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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公告

2021-12-27 10:17:07来源: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05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2月17日,贡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公告》,来调整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对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咨询。

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公告-官网截图

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人民团体及广大养殖户: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殖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域,现将划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

二、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

根据贡山地理位置属于怒江、独龙江峡谷地段等特殊地理位置等原因,结合贡山的实际,在严格按照污染物、畜禽粪便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畜禽禁养区范围划分:

(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贡山县城区,三乡二镇政府所在行政所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等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贡山县县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里娃河),取水口上游500米以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三、划定结果

(一)划定乡镇行政区及文化教育科研究区5个,禁养区面积2.0417平方公里。具体包括:茨开镇行政区、普拉底乡行政区、捧当乡行政区、丙中洛镇行政区、独龙江乡行政区)。

(二)划定重要饮用水源保护禁养区1个,禁养区面积10.2332平方公里。具体包括:明里娃河。

贡山县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6个,总面积为12.2749平方公里。

禁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本通告实施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无法达标的,应搬迁或者依法关闭,全县养殖场应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无法达标的,要依法关闭。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需到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农用地转变用途的需到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生产设施与治污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查动物防疫条件。

特此通告

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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