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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印发《临海市水产养殖违禁药物和药残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21-12-10 11:15:18来源: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阅读量:515

2021618日,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发布《临海市水产养殖违禁药物和药残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临港口渔〔2021〕47号),区域范围为临海市水产养殖区,排查对象为临海市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户。如有临海市、天台县、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临海市农村产权交易、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具体方案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临海市水产养殖违禁药物和药残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2021618

临海市水产养殖违禁药物和药残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扎实推进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深入贯彻《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滩涂养殖贝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21〕10号)及《台州市水产养殖违禁药物和药残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严格落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严厉打击各类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破解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全面筑牢水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滩涂贝类等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兽药等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专项整治,建立水产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户的规范用药监管机制,严禁使用违禁药物,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兽药,维护水产养殖正常生产秩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情况,聚焦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关键控制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重点滩涂、养殖围塘区块开展排查摸底,加大抽检检查,集中力量,找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及超范围、超限量用药等违规行为,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一)区域范围全市水产养殖区。

(二)排查对象:全市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户。

(三)重点内容:排查水产养殖生产全过程中的用药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并实施专项整治。

(四)整治时间: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主要任务:

1、健全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依托“滩长制”“湾长制”等,强化对垂钓场所、滩涂养殖等重点区域的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管职责范围、具体工作举措,尤其是在清涂、清塘等重要节点加强日常宣传巡查,同时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养殖区群众举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产地初级水产品监测合格率98%、违禁药物监测合格率100%。

2、宣传教育,落实主体责任。各镇(街道)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进行宣传教育,让水产养殖主体对整治工作的知晓率要达到100%,充分认识违规用药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危害及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时,督促辖区内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养殖户负责人、农资商店业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做到不经营、不销售、不使用违禁药物或“来路不明、成分不明、药效不明”的药品。

3、组织培训,严格用药规范。积极配合渔(农)业主管局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推广应用科学用药方法,指导养殖主体规范用药操作,尤其是在重点时间节点前,组织养殖主体开展面对面集中培训,督促养殖主体强化内部质量控制,严格遵守休药期管理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物,有效遏制超范围、超限量用药,严格做到在水产养殖清塘、清涂等过程中不使用五氯酚钠、三唑磷、速灭菊酯、氯氰菊酯、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有害兽(农)药,进一步提升养殖主体自觉规范用药水平。

4、加检测,上报安全隐患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水产品快检作用,全面开展上市水产品药残抽检,加大对重点养殖区的养殖品种和水质监测力度,对重点风险隐患问题,开展针对性跟踪动态监测,全面掌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一旦发现苗头,立即进行追溯,并上报问题线索,配合执法队第一时间跟进。

5、强化监管,打击违规违法。各镇(街道)要加大对养殖场、农资店的巡查频次和密度,对辖区内水产养殖户是否使用违禁药物和超范围、超限量用药行为组织开展经常性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主动对接渔业、农业、市场等监管部门。做到对辖区内违规用药的水产养殖主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最严厉的追责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并列入信用“黑名单”,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效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抓紧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担负起专项整治工作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渔业、农业、市场、公安等多方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形成多方监管合力,达到有效整治目的。在专项整治后,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反弹,巩固整治成果,把一些好的措施、做法和经验制度化、常态化。

(二)及时报送信息。各镇(街道)要按照任务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并在每月底前通过浙政钉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及情况表(附件),在2021年12月31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联系人:杨成钢;电话:13575823002)。

附件: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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