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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2-30 15:42:50来源: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78

2020-12-04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秭归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宜昌市秭归县农村产权宜昌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秭归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4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乡镇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全面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全县所有行政村范围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排查工作,到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全县行政村(居)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整治;到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阶段(2020年11月-2021年6月)。

1.分类登记统计。由县指导,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以村为单位,全面动员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对本村辖区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摸清区域内房屋底数及房屋责任主体、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及是否用作经营等)。(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参与,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经过加层改建的房屋,开展重点排查、集中排查。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和《湖北省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指南(2020简明图文版)》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鉴定或安全性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用房,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停业、人员转移等有效防范措施,待消除隐患后恢复生产经营。(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3.全面排查。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调配力量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各行政村(居)对辖区范围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查清区域内房屋底数、责任主体、用途、类别及房屋使用安全等。运用排查整治APP,全面掌握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二)整治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1.重点整治。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房屋整治的牵头责任单位,根据安全隐患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确定整治技术、组织力量、安排经费和职责分工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整治的责任主体,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重点整治明细台账,严格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完成)

2.全面整治。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乡镇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提升阶段(长期)。

1.建立动态排查机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使用房屋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日常安全维护、委托鉴定、改建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县、乡、村三级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各行政村要明确责任人,每月开展房屋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农村房屋日常巡查、建档、鉴定、解危工作落实到位。逐步建立农村危旧房屋常态化监管、动态监测、农房保险、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整改销号,确保农村房屋安全。

2.建立建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将城市综合管理与执法力量向乡镇延伸,组建乡镇规划建设执法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乡村振兴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和县住建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水利湖泊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要主动作为,克服困难,广泛动员,倒排工期,将排查整治工作任务细化分解,确保工作落实落地。

(二)加强综合保障。要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小散工程安全服务管理以及建房和修路切坡引发地质灾害排查整治等工作统筹结合,加强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重点排查、评估鉴定工作。县住建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强化技术保障。县司法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县财政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保障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监督检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各地各部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办,自2020年12月起,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将工作推进情况于每月11日、25日前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黄盈 15997626195,QQ675765974)。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将予以通报,约谈单位负责人。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增强居民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居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密切关注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社会风险隐患,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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