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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2021年农牧民房屋抗震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全文)

2021-12-06 10:58:28来源: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327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河南县2021年农牧民房屋抗震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如有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尖扎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尖扎县农村产权交易。方案明确了河南县2021年农牧民房屋抗震改造补助范围及补助标准。

河南县2021年农牧民房屋抗震改造建设实施方案

河南县2021年农牧民房屋抗震改造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持续保障农牧民群众住房安全,进一步提高农房抗震性能,切实做好农村抗震改造建设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各乡(镇)申报,并结合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

农牧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符合政策要求的动态新增危房户和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牧户,均可纳入年度改造范围。其中,改造对象要按照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难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其他贫困户分类建档实施。对历年已享受过住房政策但因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再次受损的房屋,可再次列入补助范围。

二、建设任务

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前期摸排情况,2021年全县共下达牧民房屋抗震改造任务54户,建设任务要于当年全部开工,次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

三、补助资金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2021年全省农牧民抗震改造补助标准为2.5万元/户,由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三部分构成。其中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2.2万元/户,地方配套资金0.3万元/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根据家庭情况分档实施,对抗震改造按照维修加固(C级)和拆除新建(D级)两种方式细化具体补助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对象认定。补助对象的认定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工作程序。按照牧户自愿申请、村民代表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改造对象,改造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进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对公示有异议且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剔除。村级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或自然村内村民聚居场所进行公示,乡镇审核结果和分配给各村补助名额及对象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县级审批结果名单及拟补助资金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或自然村内村民聚居场所进行公示,各级公示材料均要存档。经批准的抗震改造补助对象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抗震改造协议或承诺书。

(二)明确建设方式。农牧民抗震改造以牧户自建为主,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的特困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牧户,可帮助其选择资质较好的施工队伍统建,并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牧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评定房屋等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据民政、乡村振兴和残联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逐户开展房屋安全等级评定,可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制定简明易行的评定办法组织评定。对于评定为A级和B级的住房,不得列入抗震改造范围,评定为C级和D级房屋应出具危房等级鉴定表,作为牧户申请危房改造指标的依据。

(四)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牧民房屋抗震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对辖区内的房屋抗震改造工作负总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指导好乡(镇)和牧户做好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项目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要积极主动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做好对接,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明确改造对象身份,统筹推进改造工作;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改造牧户补助资金拨付意见,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户。要汲取玛多“5.22”地震灾后重建工作经验做法,统筹推进项目实施。

(五)落实建设要求。牧民房屋抗震改造要充分尊重牧民群众意愿,抗震改造主要以加固改造为主,对加固难度较大或加固后仍无法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可拆除新建。新建牧民住房应满足选址安全和“一户一宅”建设要求,施工必须设置上、下圈梁和构造柱,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同步实施的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提高牧民住房保温隔热性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大施工关键环节的指导监督和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做好巡查记录,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同时,要积极推广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墙体保温等建筑节能技术和新型建材,传承传统建造技术,不断完善居住功能。

(六)加快工作进度,强化项目管理。各乡(镇)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资金标准、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并抓紧将年度抗震改造任务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到户;要按照牧户不同身份类型建立到户台账,做好项目实施和质量安全监管;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要加强项目巡查检查力度,建立项目月报和通报制度,实时掌握项目推进情况。2021年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建设项目要在当年全面开工,次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

(七)加强档案管理。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抗震改造牧户档案信息管理和公示公开制度。抗震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开工一户建档一户,(牧户纸质档案应包括:牧户书面申请、危房等级鉴定表、户主相关身份证明、入户调查登记表、审核审批表、工匠培训证明、施工协议书或承诺书、房屋改造前中后照片、改造后房屋质量验收表、资金拨付凭证以及日常现场质量检查记录等内容),要加强对施工人员、建筑工匠的培训,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签订和现场检查记录等档案管理,进一步提高档案质量,抓紧整改审计发现的往年牧户档案重复和不完整问题,补齐不全信息,删除错误信息。

(八)制定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各乡(镇)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制定实施方案并于7月30日前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备案通过前,不得擅自下拨补助资金。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任务或建房牧户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五、实施步骤

(一)确定分配建房对象阶段(5月4日至6月31日)

1.加强宣传。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个人申请。符合抗震改造标准的牧户均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身份证、住房、家庭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3.乡镇审查。各乡(镇)接到村委会上报的《农户纸质档案表》《审批表》后,组织专人逐步核实(核实时,应对建设前房屋进行正面全景及房屋局部拍照,全景照片中须有户主影像并作必要的标注说明,如户主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牧户类型等),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实结果,对《农户纸质档案表》《审批表》进行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在《农户纸质档案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4.县级审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户纸质档案表》《审批表》后,组织专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农户纸质档案表》《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家庭申请、户口本复印件、家庭收入、影像资料、住房改造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8日至9月30日)

项目实施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牧区群众房屋抗震改造建设工作,加强施工监督,保证建筑质量,按期完成改造任务。施工期间,乡镇要派出专人进驻现场,配合村委会施工监督和管理。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施工监督和检查工程进展。一是强化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群众住房抗震改造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建立举报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牧区群众房屋抗震改造建设工作进行督查指导,把好工程质量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建房户分别签订改造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和竣工时间。二是严格工程质量。重点把握好建材供应关、施工质量关、检查验收关,切实做到完工一处、合格一处,验收一处。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实行牧区群众房屋抗震改造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2022年5月20日)

1.完工后村委会第一时间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施工情况,同时,建立改造户房屋建设后完整的图片、文字,做到一户一档。

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各村开展100%入户验收,做好初步验收资料并及时上报至县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协调有关成员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4.牧区住房抗震改造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进行认真总结,将本年度工作总结上报至县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措施

县质监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现场指导,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各乡(镇)要成立抗震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以乡(镇)长任组长,主管建设的副乡(镇)长任副组长的抗震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抗震改造工作,研究解决抗震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村庄建设中的各种邻里矛盾和纠纷。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牧区群众房屋抗震改造工作实行乡镇政府“一把手”负责制,确定责任人,采取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户的办法,建立健全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为切实强化县、乡两级对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调整充实县一级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建立健全“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各乡(镇)要建立完善改造户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建立牧户档案,严格档案管理,确保牧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三)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按照“一户一宅”的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要求和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明确牧区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合理安排牧区住房建设用地,保证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村庄用地现状,充分挖掘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潜力,鼓励牧民利用闲置宅基地、空闲地等进行住房建设。严格核实农户新建、改建自用住房的宅基地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坚决防止“一户多宅”或“建成新宅,旧宅不退还”现象发生。

(四)加强技术服务,确保工程质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面向牧民群众提供适当的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工程质监部门将本区域的牧民建房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选址要考虑防洪、防灾因素,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尽快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直接服务和管理农牧区住房建设的能力,加快农村牧区建筑工匠培训力度,指导牧民建设环保节能、住房质量安全。

(五)强化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

设立牧区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套取牧区住房建设补助资金。要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重点督查。相关部门要制定牧区住房建设的资金使用、质量监管和验收办法。年度计划完成后,县政府要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提交州建设部门备案。

(六)加强部门配合,全面推进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计划下达,并做好牧区住房建设的指导与监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牧区住房建设工作。

(七)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报刊、信息平台、宣传栏和横幅标语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多形式的宣传引导,使牧区住房建设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激发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和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支持农牧民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1.2021年河南县农牧民抗震改造任务表

2.2021年河南县农牧民抗震改造任务资金使用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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