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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12-03 17:43:50来源:弥渡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87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妥善化解农村集体分配矛盾,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当权益,2019年1月11日,弥渡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弥政发〔2019〕1号),全文如下。大家是否想要了解当地更多的农村产权交易问题呢?欢迎大家点击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查看详情。

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妥善化解农村集体分配矛盾,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关于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农经发〔2015〕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户籍登记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考,以实践经验为借鉴,以履行义务为条件,以民主评议为结果,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经济分配、履行义务等因素,依法、民主、合理进行界定,确保历史与现实相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改革与稳定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指导和村民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总体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基本导向。村民自治组织依法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调解资格认定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将群众满意和认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唯一标准,规范界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公开决策结果,确保操作符合法律规定,决策体现群众意志、成果惠及组织成员,并注意切实保护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尊重历史和承认现实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演变历史,也要尊重以户口为表现形式长期固定生产、生活的民间习惯,还要考虑现行村规民约、以往的集体分配方案和村民是否取得替代性的基本生活保障等既成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

(三)坚持处理好资格认定与集体分配关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结果是今后集体分配的基础,但分配方案仍然要通过法定民主决策程序来确定,应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到应有的个人权益。

(四)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涉及群众利益的根本,影响重大、任务艰巨,各乡镇要掌握村情民意,慎重选择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才能在其他村组推开。

三、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一)户籍在当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长期生产生活在本村、组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户口已“农转城”的成员。

(二)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婚姻、血缘、收养等法定关系,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即符合下列取得资格条件之一:

1.农村户口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包括“嫁入”“入赘”),将户口(包括本人和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婚出地未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育或合法收养,且登记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

(三)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

(四)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几类特殊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一)户口仍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原籍的行政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不应认定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不应认定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丧偶和离婚妇女。丧偶和离婚的妇女、丧偶和离婚妇女再嫁,丧偶和离婚妇女抚养的与前夫结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应以户籍为条件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认定。

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无明确规定的特殊人员,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小组按法定民主决策程序讨论认定。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操作程序

各乡镇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小组,会同村党总支、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并全程监督相关工作的开展。

(一)成立工作机构。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35名村民(必须是单数),成立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除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和小组长为成员之外,其余成员应从熟悉村情村史、公道正派的村民中选举产生,由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小组长担任工作组负责人,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二)制定具体办法。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根据本意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明确资格认定的时点,书面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经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报村委会审核,再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正式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办法应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三)提交个人申请。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村民,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申请成员资格认定,并提交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原件)具体所需证件、证明内容和出具证明单位及证明内容的真实性,由各村组根据核实情况需要另作详细规定

(四)登记审核情况。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负责收集村民个人申报材料,在审核相关证件、证明齐全规范之后,以户为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和证明的原件整理附后。

(五)资格认定。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逐户核实申报登记情况,评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将名单提供村民小组会议表决;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回资格认定相关材料,做好政策解释;对一时难以认定资格的特殊人员,应提出认定意见,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最终由村民小组会议表决认定。

(六)公示成员名单。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根据群众反映的有关线索进行再次调查核实认定,交由村民小组会议进行重新表决认定,并进行终榜公示。终榜公示后,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仍有异议的,由村党总支、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进行调解。

(七)认定结果报备。终榜公示定案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所有成员会签,加盖所在村委会公章,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同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八)资料整理归档。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应同时注意做好档案整理留存工作。归档保存材料包括:

1.村民提交的与成员资格认定相关的申报材料。以户为单位建档保存。

2.与成员资格认定有关的会议记录、影像资料和表决材料,分会议建档保存。

3.终榜公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尺度,宣传动员。全县辖区村民小组要统一尺度,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认定办法和依据的法理、情理,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由于主要政策不一致引发的矛盾和上访,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规范决策,逐步推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必须规范履行法定民主决策程序。首先在今年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2个村委会(社区)作为试点,并将试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三)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县农业局、乡镇、村委会必须建立相应工作机构,承担起指导、监督、协助村民小组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工作职责,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稳步推进。

(四)积极稳妥,严密组织。各乡镇要从村情实际出发,科学把握工作推进的力度和速度,同时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密操作。条件成熟的村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条件不成熟,特别是领导班子软弱、集体资产较多、矛盾纠纷尖锐的村组,要慎重选择推进此项工作。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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