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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尔塔拉州《精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22-01-11 17:27:25来源:精河县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23

为建立和实施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顺利推进精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1月16日,精河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精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精政办发〔2021〕3号),具体内容如下。大家如果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精河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问题感兴趣的话,不妨点击咨询详情。

精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精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顺利推进精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9〕127号)《自治区2020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新自然办发〔2020〕3号)和《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博州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结合精河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自治州党委“1+3”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精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进精河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2.坚持物权法定。要依法依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3.坚持统筹兼顾。在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4.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从2021年起,分阶段推进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精河县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完成精河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做好与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的衔接。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精河县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流、湖泊、森林、草原、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继续补充完善。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精河县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之间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主要任务

1.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自治州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治区、自治州的统一安排部署,精河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对管辖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直接行使所有权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河大湖和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和重点国有林区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配合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2.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1)精河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开展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对辖区内除自治区、自治州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2)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3.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1)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和精河县水利局,开展本辖区内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自治区、自治州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跨行政区域的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2)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4.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精河生态环境保护分局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对精河县辖区内湿地、草原开展权属争议调处,依据《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根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开展精河县辖区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由自治区、自治州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6.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开展精河县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依据《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7.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要统一使用国家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将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进行实时关联,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精河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开展非涉密信息数据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二)职责分工

在精河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1.精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精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精河县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县水利局、林草局提供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组织开展精河县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河流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培训工作。

2.精河县财政局:负责将精河县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保障,同时,加强资金的监管,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工作。

3.精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有关政策性文件,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林草局做好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成果核实、登记内容审核等工作。

4.县水利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水流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5.精河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与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审批资料、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对确权登记的自然保护区、河流、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草原等自然资源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

(二)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相关单位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及项目实施方案等统一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三)抓好项目组织实施。精河县政府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统筹自然保护区、河流、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草原等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内业判读解译→外业调查核实→内业整理完善”的工作思路和作业方法,全面查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自然状况以及公共管制内容和用途管制要求等,为自然资源审核登簿提供基础成果。

(四)做好审核登簿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精河县政府发布登记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精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

(五)加强成果总结提升。全面总结精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完成所有项目技术档案、工作报告、调查基础成果、登簿成果的整理、归档,汇入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为下一步提高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夯实基础。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精河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精河县国土空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一)2021年

1.制定《精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报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印发实施。

2.根据工作安排,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自治州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培训、调研、工作经费预算等准备工作,做好与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衔接,完成精河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按照实施方案,精河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精河县林草局对精河县直接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分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二)2022年至2023年底。根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分批开展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精河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草局、水利局对精河县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河流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分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三)2023年后。在基本完成精河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对精河县全部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

(二)明确工作任务。精河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健全调处机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县自然资源局、精河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

(四)落实资金保障。精河县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査、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精河县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强监管,保证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五)做好宣传培训。精河县自然资源局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大技术培训力度,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赴国家试点地区进行调研学习。按照集中培训和专题研讨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理论和实务培训。积极探索水流和矿产等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推进技术创新,打造高素质确权登记专业队伍。

附件:

1.精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2.精河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表

3.精河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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