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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江夏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12-09 13:12:03来源: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阅读量:883

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3月1日,印发了《武汉市江夏区地震应急预案》。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武汉市江夏区农村产权武汉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武汉市江夏区地震应急预案》全文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汉市江夏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武汉市江夏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机制,保障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007年主席令第74号)

(4)《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版)

(5)《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2011年版)

(6)《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2015年版)

(7)《武汉市江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版)

1.3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区社会公共安全,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地震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区应对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4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因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本区境内发生6.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因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本区境内发生5.5—6.5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因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本区境内发生4.7—5.4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本区境内发生4.7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境内的地震灾害、周边地区发生的波及本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首要职责,坚持预防为主,地震监测、预警、防御、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工作。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区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分级负责,实行区、街道(经济开发区、风景区,下同)、社区(村,下同)三级管理。

(3)军地协同、社会广泛参与。依靠和发挥驻地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驻地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地震灾害社会动员机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江夏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本区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1.2区应急委分设地震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地震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其组成如下:

主任:区委、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1.3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职责

(1)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2)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并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震情和灾情制订应急工作方案,视震情、灾情情况请求省、市人民政府支援;

(4)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5)部署和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6)协调和安排驻地部队、区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和安排区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7)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8)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9)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10)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及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11)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2)发布临时规定,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3)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4)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

(15)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办事机构

2.2.1江夏区地震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地震灾害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根据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起草本区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2)督促指导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3)组织落实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决定,协调成员单位应对地震事件相关工作;

(4)负责收集和分析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向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报告。

(5)负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街道防震减灾应急救援队伍和社区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6)负责本区应对地震灾害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7)负责组织本区地震应急演练;

(8)负责本区地震灾害的隐患调查和地震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9)组织起草地震应急新闻宣传报道稿件,参与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10)负责联系专家顾问组工作;

(11)承担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的规定,主要承担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3.2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和督办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各项决定的落实。

(2)区委宣传部:指导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照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广播电视线路的畅通。

(3)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协调驻地部队和其他抗震救灾部队参与抗震救灾,动员协调救灾抢险器材物资支援抗震救灾行动。

(4)区发展改革局:指导编制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审核、审批有关防震减灾及地震台网建设项目;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地震监测预测、地震灾情速报、烈度考察和震害评估;负责组织地震应急指挥部技术系统建设,负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建设与协调管理,负责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及指导疏散预案的编制工作,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地震应急宣传报道及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新闻发布相关工作,负责联系街道办事处做好地震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助、损毁房屋重建等,及时调集灾民生活所需救灾物品;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在建道路、桥梁、隧道及轨道交通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及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的地震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对重要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抢修提供技术支持。

(7)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工业企业及通信网络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协调保障全区电力供应。

(8)区教育局:收集和掌握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工作;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9)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调度区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制订和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10)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专项准备资金的落实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财政救灾资金、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

(1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及避难场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地震区域及影响区域遥感影像、地形图和相关地理数据;组织应急测绘保障和重要目标(工程)的精度形变观测;组织地质环境监测专业单位开展地震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指导开展次生灾害规划预防工作。

(12)区生态环境分局:收集和掌握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负责对灾区水质、有毒有害气体及环境的监测及控制、加强地震灾害引起污染源泄露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控制。

(13)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城市公共设施进行抢险与紧急恢复;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燃气管道等供气设施设备;配合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的城市环境卫生防疫工作。

(14)区交通运输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城区交通基础设施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或者协调公路、水路、客货站场、城区公共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和灾民、伤员的疏散转移。

(15)区水务和湖泊局: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供水、排水管道和水利工程设施;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配合开展震灾损失调查评估,负责核实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受损情况。

(16)区商务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商贸企业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负责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制定地震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储存、调拨体系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运粮食、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本系统地震应急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17)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具有国家文物保护级别的重要建筑、重要园林、重要文物等实施应急保护;负责本区文化和体育设施的地震灾害防护和救援;负责组织各景区游客进行疏散及其它应急处置;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18)区卫生健康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和医疗物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责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医用放射源的安全情况,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援助。

(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抗震救灾期间的安全生产;督促对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化工、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20)区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协调落实广场、公园、绿地等应急避难场地,完善相关避难设施,组织因灾损毁园林的恢复工作。

(21)区气象局:利用自动气象站、天气雷达及气象卫星等气象设施设备,加强天气实况监测及预报。

(22)区交通大队:负责组织地震灾害发生时的道路紧急管制,保障地震应急抢险救援的交通路线畅通。

(23)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现场以灭火为主的次生、衍生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特殊场所的人员紧急救助工作。

(24)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全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执行区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2.4现场指挥部

2.4.1发生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生产生活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4.2一般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为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主任,副总指挥为区地震专项应急委副主任,具体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等协助配合。

2.4.3较大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或委托专项应急委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为区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总指挥为区应急委副主任、专项应急委主任。

2.4.4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

2.4.5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现场指挥部一经成立,即刻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听取专家组的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同时,针对地震灾害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展开抢险救援行动,在确保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2)组织消防救援力量扑灭、扼制因地震灾害引发的火灾等次生灾害,解救事发现场受困人员;

(3)组织治安力量设置管制区域和警戒标识,限制进入管制区域的人员和车辆,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秩序;

(4)组织工程抢险队伍排除因地震突发事件导致的建筑设施和生产设施险情,为应急抢险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5)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力量抢救负伤人员,落实现场消毒防疫工作;

(6)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力量运送抢险救援物资器材,以及运送紧急疏散转移人员;

(7)组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单位,对事发地及其周边人民群众实施紧急疏散转移,明确紧急疏散范围、疏散路线和安置办法,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8)组织有关专业监测监控技术力量,综合分析监测监控信息,提供有关对策建议,为抢险救援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器材和经费。特殊情况下,依法依规向社会征用抢险救援所需物资、专用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10)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适时评估鉴定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提交评估报告等。

2.5专家顾问组

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应当建立应急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地震灾害突发事件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在处置地震灾害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1)为江夏区中长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地震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地震灾害预测预警、抢险救灾方案、应急处置办法、地震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发生地震灾害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2.6街道应急管理机构

2.6.1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和先期处置工作。

2.6.2街道地震灾害应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建立本辖区应对地震灾害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3)做好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5)指导辖区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登记、报送与整改工作。

2.7救援力量

驻地部队、消防救援机构是抗震救援的骨干力量;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抗震救援的重要依靠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是抗震救援力量的组成部分。所有救援力量在应急响应时应当服从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的统一指挥。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及监测预警

3.1.1风险防控

(1)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工作;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城区震害预测和活断层调查工作,科学选址、合理规划,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会同区有关部门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2)区有关部门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要求;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应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1.2监测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各类观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并进行震情跟踪。

3.1.3预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收集、管理全区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报告。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当发生一般地震后,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应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区应急办;当发生较大地震后,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区应急办;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后,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区应急办。

(2)启动应急响应后,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灾情报告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负有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有关部门迅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区委统战部收集港、澳、台及涉外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向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先期处置

(1)各街道、社区要按照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抗震抢险救灾队伍进行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提出援助请求。

(2)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_x0007_①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_x0007_②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_x0007_③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_x0007_④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_x0007_⑤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_x0007_⑥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_x0007_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2.3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加密震区监测网和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在震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研判,并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响应启动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区人民政府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较大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支援或组织应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组织应对。

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办报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向市应急委报告,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直接启动I级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办报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向市应急委报告,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直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或委托区专项应急委)启动Ⅲ级响应;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直接启动Ⅲ级响应。

(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由区专项应急委启动Ⅳ级响应;或者由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直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2.5指挥协调

启动IV级(四级)应急响应时,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社区、街道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件发生地的街道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灾害链。

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灾害救助;

(2)组织制定灾害救助和防止地震灾害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针对地震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相邻区政府;

(5)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精神;

(7)必要时,提请应急指挥部商请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3.2.6现场处置

3.2.6.1现场响应行动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制度,现场总指挥有权组织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区地震灾害现场总指挥由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现场处置内容包括:组织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行动,分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现场处置工作等。

3.2.6.2现场处置措施

(1)临震应急响应

当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对可能造成的灾害或者涉及本区重要地区的临震应急时,各街道采取主要措施:

①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建议召开防震减灾调度会议,部署应急工作;

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准备;

③对本区重大基础设施、生命线设施、重点保护单位和易发生灾害的单位进行应急危险设防。

(2)地震谣传应急处置

出现地震谣传并造成影响时,区、街道应迅速调查、分析,将有关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协助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3)震后应急处置_x0007_①紧急处置。震后现场紧急处置主要包括:尽快沟通和汇集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并及时上报;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构)筑物的安全鉴定;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_x0007_②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区人武部、街道组织骨干民兵实施抢救被压埋人员,并进行工程抢险;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开展防疫工作。_x0007_③群众安全防护。区、街道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④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区、街道积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⑤应急结束。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地震灾害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人员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应急结束:

a.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

b.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c.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地震灾害现场指挥部向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申请应急结束,由应急响应发布部门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救援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3.2.7社会动员

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察机关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3恢复重建

3.3.1制订规划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以后,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安排编制本区的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以后,参照国家、省和市的做法,根据实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3.2调查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或参与省、市地震局组织开展的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等。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交通运输局、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

3.3.3征用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要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4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4信息发布

3.4.1发生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后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规定及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由指挥部成立新闻宣传组进行管理与协调。

3.4.2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4.3地震灾害突发事件信息由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4.4发生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后,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本区域内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

3.4.5政府新闻网站要及时报道地震突发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

3.4.6各级宣传部门、公安部门、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

3.5应急保障

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队伍、资金、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和应急平台等保障工作。

3.5.1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本区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区、街道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负责组建和管理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任务。

(3)军队应急处置力量

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区处置地震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

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地震灾害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3.5.2经费保障

(1)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地震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所需地震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地震灾害的需要。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地震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3.5.3物资保障

(1)应对地震灾害,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区人民政府、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应向区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3)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有偿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3.5.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能力。必要时还可组织红十字会等组织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3.5.5交通运输保障

(1)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交通大队,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抗震救灾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5.6治安保障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应及时启动治安救助组,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3.5.7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制定救灾物资社会动员预案,对救灾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各类救灾物资不间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2)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在全区现有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5.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负责检查指导全区各类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5.9其他应急保障

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区有关部门按《武汉市江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4监督管理

4.1预案管理

4.1.1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街道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4.1.2交通、铁路、电力、燃气、通信、地铁、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车站、大型商场、影剧院等重点保护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宜制订地震应急预案。

4.2预案演练

4.2.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一次。

4.2.2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保护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按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3宣教培训

4.3.1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3.2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办、街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地铁多媒体、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4.4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认真履职、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5.1名词术语

(1)地震震级:是指对地震大小的相对量度。

(2)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3)地震前兆:是指地震前出现的与该地震孕育和发生相关联的现象。

(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可能受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地震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区域。

(5)地震重点危险区:是指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

(6)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7)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8)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是指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地震发生后,对地震影响地区近期内地震活动形势发展的分析结果。

(9)地震次生、衍生灾害:是指由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10)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1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12)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等灾害事件发生后或其他应急状态下,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地震专项应急办组织制定和修订,由区地震专项应急办负责解释。

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夏政办〔2016〕26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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