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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22-01-07 17:35:53来源:玛纳斯县政府网阅读量:1302

为认真贯彻相关政策文件,切实做好玛纳斯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2021年3月16日,玛纳斯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玛纳斯县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玛纳斯提供重要保障。大家如果对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玛纳斯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问题感兴趣的话,不妨点击咨询详情。

玛纳斯县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玛纳斯县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9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政办发〔2018〕176号)、《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湿地保护与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8〕41号)文件精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切实做好玛纳斯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县,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玛纳斯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县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合理利用、永续发展原则,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湿地功能不退化、湿地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湿地资源的利用强度,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乡镇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到2025年,全县湿地保护总面积稳定在8500公顷以上,生态功能总体稳定并向好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做好湿地保护规划修编,明确湿地保护重点任务,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对已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实施奖补机制的草原,严格执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分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水利局)

(二)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和湿地监测评价体系。以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建立健全湿地生态监测和管理大数据平台,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完善湿地监测网络,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实行全县湿地资源一张图和湿地资源数据动态管理,为湿地总量管控提供监测依据与监督保障。建立健全湿地生态风险预警体系,研究制定湿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湿地保护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加大对各乡镇湿地面积和保护率核查力度。(责任单位: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三)实行湿地分类管理。根据《自治区重要湿地确认办法》《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依据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全县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管理体系。(责任单位: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四)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县湿地公园管理局要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与修复,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方式落实保护修复责任。(责任单位: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分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五)强化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逐级分解落实管控目标,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与所占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责任单位: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分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六)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结合各乡镇水资源承载能力,在全面保护湿地资源和绿色发展的基础上,选择具有完整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的湿地景观,做好科学规划,积极申报湿地公园项目。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发展原则下,在可建设范围内,完善湿地公园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景区提升。(责任单位: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自然资源局、发改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住建局、交通局)

(七)完善湿地生态用水机制。将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统筹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将湿地列入生态用水补水范围,全力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责任单位: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分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八)建立湿地生态管护员制度。将湿地生态管护员设立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推动镇村人口就业,实现生态环境与乡村振兴“双受益”。(责任单位: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分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

(九)严格湿地用途管理。按照自治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湿地功能,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区州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逐步建立湿地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将湿地产权纳入自然资源产权统一登记,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责任单位: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分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十)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修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益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由各乡镇承担修复责任。(责任单位: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

(十一)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区州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退耕还湿、退牧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责任单位: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分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十二)建立湿地保护奖惩机制。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湿地保护法规及国家湿地公园检查评估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绩效考核,确保全县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落到实处。(责任单位: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分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玛纳斯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湿地保护相关政策措施,推进落实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各乡镇要将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结构,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统筹中央和区州林业发展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行业部门湿地保护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湿地保护能力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管理等方面。加强对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项目与各种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三)突出科技支撑。积极争取湿地保护、湿地修复、湿地及相关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等项目,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等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充分利用其在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四)强化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体,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深入开展“世界湿地日”“自治区湿地保护宣传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五)加大执法力度。县湿地公园管理局要加大《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执法力度,依托森林公安等执法力量,扎实开展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利用和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湿地资源,不断提升全县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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