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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全文

2021-12-28 18:09:25来源: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058

2019年3月26日,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水磨沟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水政办〔2019〕18号),目的是为了确保水磨沟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的农村产权交易内容,欢迎点击红字查看。

水磨沟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水磨沟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新政发〔2017〕146号)、《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乌政发〔2017〕17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9〕30号)要求,为确保水磨沟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通过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全面摸清我区国土利用现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自然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主要目标

三调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国土利用现状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不断完善国土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三调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实地认定地类,确保地类不重不漏全覆盖,在自然资源调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对存在复合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基础上,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二)主要任务

三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区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湿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整合相关自然资源专业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区(县)两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权属和相关自然资源信息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国土及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调的具体任务是: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区(县)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湿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城市、建制镇、村庄补充地籍调查,确实条件不具备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工业、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位于河流滩涂上的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的耕地、林区范围开垦的耕地、牧区范围过度开垦的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际土地利用状况。

(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4.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在开展三调的同时,协同相关部门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按照三调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全国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自治区复查、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和自治区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的数据汇总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到三调成果中。

5.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1)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按照国家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区(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专项用地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区(县)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组织建设市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实现国土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

(2)建立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国土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区(县)级到自治区的国土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国土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自然资源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6.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项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国土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国土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市、区(县)三调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市、区(县)土地利用图件和各种专题图件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三调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方式组织实施。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调办)负责全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区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兵团确权勘界范围内的土地(不含地方已批准和登记发证用地)由兵团负责调查工作。

(二)依法开展,严控质量

各管委会要依法开展国土调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提供或收集相关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

(三)强化队伍,保障经费

区、管委会要健全调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精兵强将,充实人员力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全面提高调查人员的政策水平、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调查经费由市、区按承担的任务分担,其中,市级承担任务的调查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区承担任务的调查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即市、区按照2:8比例分担,具体经费数额由市自然资源局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区财政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加强监管,保障调查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四)统筹部署,加强宣传

根据三调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部署三调工作,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各管委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调查工作,为开展调查创造良好环境。

(五)协调配合,加强衔接

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协调农、林、水、草等相关部门的调查需求,并参考各部门的调查资料,做好衔接,保证调查数据的可比性、延续性和适用性。

(六)科技创新,高效推动

调查工作要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机制的运用。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全面提高调查工作效率、调查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实现调查成果互通共享。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调查信息提取和调查底图制作;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五)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六)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七)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平台;

(八)统一时点变更;

(九)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十)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和成果上报;

(十一)调查工作总结。

四、主要技术路线

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理国情普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的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采取全区整体控制与各管委会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开展图斑的细化提取,建立初始数据库并制作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设备开展逐图斑实地调查和举证工作,全面查清辖区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经逐级检查合格后,建立市、区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各类专项数据库,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统一时点更新以及调查成果事后评估等工作。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各级三调办负责将本级自然资源管理和相关部门资料以及原有相关数据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地类图斑

三调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飞入飞出地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调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3.调查精度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相关地类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相关地类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荒漠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4.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000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000、1:5000、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二)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市三调办负责协调下发自治区制作与确定的区(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区三调办负责区级以下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与确定;地方与兵团调查界线由市、区和师、团(场)确定。我区辖区内兵团未确权及争议地和草场,如管委会与团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暂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工作线开展调查。

三调应使用最新的调查界线。区级以下调查界线如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市三调办报自治区三调办核实备案。

1.调查界线的调整

(1)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

(2)市、区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相关文件调整,报自治区三调办审核后上报全国三调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自治区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对调查界线进行调整以使之与DOM匹配,经界线双方民政部门同意并提请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调查界线。

(3)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区行政区划相关文件调整,报市和自治区三调办备案,上图时与影像存在不一致问题由民政部门核实确认。

2.调查界线制作及控制面积确定

自治区三调办组织依据国家下发的自治区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县级调查界线图,下发自治区及各区(县)《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三)遥感影像资料获取及调查底图制作

1.遥感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制作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面采用全国三调办下发的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优于1米分辨率的DOM。各区可自行采购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制作DOM,辅助开展实地调查。

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自行收集2017年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飞数据,未能全覆盖城镇村庄范围的,可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补充。自行获取的遥感数据需汇交自治区三调办。

2.调查信息提取及外业调查底图制作

以全国三调办下发调查底图为基础,按照《工作分类》,依据影像特征,结合相关资料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开展细化提取工作,制作外业调查底图。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综合调绘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地类样本采集

在正式开展调查工作前,需对本区域涉及所有地类,选取典型地块,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以规范和统一土地分类标准。

(1)选取地类单一、特征明显的典型地块作为地类样本,尽量保持样本影像特征和实地利用特征的一致性。样本地块的边界应根据样本选取要求重新勾绘,不建议直接采用地类图斑的原始边界,边界勾绘形状以矩形为主,尽量保证地类单一。使用统一下发的软件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样本地块实地拍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地类样本照片的完整性、单一性、典型性、清晰性,远近协调,合理分配空白和实体所占空间布局,尽可能地准确反映地类特征。

(2)市三调办将区地类样本图斑采集成果报自治区三调办,由自治区三调办负责组织对区地类样本认定标准的规范性审查,区三调办根据自治区三调办反馈的地类样本审查结果进一步统一地类认定标准,规范调查工作。

2.地类调绘及补测

(1)区三调办以全国三调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套合,叠加自然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数据,进行各地类预判和内业图斑边界勾绘,生成图斑预编号、权属单位名称等国土调查记录表规定的图斑基本信息,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2)依据遥感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及标注信息,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土地权属等相关属性信息;对国家内业判读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应按实地现状调查;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3.实地举证

使用移动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1)我区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国家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原则上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也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原地类为耕地,国家判读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调查仍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地类新增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

(3)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举证;对城镇村内部涉及建设用地细分类型的图斑,无需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未调查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无人类生活活动的区域,如沙漠、戈壁、冰山、森林、草原等无人区,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

(4)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举证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建构筑物内部和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利用特征照片三类。

(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大力推进城市、建制镇、村庄补充地籍调查,确实条件不具备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并收集和参考最新的城乡规划的现状调查相关资料,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并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各类图斑应严格按照现状用途调查。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确实不具备开展补充地籍调查条件的,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及社区(村)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调查底图上。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调查底图上。

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城镇内部管委会行政界线调查上图。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七)调查接边

调查接边工作采用分级负责制。

市级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县)接边工作,各区(县)负责本辖区范围接边工作。市、区(县)与兵团第十二师团(场)共同负责做好其辖区范围内地方与兵团的接边工作。

(八)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自治区按照《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制作坡度图,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下发各地使用。耕地分为≤2度、2—6度、6—15度、15—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的耕地类型均为坡地。

2.关于田坎(田埂)

宽度2米以上的田坎用图斑表示,不做田坎系数测算。

3.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标注: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林粮间作、观赏园艺、速生林木、绿化草地和未耕种。

①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及苗圃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林粮间作是指对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还草标准的。

②观赏园艺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盆栽观赏花木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园艺植物;速生林木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速生杨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经济林木的;绿化草地是指利用耕地进行绿化装饰,以及种植草皮出售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未耕种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无种植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

③对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还草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对其他林粮间作区域,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现状调查。

④对在耕地范围内,必须采用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多年撂荒等,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等,不得按耕地调查。

(2)建设用地标注:

①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用地的地类编码。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工业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类型进行标注。

②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地类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拆除图斑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不论拆除图斑的原地类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地类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③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④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地类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⑤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3)种植园用地标注: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现状调查为种植园用地,如原地类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对于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灌丛草地属性。

4.关于推土区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对利用方向不明确的推土区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推土区占用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对于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可按建设用地调查。

5.关于可调整地类

本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进行标注;实地现状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区自然资源分局和农业农村局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按种植园用地、林地、坑塘等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

6.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7.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实际现状调查地类。关于军事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文件调查。

8.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应依据《工作分类》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原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9.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地类不变。临时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临时用地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

10.关于光伏用地调查

光伏用地分为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和光伏板用地,对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对光伏板用地按原地类调查,光伏板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

对于将原地类为农用地调查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调查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调查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区三调办必须实地举证,形成报告并连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市级复核后经自治区三调办审核报全国三调办。报告包括原因说明、涉及的县级名称及面积、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

12.关于湿地调查

根据全国三调办下发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各管委会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地类。其中,8公顷以上的湿地要逐图斑核实,8公顷以下的湿地也要通过实地调查上图。

13.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道路范围界线按照实地现状进行调查。道路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2)对农村范围内,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等线性地物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线性地物只有在权属、坐落、宽度、走向、地类五类属性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划为一个线性图斑。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性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性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性地物断在交叉处。线性地物穿过隧道时,线性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6)对于堤坝上修建的堤路,按水工建筑用地调查。

六、专项用地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一)耕地细化调查

收集和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实地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耕地(位于河流滩涂上耕地)、湖区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耕地)、林区耕地(林区范围内林场职工自行开垦的耕地)、牧区耕地(牧区范围内过度开垦的耕地)、沙荒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等。

(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根据全国三调办下发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市、区(县)需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三)永久基本农田调查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

(四)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区(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区(县)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市级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2.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自治区统一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区(县)区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国土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市、区(县)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七、数据库建设

三调数据库建设包含各级国土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等各类管理信息数据成果的质检、建库、管理应用,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与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国土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及其他数据成果应一体化建库,分图层存储。数据库建设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各地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各区(县)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重新建立三调数据库。

(一)县级数据库建设

区(县)三调办负责组织本区域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按照成果汇交要求,兵团第六师、第十二师以所在地区(县)为单位提供数据库,各区(县)负责整合汇交。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DEM数据、DOM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等。

(二)地州级、自治区级数据质量检查及数据库建设

三调数据库成果必须按照国家质检要求,从区到自治区逐级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向上级汇交。自治区三调办对自治区三调数据库质量负总责。

市级三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由市级三调办组织,以通过国家检查的我区三调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市级数据库建设需求,编制数据库建设方案,开展市级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加强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建立市级三调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三调数据在市级层面上的集成管理及综合应用,为三调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市级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以三调数据产品为基础,围绕满足三调成果的共享应用需求的目标,实现三调可公开成果的互联共享。

(三)数据库建设要求

1.建立专门建库队伍,保证工作顺利实施。市、区(县)应组建专业队伍,投入业务熟练、技术精湛的人员统一开展数据库建设及监督检查。

2.建立数据库成果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数据成果质量较差、数据质量修改进度缓慢,影响三调工作进度的管委会,以及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行为,区三调办应加强监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检查与核查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三调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区级自检、市级检查、自治区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

各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采用成果分阶段和分级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一)区(县)级自检

区三调办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与正确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检查地类图斑与相关权属边界、相关自然资源边界的衔接情况,避免数据不衔接;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并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检查和汇总。

(二)市级检查

市级组织对区(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检查区(县)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市级检查报告,报送自治区级核查。

(三)自治区级核查

区(县)调查成果、市级汇总成果,由自治区三调办负责组织全面核查,确保调查成果整体质量。自治区级在调查成果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自治区三调办将根据三调要求,利用遥感影像和“互联网+”实地举证照片,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区(县)报送成果的图斑地类、边界、属性标注信息等与遥感影像、举证照片和实地现状的一致性。

对存在问题的图斑,自治区三调办责成各地修改完善。对通过核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采用计算机自动检查与人机交互的方法,检查数据库逻辑正确性、空间关系正确性、面积正确性及相关汇总表格成果的正确规范性等内容,质量检查不通过的,组织修改完善县级数据库成果。

根据内外业检查结果,组织调查成果整改,编写检查报告,将通过自治区级检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及检查记录一并报送全国三调办。

(四)上报国家核查

全国三调办组织对通过自治区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依据国家内业核查结果,组织各地整改或补充举证。整改成果经全国三调办复核仍未通过的,全国三调办将直接对调查成果进行修正及反馈。各区(县)在接到反馈意见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即视为确认。

九、统一时点更新

三调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区三调办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与三调数据库对比提取变化信息,同时参考2018年度和2019年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全面查清三调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等内容的变化情况,通过增量的形式进行更新和上报。

对于2019年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结果属于2019年内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应保证三次调查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两项调查结果对应的图斑地类等信息,衔接一致。

区三调办对本辖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组织对统一时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自治区三调办对自治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并组织对各县级的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自治区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级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十、成果汇总

成果汇总包括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成果汇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调查成果汇总,第二阶段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

(一)数据汇总

1.区数据统计

以本辖区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本区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按照三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市级数据汇总

以区(县)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3.地方与兵团数据汇总

按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调查界线,汇总市、区(县)级地方、兵团调查区域的各类调查数据。

(二)图件编制

以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编制市、区(县)土地利用图件和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土地利用挂图成图比例尺应根据制图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县级一般选为1:5万~1:10万,市级一般选为1:10万~1:25万。可根据需求,编制各级土地利用图集。在土地利用挂图的基础上,编制各级专项调查的专题图集,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土地权属界线图和耕地坡度分级图等图件。

(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

1.成果分析

根据三调数据,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和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写市、区(县)三调分析报告。

2.文字报告编写

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比对,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

十一、主要成果

通过三调,形成完整的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数据库、文字报告等成果。同时,将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管理信息,统筹整合纳入三调数据库,逐步建立三维国土空间上的相互联系,形成一张底版、一个平台和一套数据的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综合监管平台。

(一)区(县)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3)地类样本库。

2.图件成果

(1)区(县)土地利用图;

(2)区(县)城镇土地利用图;

(3)区(县)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

(4)区(县)各类自然资源专题图。

3.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4.数据库成果

(1)区(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库;

(2)区(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3)区(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5.文字成果

(1)区(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区(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区(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区(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区(县)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区(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区(县)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8)区(县)耕地坡度情况分析报告。

(二)市级汇总成果

1.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2.图件成果

(1)市级土地利用图;

(2)市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

(3)各类自然资源分布图。

3.文字成果

(1)市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市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市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市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5)市级耕地坡度情况分析报告。

4.数据库成果

(1)市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2)市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

十二、三调成果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衔接

(一)衔接原则

全面对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和三调的工作、技术要求,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对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和完善,并与三调衔接。

(二)衔接内容及要求

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最新的调查界线;根据《技术规程》要求,将各地类转换成三调《工作分类》。

十三、实施计划

从2017年12月到2020年,开展三调工作,汇总全区国土调查数据,并将全区国土调查数据成果报市上。

(一)2017年

全面部署三调工作,成立区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2018年全年

1.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组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完善区三调组织机构建设,编写实施方案,申报工作经费,落实作业队伍,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做好三调工作的相关技术准备。

2.按计划完成调查工作

在接到下发的调查底图三个月内,完成我区国土调查工作,经市三调办上报自治区三调办;其中初始数据库须在接到调查底图一个半月内提交自治区三调办核查。

3.技术培训

市三调办组织市、区自然资源、有关部门以及承担三调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骨干参加自治区举办的培训。

4.其他工作

继续开展宣传、指导、检查等工作。

(三)2019年全年

1.2019年5月10日前,全面完成我区国土调查工作。

2.完成调查成果的核查

2019年8月1日前,完成自治区级核查和国家核查整改、数据库质量检查等工作,并按时上报全国国土调查办。

3.统一时点变更

根据国家下发的遥感影像和监测变化图斑,组织开展统一时点更新工作,将数据统一到12月31日调查标准时点。

(四)2020年全年

1.统一时点更新及数据汇总分析

2020年1月20日前,完成我区三调增量更新数据调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完成自治区级检查工作。

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三调成果初步汇总。

2020年2月28日前,全面完成统一时点增量更新数据的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工作。

2020年5月29日前,完成自治区级三调数据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2.三调成果验收

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区(县)级验收工作。

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三调市级成果检查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调自治区级成果验收工作,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表彰工作。

十四、实施保障

(一)实施要求

三调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整体控制、统一制作底图,各地实地调查举证,自治区全面检查,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国土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确保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安全保密,凡涉及保密数据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责任分工

1.市三调办组织部署市级国土调查工作,按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完成调查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和其他文件,报自治区备案;制定宣传方案,面向全社会开展宣传;组织对我区调查人员,以及承担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进行培训;核实调查底图和控制面积;对我区国土调查成果进行预检与指导;组织协调和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开展市级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建设与成果汇总。

2.区三调办负责组织开展区级国土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调查任务。编制实施方案报市备案;核实调查底图和控制面积,负责乡镇、行政村界线的核实上图;开展三调所需数据的坐标系数据转换工作;组织协调和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负责调查成果的自检,完成国家级核查意见的修改与完善;开展区级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建设。

(三)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1)组织实施机构

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分局,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实质参与人员组成,共同负责区国土调查工作。各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国土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三调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主要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决策;编制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工作计划等;协调落实辖区内兵地、军地国土调查范围;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指导辖区内国土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的进展及重大事项,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项目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上报等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分工协作,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调查的日常工作,承担调查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工作宣传、人员培训、汇总和检查上报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调查经费保障,确保经费足额按时到位;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有关文件、数据及图件和地名数据库数据等资料,参与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落实到调查底图;

区规划分局负责提供辖区内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开发边界初步成果和全市2017年航测成果等有关资料;

区建设局负责提供辖区内水利普查成果资料,河道、湖区范围和配合自治区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等有关资料;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料、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数据、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以及基本草原划定、草地监测、草场利用界线、最新沙漠封禁保护区数据成果等相关资料,参与耕地分等定级评估工作;

区园林管理局负责提供配合自治区开展的全国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自治区调查复查和自然保护区范围界线、最新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地等数据资料;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界线;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社会、经济方面的统计资料,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进行成果发布,组织开展事后评估;

(2)调查机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符合《土地调查条例》规定条件的专业调查队伍承担具体国土调查任务。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独立的法人资格、测绘资质;一定的土地调查工作经验;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自治区级组织的三调培训,须有30%以上技术人员通过培训。

2.政策保障

(1)针对调查中涉及部门统计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用土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积极协调自治区、市三调办研究出台相应的调查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2)国土调查数据是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三调数据库将作为上述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平台。

3.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执行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自治区三调办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规定和规范,并结合自治区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区三调办依据国家、自治区、市的相关要求,制定调查的技术方案。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应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区三调办可成立技术指导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4.机制保障

区三调办对专业技术队伍,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合同职责。建立检查验收制度,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确保国土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自治区、市级分级负责检查验收。区国土调查成果由市三调办负责组织预检,自治区三调办组织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国家对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国土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三调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次调查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设立第一责任人,将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通过招投标确定的项目监理单位,推行项目监理制,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监督成果质量。

全区国土调查数据汇总后,由市统计局组织开展事后评估,对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

三调成果和相关资料与各部门、兵团第十二师共享,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三调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同时,通过成果集成,满足科学研究、社会公众等对国土调查成果资料的需求,实现调查成果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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