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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2年新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13 11:22:35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16

2021年10月18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新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街道)管的原则,做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科学养护、有路必养、管养并重、保障畅通。如有绍兴市、新昌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新昌县农村产权交易。办法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新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通畅,改善农村居住和出行环境,促使农村公路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交通强县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街道)管的原则,做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科学养护、有路必养、管养并重、保障畅通。

二、适用范围

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三、养护与管理职责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工作。根据本区域实际,建立健全养护与管理体系,保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一)县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职责。

县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1.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制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管理规定和建设制度等;

2.编制、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督促落实,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县财政专项资金;

3.负责辖区内县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乡村道养护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培训农村公路养护人员,检查、考核、监督、协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4.负责农村公路保护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道公路巡查,加强对乡村道公路的监督检查;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二)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乡镇(街道)是其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1.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制定农村公路管理规定和建设制度等;

2.负责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属地乡道、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3.拟定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编制上报工作;

4.接受县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协助县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协调工作;

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6.加强对乡村道的巡查,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道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部门;

7.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三)鼓励村民委员会积极参与养护管理工作。

1.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2.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3.支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积极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4.鼓励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低收入户提供就业机会。

(四)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水利水电、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公路养护

(五)目标要求。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农村公路列养率应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六)养护分类。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维护、公路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涵洞、桥隧、安全设施、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等。

(七)养护工程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县道养护工程由县公运中心提出建议计划,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由属地乡镇(街道)提出建设计划,县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考虑公路路况、交通量、路面类型等,科学合理安排、统筹组织实施。

(八)日常养护实施。

县道日常养护由县公运中心负责实施;乡、村道日常养护(含水毁工程)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并接受县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涉及公路改造(或整治)路段,在施工期(或运营期)内,日常养护由项目业主负责。

(九)养护单位确定。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确因自然条件特殊等原因,日常养护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等方式进行。

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为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十)养护工程质量与安全。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十一)灾毁修复。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交通运输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下,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抢通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灾毁公路,按应急抢险工程实施修复。

(十二)档案管理。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维护、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街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乡村道养护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公路保护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加强损坏公路行为的管理。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十四)公路沿线路域环境整治。

严格管理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十五)加强农村公路行政管理。

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农村公路行政管理工作。

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设立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县财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和乡镇(街道)自筹资金等组成。

(十六)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投入,资金除省级补助每年每公里县道30000元、乡道18000元、村道8000元外,不足部分由县政府统筹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总额不低于每年每公里县道15000元、乡道7500元、村道4500元的标准。其中省级补助标准为每年每公里县道4000元、乡道2000元、村道2000元,不足部分由县政府统筹保障。

探索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机制,将相关保险费用纳入政府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十七)管理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计、财政和交通等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十八)动态调整。

日常养护资金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标准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08〕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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