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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勒泰《哈巴河县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2022-01-11 10:30:17来源:哈巴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928

2021年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哈巴河县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如有哈巴河县、布尔津县、富蕴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哈巴河县农村产权交易布尔津县农村产权交易富蕴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任务是:从2020年起,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哈巴河县草原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哈巴河县草原确权登记全覆盖。

哈巴河县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哈巴河县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

《哈巴河县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2日

哈巴河县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地委、行署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安排部署,推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做好草原确权登记工作,维护牧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按照《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阿行办发﹝2020﹞21号)和阿勒泰地区推进完善草原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牢固树立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哈巴河县推进草原确权登记工作,深化草原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草原确权登记管理模式,建立完善权责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合理利用,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草原生态文明建设,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领导组织、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有关部门配合,在先前草原监理所确权相关基础上,以自然资产权证技术规范要求对牧民承包草原进行打点勘界、核算面积、计算机上图,在签订新草原承包合同书,换发新草原使用证书的基础上,确定县与县、乡与乡、村与村,户与户草原界线进一步完善牧民基础信息库。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草原确权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乡(镇)村三级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完善草原确权工作,明确目标,周密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

——坚持尊重历史与完善提高原则。完善草原确权要在前期草原承包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的草原法律、法规、政策,本着有利于畜牧业生产和牧民群众生活,有利于草原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草原承包工作。

——信息公开、牧民参与原则。解决草原确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充分征求牧民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村民集体组织的调节作用,发挥牧民的参与权,积极稳妥地推进草原确权。如有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逐级来解决草场纠纷,划入基本草原的信息要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按照重要放牧场、天然打草场等不同草原类型、利用方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全面建立保护制度。在推进草原实际工作中,在有利于牧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可采用切合实际的承包方式。

四、工作范围和任务

(一)工作范围

全县范围内草场,2乡4镇(萨尔塔木乡、加依勒玛乡、库勒拜镇、齐巴尔镇、萨尔布拉克镇、阿克齐镇),重要放牧草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汗吉哈、均沙吾尔山、阔克逊等冬牧场,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永久征占用草原除外)。

(二)工作任务

从2020年起,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哈巴河县草原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哈巴河县草原确权登记全覆盖。

1、2020年。编制《哈巴河县草原确权确权工作方案》,启动本辖区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写以及草原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申请工作。并开展草原确权业务培训工作,协助完成地区草原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草原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编制完成本级实施方案,乡(镇)工作方案于2021年2月28日前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根据本辖区实施方案、编写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各乡(镇)政府分批开展本辖区内的草原确权登记工作。

2、2021—2022年。按照实施方案,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各乡(镇)完成四季牧场的野外工作测量,安排勘界单位利用GPS、卫星影像图和10万分之一地形图,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通过无人机航测等方式形成符合精度要求的调查底图。以该调查与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底图为基础,采用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式,对确权登记草场进行矢量化,获得确权登记草场数字地理坐标点,绘出草场地块图形。并标注草场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确权登记草场地籍草图。

3、对牧民的承包草原进行勘测定界、核算面积、建立信息系统,对此要保障所需要的工作经费。2021年完成50%、2022 年完成率达到100%,2023年完成室内系统上传,建立数据库,实现草原承包数字化管理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具有专业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来完成此项工作。

4、2023年10月完成公示及巩固确权成果。

五、加快推进草原确权制度的落实

(一)依法确定国有农牧场草原使用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向使用全民所有制草原的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核发草原使用权证。依法取得草原使用权的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要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使用草原的单户或者联户签订草原承包合同证书,并换发新的草原使用权证书。

(二)依法审核确权经营权

各乡(镇)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已完成(包括未完成)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详细了解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现状,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县自然资源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所属村委会对牧民确权草原进行重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牧户基本情况、确权草原界线、面积,类型,承包形式,是否转包、流转,是否被征占用等。

(三)进一步完善草原确权合同书的签订及新草原使用证书的换发

对确权到户的草原,进行重新落实承包经营的,需依法在村民大会上进行公布,并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牧民签押认可后,由村委会上报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将所属各村审核结果汇总后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确权合同书,并换发新草原使用证书。对未解决的有争议草场暂不更换草原使用证。

(四)信息化管理

将牧民确权草原通过计算机转绘到1:10万地形图上,并加入理论载畜量、草原等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图、草原管护站等相关信息。建立草原确权登记数据库,实现草原确权档案数字化管理。

六、妥善处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跨区草原承包问题

对于跨区放牧的草原,由取得跨区草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草原发包给本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牧户,实行单户确权经营。

(二)联户草原承包问题

对以前联户确权的草原,要进一步确权到户。目前,暂无法确权到户的,可以继续联户使用经营。

(三)关于重新审核后面积出现误差的问题

重新审核后面积与前期草原确权证面积不同的,无论多少,以本次确权测量面积为准。在计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农牧民奖励补助政策)面积时,仍按原面积计算。

(四)关于农区集体使用的草原确权问题

农区原集体使用的草原,因面积小、集体成员多,可实行联户确权经营。

(五)关于人工草料地确权问题

人工草料地是基本草原的一部分。此次草原确权要把人工草料地纳入确权范围,在全面核实后,将人工草料地确权内容填写进新的草原承包合同书,确定其使用权。

(六)关于以前向牧民发放的草原使用证问题

废止1989年发放的草原使用证、1996年草原承包到户合同书、2012年基本草原划定草原使用证,由于当时测量水平有限,草原使用证标准的面积不够准确,不符合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要求,在原草原承包户不变的前提下,原发的草原使用证和草原承包合同书一律统一收回,并换发新草原使用证。

七、强化基本草原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实行草畜平衡制度。要结合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农牧民奖励补助政策),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定期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工作,核定理论载畜量,建立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实行基本草原征、占用审批制度。基本草原要严格控制征占用数量,禁止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的用途,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开办旅游景点等确需征用、占用基本草原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审核审批,不得超越权限乱审乱批。

(三)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要认真组织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等部门,对本辖区内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非法使用和临时占用以及乱采乱挖、开垦草原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对清查出的有关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村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乡(镇)、村要把进一步推进完善草原确权工作纳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范围内。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县自然资源局具体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草原确权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草原确权的具体实施、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分工协作配合。完善草原确权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乡(镇)人民政府是草原确权工作的主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技术、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协调解决工作经费;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协调解决涉及草原确权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共同完成我县草原确权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按照国务院17号文件和财政部、农业部及自治区的要求,统筹安排,将完善草原确权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解决所需经费,确保草原确权工作有序推进。

九、总结验收阶段

确权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政府要认真总结草原确权登记工作经验,并分别写出专题报告,检查验收工作由地县两级统一验收。特别是对确权过程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草原确权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一项一项查看解决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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