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供种优质化水平。切实做好救灾备荒粮种储备,加强市场监管,确保种子质量,增强粮食生产发展动力。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等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落实水稻大灾保险政策,鼓励探索开展小麦、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定期听取加强耕地质量保护、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工作汇报,研究具体措施,督促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定期报告。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二)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常态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根据省市部署要求,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各乡镇要对本区域内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监测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加强责任落实。各乡镇要切实承担起“防非稳粮”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播种面积以及粮食产量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监管责任。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乡村振兴、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防非稳粮”、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细化考核要求。做好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乡镇进行通报表扬,对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出现下降的乡镇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政策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大典型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做法,鼓励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民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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