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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巍山县村级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管理办法(试行)

2021-12-06 17:31:50来源: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17

为引导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提高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规范产业发展扶贫互助资金项目工作,巍山县人民政府在2018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巍山县村级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巍政发〔2018〕3号)。如果大家对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的农村产权交易感兴趣的话,可以点击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进行查询。

巍山县村级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引导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提高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规范产业发展扶贫互助资金项目工作,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放扶贫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5〕116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5〕168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信贷扶贫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大政发〔2015〕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村级产业发展扶贫互助资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扶贫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以下简称“捐赠资金”)为补充,在全县各行政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其重点在产业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合作。

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组织是指由行政村内村民自愿参加并成立的非营利性互助资金组织,名称统一为“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

第三条  互助社设在行政村或自然村(村民小组),不得跨行政村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法人。

第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纳入管理。

第五条  除社员缴纳的互助金和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外,互助社不得吸收其他资金、不得吸收股份、不得向社员分红、不得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章  互助资金

第七条  互助资金的构成。

1.财政扶贫资金专门安排用于村民产业互助发展的资金;

2.社员、挂钩部门及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增加本金的资金;

3.社员交纳的互助金;

4.互助资金占用费转入本金的部份;

5.互助资金在银行的利息;

6.其它。

村民交纳的互助金原则上不高于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75%。

第八条  互助社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支持标准,每个互助社的支持额度根据各项目村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成立1个互助社,县级财政至少支持10万元。

县级扶贫和财政部门可根据互助社年末考评结果,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资金需求大的互助社以奖补的形式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财政资金总额不超过入社农户每户2万元的比例。

第九条  中央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不得用于有关培训、组织机构及人员等方面的支出。开展所需要的有关培训、组织实施费用主要由县、乡(镇)解决或者从互助资金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占用费中按比例提取。

第十条  互助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所在行政村的全体村民所有。村民交纳的互助金归其本人所有。

第十一条  互助资金使用权属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

第三章  互助社的组建

第十二条  新增互助社的行政村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和潜力;

2.村民具有一定的种养和加工技能,发展愿望迫切、积极性高、民风淳朴并自愿组织互助社;

3.村级班子凝聚力和号召力较强。

第十三条  组建互助社条件:

1.成立互助社必须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入社且全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入社率超过50%;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互助社牌子固定悬挂,登记注册证书、章程、管理制度全部能公示上墙;

4.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四条  新增互助社的组织筹备程序:

1.召开村组干部会。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指导项目村,商讨组织发动工作步骤、时间和参加人员,准备宣传发动材料,确定宣传发动人员。

2.召开村民小组会。确定每位代表联系本组农户名单。

3.召开第一次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一是向全体村民宣讲互助资金概念、宗旨和目标;互助社的组建要求(包括:社员资格、管理结构和管理人员资格、管理人员选举方法等);互助资金的运行管理(如:借款类型、用途、额度、期限、占用费、收益分配、监测等)。二是公布村民代表名单和其负责联系的农户。三是讨论村民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互助资金运作方案。四是由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3至5人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的社员可以是村干部,也可以是一般群众,至少有1名建档立卡贫困户代表和1名妇女代表。

4.筹备小组在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下,开展互助社筹备工作。

(1)在互助资金运作方案的基础上,起草互助社章程草案。

(2)发展会员。

(3)草拟互助社管理机构人员选举办法和程序。

(4)召开第一届第一次社员大会。一是由2/3以上社员同意通过《巍山县x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章程》。二是根据章程要求和选举办法、程序,选举产生互助社管理机构人员(包括:理事会、监事会人员)。

(5)筹备小组向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移交工作。

5.理事会报章程、社员名单、理事监事名单至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新增互助社的审批程序:

1.根据各互助社上报组建情况,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形成《xxx乡(镇)村级产业发展扶贫互助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成立互助社请示、项目实施方案、互助社章程、社员名单、理事监事名单),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

2.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转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3.县人民政府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给县扶贫办、县财政局。

4.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新增互助社的登记注册程序:

1.民政局登记。到民政局办理互助社注册相关业务。

2.县扶贫办审核。县扶贫按注册材料要求,对互助社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3.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所有注册所需材料,审核合格后,出具《预先核准通知书》。

4.县公安局刻章。带刻章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互助社的批复文件、县民政局出具《预先核准通知书》、互助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县公安局办理刻章相关业务。

5.农村信用社开验资户。带《预先核准通知书》,社团公章,社团会计、出纳章,至当地农村信用社开验资户。

6.注入资金。按登记注册的金额注入资金(如涉及财政资金,按拨款流程从上到下:县级→乡(镇)级→互助社),农村信用社出具回执,协调出具《验资单》。

7.县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带回执或《验资单》,至县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打出互助社成立的正本、副本。

8.互助社开户。互助社理事会业务人员根据农村信用社的要求,带相关资料到信用社撤销验资户,开正常户。

第十七条  互助社登记注册后,互助资金(包括社员交纳的互助金)全部存入互助社开设的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互助资金借款对象为互助社社员,优先照顾具备发展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向妇女社员发放借款。

第十八条  互助社社员。

1.社员资格。

(1)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口的农户,每户有1人可以成为互助社社员;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社;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

(4)接受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互助社并交纳互助金。

2.社员权利。

(1)有互助社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申请从互助社借款的权利;

(3)有入社和退社的权利,但在加入1年后才能申请退出。退出时退还本人所交纳的互助金。

3.社员义务。

(1)遵守互助社章程;

(2)交纳互助金;

(3)退出互助社应提前提出申请;

(4)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5)按照自愿原则组建互助小组,为小组内其他社员借款提供担保,小组内有社员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代为偿还;

(6)互助小组内有社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其他社员不能借款和退出互助社。

4.入社程序。

(1)农户提出入社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

(2)互助社筹备小组或理事会确认和同意;

(3)入社社员按规定缴纳互助金;

(4)公示公告入社人员名单;

(5)理事会填写、发放完整的会员证。

以后新入社的社员,必须召开社员大会,经3名以上社员提名、50%以上的社员同意方可入社。

5.除名。互助社在征得2/3以上社员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对无特殊理由拖欠借款不还的社员,追缴借款和占用费后予以除名。交纳的互助资金冲抵欠款后,剩余部分退还。除名后再申请加入互助社,需征得2/3以上社员同意。

6.互助社可在本条款的基础上,制订详细条例,规定社员权利、义务、加入和退出等条款。

第十九条  互助社社员大会。

1.社员大会为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2.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管理机构或由1/3以上社员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项目乡(镇)人民政府等指导部门也可提出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3.社员大会的职权。

(1)审议并通过互助社章程;

(2)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3)决定互助社的成立和解散;

(4)选举和罢免互助社管理机构成员;

(5)审议批准互助社的财务使用计划;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4.社员大会决议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2/3以上的社员出席;2/3到会人员同意;表决实行1人1票制。

第二十条  互助社组织机构。

1.互助社管理机构。互助社设理事会,主要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管理。由3至5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本社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对任期内互助社的借款审批及贷款回收负主要责任。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理事会成员资格。互助社的社员;愿意承担管理工作,有良好声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理事会成员推选办法。互助社理事会人员组成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在任期未结束前,经2/3以上的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理事会。

(3)理事会职责。一是组织社员讨论并通过互助社章程;二是依据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三是执行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四是负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五是负责互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六是负责与指导部门、村委会联系和协调;七是按照要求,定期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项目乡(镇)人民政府等指导部门提交报告和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八是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九是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互助社监督机构。互助社设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互助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由3至5名(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2/3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理事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监事会成员资格。互助社的社员;愿意承担互助资金的监督工作,有良好声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监事由本社社员担任,由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但至少要有1名监事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3)监事会职责。一是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二是监督本社的借款发放、回收和财务管理;三是监督理事会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四是对理事长拟聘用(解聘)财务、会计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五是接受互助社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六是向社员大会报告互助社和互助资金的运行情况;七是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八是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互助社章程:

1.互助社章程由筹备小组负责起草,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互助社章程的修改须经过2/3以上社员同意,并报指导部门备案。

第四章  互助资金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互助资金必须用于本社内社员增加收入的生产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营销生产性项目等,严禁改变用途。

对改变用途,用于非生产性项目(如:农户用于企业入股、子女上学治病、改善居住条件等),转借他人,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活动、用于非生产性等行为的,互助社有权根据章程的规定,收回借款并按占用费率的3倍收取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  互助资金坚持小额短期借款的原则。互助社第一次单笔借款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从第二次借款开始单笔借款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互助资金坚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原则。每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数不得低于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借款人数的50%。

第二十五条  互助资金借款占用费率按照能覆盖互助社运行成本的原则,原则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年利率在3%至5%之间,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年利率在4%至6%之间,具体执行情况,各项目村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当地信用社同期借款利率确定,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交纳互助金和借款占用费的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社员大会半数以上的社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借款占用费分配。互助资金占用费依次用于互助社运行成本、公益金、公积金,不得用于分红。

1.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委托会计核算相应工作人员劳务费用以及管理人员误工补助等。运行成本的提取要有利于持续发展。一般不高于占用费收入的50%。

2.公益金。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公益金,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贫困户子女考起大学等,具体用途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3.公积金。扣除运行成本和公益金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公积金转入本金。

第二十七条  互助资金还款方式可以整借零还,也可以整借整还,鼓励采用整借零还的还款模式。发生人力不能控制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借款人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包括意外事故身亡、残废、重病)等,经50%以上的社员同意,借款可延期1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组建互助小组。

1.互助社社员按自愿原则,由3至7名成员组成互助小组,签订《巍山县x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借款联保协议》。

2.互助小组中,同时得到借款的成员比例控制在2/3以下。

3.互助小组为其他成员借款提供担保,如有小组成员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其他成员代为偿还。

4.互助小组成员退组自愿,但需还清所有借款,且同组成员没有逾期借款,方可退出。

第二十九条  借款程序

1.签订联保协议。互助小组其他成员与借款人签订《巍山县      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借款联保协议》。互助小组同时使用借款的成员不得超过小组成员的2/3。

2.申请。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填报《巍山县      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社员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需经互助小组成员签字同意。

3.理事会初审。理事会根据相关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初步审核,在《巍山县x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社员借款申请书》中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在符合借款条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向建档立卡贫困户社员和妇女社员发放借款。

4.社员会议审定。召开社员会议,经2/3以上社员表决同意通过,确定借款对象和借款金额。

5.公示。对借款对象和借款金额进行公示(7天)。

6.乡(镇)审核。理事会根据公示结果形成《巍山县x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借款审批备案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

7.签订借款协议。乡(镇)审批同意后,借款对象与扶贫互助社理事会正式签订《巍山县x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借款协议》。

8.发放借款。按《巍山县x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借款花名册》请农户签字确认后,填制互助资金借款凭据,信用社根据签章完毕的“互助资金”发放凭证,据实向借款户发放借款(即:统一打入借款农户“一折通”)。

9.公告。对发放的《巍山县x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借款花名册》进行公告(7天)。

第三十条  还款程序:

1.通知。理事会提前15天发放还款通知(还款本金及占用费)。

2.存款。借款户按指定时间前到信用社将归还的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存入指定的互助社资金专户,取得信用社出具的现金还款回执单。

3.办理还款手续。借款农户将回执单原件送回互助社核算,互助社在收到还款凭据后,向借款户开具相应的还款凭据。

4.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互助社理事会,还款工作结束后形成《巍山县x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还款花名册》送交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5.公告公示。对还款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三十一条  逾期还款程序:

1.借款人提出申请;

2.理事会确认逾期原因,并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延长还款期;

3.召开社员大会讨论;

4.公示逾期还款原因及处理结果;

5.签订逾期还款协议。

对经讨论不同意延期的,启动联保程序,由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借款未还清之前,小组成员不得借款,对有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借款。

第三十二条  呆坏账认定和核销。

1.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呆坏账的认定和核销。

2.报村委会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4.县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对呆坏账予以认定和核销。

第三十三条  在整个互助资金的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公告公示相关制度,高标准建立长久、耐用的政策宣传栏和公示公告栏,于每月初在公示公告栏上,对上月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相关决议,借款情况、还款情况及下月到期借款情况等向全体社员公示并有记录,重点对建档立卡社员的扶持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互助资金退出

第三十四条  互助资金运转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视为运转不正常,责令退出。

1.互助社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2.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1年低于互助资金总额的50%。

3.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超过15%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及以上的借款)。

4.互助资金的净值(借款余额+银行存款余额+现金余额-其他应付款)低于互助资金总额的70%。

第三十五条  互助社终止程序:

1.互助社、村委会或乡(镇)级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建议,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2.提出申请。互助社报乡(镇)、乡(镇)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提出终止互助社申请。

3.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4.财务清算。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5.互助社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优先退还村民交纳的互助金,剩余资金无法全额退还村民时,按村民所交纳的互助金比例退还。

6.注销登记。互助社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7.剩余资金分配。互助社终止后剩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上交县级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调整到其他运行良好的互助社使用。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及职责分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理事长全面负责互助社财务管理,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1人担任,监督员负责互助社资金管理和借款情况的内部监督。

2.会计主要负责互助社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有关要求,及时进行会计制单、总账与明细账的记账工作,编制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负责个人借款台账的建立和登记工作;负责财务业务的审查与复核、计算互助社应收回的本金和占用费;负责财务凭证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接受财务审计与监督,及时向理事会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馈财务活动和核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3.各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办负责互助社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互助社与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办签订《巍山县x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资金会计委托书》,委托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办进行会计核算。各互助社推选出来的出纳负责按月收集相关会计资料报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办相关人员,并做好账务核对相关工作。

4.出纳负责具体办理现金收付、保管与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合法、合规的财务手续及时办理现金和银行收支业务;负责使用银行财务票据,办理其领用和注销手续。对所开票据按时登账;及时进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工作;定期与会计对账,做到手续齐备、日清月结,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负责互助社内部个人借款的催收,做到上账不清、下账不借,严禁公款私用。

5.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要有相关负责人在场监交,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签字。

第三十七条  印章与印鉴的管理。

1.互助社需要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预留银行的个人印鉴等。

2.各种专用印章应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原则上行政专用公章由理事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银行预留个人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和支付款项的全部印鉴严禁同1人保管。

第三十八条  现金管理。原则上互助社不经手现金,确需提取现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取现金时,由出纳员开据现金支票,经理事长同意并签字。

2.每次回收的现金,应在当天或次日存入专用账户。

3.提存现金须由出纳和至少1名理事会其它成员一起完成。

4.互助社暂留现金不超过500元,暂留时间最长不超过5天。超过暂留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擅自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月末,会计人员必须核查出纳员的库存现金、银行账。

第三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互助社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严禁签发空头支票。理事会要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核对银行对账单。

第四十条  互助资金办公费支出主要用于印刷表册、购买笔纸、档案盒、账本等;所有入账票据必须是正式税票,严禁白条入账。所有支出发票由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互助社财务人员每年元月20日前将上年的会计凭证和各类账本装订,装入档案柜保管。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四十二条  为了降低借款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风险防控:

1.小额、短期、分期还款;

2.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停止发放借款;

3.提高逾期借款占用费率;

4.互助小组同时使用借款的成员不能超过2/3;

5.优先向妇女社员发放借款;

6.保留法律起诉的权利。

第八章  工作职责及监管重点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互助资金宏观政策制定,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及互助社退出调整方案,对互助社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对互助资金的项目相关政策落实;负责互助社的日常监管,协调解决互助社组建、注册登记、开户以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互助社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对互助社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互助资金的财务管理相关政策落实;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互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县农经站负责对互助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互助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对互助社的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互助资金的监管主体,要切实担负起直接监管责任,积极发挥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及扶贫专干的作用,负责互助社的财务监管以及协调解决互助社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落实辖区监管责任,抓好宣传发动,强化监督培训,细化指导服务,帮助项目村和社员选好富民产业和项目,帮助群众增产增收,并及时按县级要求上报相关数据。

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及大学生村官,要积极发挥指导作用,协助提高互助社管理人员的水平。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将互助资金开展情况纳入扶贫开发考核范围,及时协调解决互助资金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设立互助资金监管机构,提高互助资金管理水平和效益。

第四十五条  各级扶贫部门和互助社要严格执行会员借款、协会重要事项理事会集体讨论研究,会议记录完整详尽,要全面的反映会议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同时,互助社形成的会员入会登记表、借款审批表、借款合同等各类表册、文件资料分年度于每年度结束后分类整理,统一装盒,切实做到资料齐全、详实可靠、装订规范,存放整齐,永久保存。

第四十六条  互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私分、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建议同级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6年2月2日印发的《巍山县贫困村产业发展互助社管理办理(试行)》(巍扶联发〔2016〕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巍山县村级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互助资金会计核算制度(试行)

2.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XX乡(镇) XX村民委员会产业发展扶贫互助社章程(参考文本)

3.互助社业务用表(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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