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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州木垒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2022-01-07 17:38:48来源:木垒县政府网阅读量:1727

2021年3月20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引发了《木垒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木县政办发〔2021〕17号),目的是为了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全文如下。如果大家对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的农村产权交易感兴趣的话,可以点击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进行查询。

木垒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木垒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结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和《关于印发昌吉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0〕71号)精神。

为我县今后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木垒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聚焦落实自治区党委“3+1”工作部署,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指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协同作用,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深入推进水利体制改革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目标

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在降低农业用水总量基础上,将农业节约水量逐步向工业、城镇有效转移,全县一、二、三产业用水比例从2020年的86.98:1.31:11.35优化到2025年的86.20:4.05:9.75,同时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实行农业用水量全面控制和定额管理。

2021年全县农业水价达到2015年供水完全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全面实行。

全面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进一步完善农业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工作,规范水权、水量交易行为。

按照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不断加快建立、完善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明确补贴和奖励的具体方式、环节和程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达到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到2025年,全县斗(农)渠渠道水利用率和田间水利用率达到90%以上,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长效机制,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责任。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农村水利基础

1.加快骨干供水工程配套建设。做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及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完成支渠出口以上国有取用水计量点升级改造,实现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计量和远程监控。2020年地表水取水计量和地下水“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在线监测,建立全县用水总量和农业灌溉用水监测预警机制。到2025年,全县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7。(责任单位:水利局,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2.完善农田水利设施。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节水示范县等涉农涉水项目,合理调整农田水利投入方向,加快推进斗(农)渠道及配套设施更新改造,田间节水工程(滴灌工程)由“规模扩张”转向“提标升级”。至2025年,全县斗(农)渠渠道水利用率和田间水利用率达到90%以上,普及大首部及低压小流量灌溉、磁化水增产技术、智能化自动控制等高新技术。(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

(二)进一步完善农业水权制度

3.完善农业用水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前提下,2021年底前建立流域、区域、用水户三级水权体系,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配到乡、村、户,颁发初始水权证书,全面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到2025年,探索使用电子初始水权证书,建立农业初始水权数据库。(责任单位:水利局,配合单位: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4.严格用水全过程管理。坚持“以水定地、适水灌溉”,实施农业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强化限量灌溉等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根据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全面实施“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适时调整亩均用水限量,农业初始水权实行动态管理。202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9681.42万m3以内,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0104万m3以内。(责任单位:水利局,配合单位: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三)强化农业水价管理

5.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昌吉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0〕71号)内容。地表水二轮承包土地(含定居牧民饲草料地、移民安置、村集体10%预留机动地)定额内用水在2021年度—2024年度按2015年0.2元/m3执行水价;二轮承包地超限额用水按2015年完全成本0.47元/m3执行水价,并执行累进加价制度。其中超过定额(计划)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计划)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计划)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农村道路林、农田防护林、城镇、农村公共绿化灌溉用水量定额内享受二轮承包地定额内同等用水价格0.47元/m3。(责任单位:发改委,配合单位: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6.落实水资源费政策。严格执行《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规定的水资源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水资源费标准和规定农业用水价格。(责任单位:发改委,配合单位: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7.落实终端水价政策。建立并完善计量合理、管理规范的终端水费计收体制,稳步推进农业终端水价制度。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和末级渠系维护费组成。末级渠系维护费为0.024元/m3。规范末级渠系维护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责任单位:发改委,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四)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8、建立农业精准补贴机制。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二轮承包地、公益林定额内的用水补贴;2021-2024年按照2015年完全成本与2015年运维成本的差价由县政府补贴;种植粮食作物(专指冬小麦)的用水补贴,限额内第一次出苗或冬灌用水按规定价格的50%给予补贴。公益林、城镇公共绿化用水根据《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分配给各乡镇(场)公益林的定额用水量,其水费应纳入自治县财政年度预算。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贴给国有水管单位,用于补贴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2025年起将按完全成本水价0.47元/m3向用水户征收。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用水、非二轮承包土地用水及采用地下水灌溉的不予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发改委、水利局)

9、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对通过工程节水、品种节水、农艺节水、管理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在年度配出水量未达到灌溉定额、种植面积缩减、转产、机电井干枯、单井分配水量不合理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依据现有的灌溉定额,各乡(镇)通过以上节水措施降低灌溉定额的,由乡(镇)以书面形式上报降低灌溉定额的申请,水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核定,按地表水年度农业用水总量低于年度定额指标5%—10%(含5%,不含10%)的,奖励乡(镇)人民政府1万元;低于年度定额指标10%以上(含10%)的奖励乡(镇)人民政府3万元。以后下达年度用水总量指标依照各乡镇所申请核定的灌溉定额执行。地下水在年度分配水量的基础上,对农户所压减的水量给予奖励,每压采1立方米地下水给予0.05元的奖励。灌溉期结束后,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公示,县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筹集和兑付奖励资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落实资金,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定期公开公布,接受监督。(责任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发改委、水利局)

10、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通过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水资源费及财政资金来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责任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水利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

(五)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11.落实管护主体与责任。以“产权到位、权责明确、保障经费、管用得当、持续发展”为目标。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负责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结合农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有效运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激励政策,明确末级渠系(包括斗农渠及其配套建筑物、节水首部及田间工程)项目实施方式、运行管护模式,理清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建立考核监督机制。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农业农村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的工程管护费由已实行土地流转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合作社或用水大户)自筹解决。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工程由末级渠系维护费补助经费为主,不足部分可由县政府根据《木垒县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17]73号文件内容结合财力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

12.完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长效机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2025年底前巩固完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管护主体的长效运行机制,落实运行维护主体的责任和经费,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农田水利工程可持续利用和管理,使其发挥长远效益。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社会化管理等多种工程管理方式,积极推行集约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机制。所有权明晰给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采取参与式管理模式,由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签订管护协议书。所有权明晰给乡(镇)人民政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签订管护协议书。跨乡(镇)或村的喷、滴灌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等,由受益乡镇或村共同成立管护组织进行管护。根据小型水利工程“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每年签订管护协议书。对新建的工程完成一个移交一个,使管护责任发挥实效。(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

(六)强化农业用水定额管理机制

13.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适度从紧原则,加强灌溉用水管理,及时修订用水定额。农业农村部门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适度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提高耐旱品种覆盖率,到2025年创建一批旱作农业示范区。积极开展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大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

(七)逐步实行农村公共水费制度

14.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持续利用。各乡(镇)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在2020年达到供水运行维护成本。(责任单位:发改委,配合单位: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严格按照区、州、县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对本乡(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健全不同类型土地用水价格机制、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及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等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水价改革措施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人民政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制定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对各乡(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发改委负责水价形成机制及分类水价标准测算制定;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完善农业水权分配;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加大农业补贴支持力度,抓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程产权界定。各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压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改革考核机制。自2021年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不再单独进行评价,统一并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粮食安全主要领导责任制考核。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当年改革实施面积、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田间工程管护、水资源费、水费完成情况等重点改革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强化“节水、惜水”宣传。通过网络、电视等各种媒体方式,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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