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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民建公助”模式的若干意见

2021-12-23 17:26:45来源:杭州市建设委员会阅读量:1502

2010年3月28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杭州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民建公助”模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建村〔2010〕45号),如有杭州市、江干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江干区农村产权交易。“民建公助”模式是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农民自主改造、修缮、建设住房,政府配套建设基础设施或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意见如下:

各区、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杭州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民建公助”模式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民建公助”模式的规范管理,积极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着力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民建公助”模式是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农民自主改造、修缮、建设住房,政府配套建设基础设施或给予资金补助。

萧山、余杭区及县(市)范围内实行“民建公助”模式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留村、景中村的改造提升适用本意见。

江干、西湖区农民自建住宅仍按《杭政办〔2005〕4号》文件执行。西湖风景名胜区“景中村”整治仍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自主改造建设住房的有关要求

(一)农民自主改造建设住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对县(市)域总体规划明确需要搬迁合并的不宜居住村,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方式,引导农户到城镇和中心村居住,或按规划整村搬迁至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停止原有村庄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对一时无法实现异地搬迁的农户,其危房经批准后可适当修缮加固。

(二)农民自主改造建设住房要坚持集聚发展、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向城镇集聚,鼓励集中建设联立式住宅,严格控制新建独立式住宅。农民新建、迁建住房的人均占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限额以内。各地要依据规划和已有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定,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

(三)农民自主改造建设住房要注重保护农村古建筑、历史建筑及老房子。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留村和景中村的改造提升,应保留原有结构较好、布局合理的房屋,拆除违章建筑或零星旧房,通过改建、翻建、新建等方式改善住房条件。坚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与历史古迹修复、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对一些不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居民又想建新房的,应采取政府置换、收购古建筑,居民外迁的形式实现住房改造建设,或由居民出资、政府补助的方式修缮古建筑。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古建筑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农民自主改造建设住房要严格按照各地现行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执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手续照办”的原则,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根据扩权强县工作要求,结合下一步扩权强镇工作的推进,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五)实施自主改造建设住房的农户应选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进行施工。农房设计要满足抗震、防洪、防火、抗风等标准规范要求。

(六)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无偿提供农房建筑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农村建房户使用。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自主改造建设住房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检和技术指导,注重农房改造建设的质量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

(一)政府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社区建设、下山移民、农村道路建设、饮用水建设和管理、垃圾污水收集处理、河道水系整治、卫生改厕等内容。区、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结合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同步配套建设力度,并落实管养责任,明确管理主体。

(二)省、市级给予资金补助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及资金补助,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社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及具体要求按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意见》(市委〔2009〕3号)和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09〕100号)、(杭财农〔2009〕534号)执行。

下山移民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具体要求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偏远山村下山移民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7〕2号和杭州市百团联百乡千企结千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级下山移民项目资金对农民实行现金直补工作的通知》(杭联结办〔2008〕13号)、(杭财农〔2008〕626号)执行。

农村道路建设的相关政策及具体要求按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8〕104号)和《杭州市新一轮“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农办〔2008〕103号)执行。

农村饮用水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及具体要求按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的相关政策及具体要求按市农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农产品加工企业污染治理和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工程项目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市农办〔2006〕50号)执行。

农村河道水系整治、村内池塘水沟治理的相关政策及具体要求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山塘水库除险保安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3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郊河道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42号)执行。

农村卫生改厕的相关政策及具体要求按《杭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4〕12号)和《杭州市爱卫会、市财政局关于农村改厕经费分配意见》(杭爱卫〔2004〕14号、杭财社〔2004〕524号)执行。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服务性收费按《关于贯彻浙江省物价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杭价服〔2009〕182号)执行。

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各地实际,可制订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的有关政策文件。

四、加强“民建公助”模式实施工作的检查考核

以“民建公助”模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其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将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体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推进这项工作中,能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农民自主改造建设住房,并按要求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历史建筑和乡土建筑,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成绩突出、特色鲜明的,按考核情况,在有关农村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和支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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