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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2-02 11:13:12来源:苍南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78

2018年11月13日,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政办〔2018〕103号),如有苍南县、青田县、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苍南县农村产权交易、青田县农村产权交易、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承包方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苍南县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18—2022年)》(温委发〔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苍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用益物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土地流转经营权、村集体经济股权、海域养殖承包权或养殖户海洋使用权(养民证)、林地承包权、生态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农房租赁经营权、民宿经营权等。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将农村用益物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当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用益物权的抵押物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承包方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试行办法的要求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贷款仅限于本县域内开展该项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抵押人是农村用益物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农村用益物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单项信贷产品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二)分别依法拥有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承包权证、村集体经济股权证,经苍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的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证、农房租赁经营权证明;旅游管理部门出具的民宿经营权证,县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海域养殖承包权证、海域使用权证(养民证);县林业局出具的林地承包权证、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等。

(三)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抵押人是其他经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

(二)依法签订流转合同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海洋养殖承包权、林地流转经营权、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农房租赁经营权、民宿经营权和依法转让的村集体经济股权等;

(三)取得发包方(或所有权人)和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五)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六)在贷款主体合规、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苍南县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提供第三方担保,并出具担保函等文件资料;

(七)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农村用益物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的;

(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八条 借款人是承包方农户的,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农村用益物权权属证明;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六)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发包方(或所有权人)同意处置抵押农村用益物权的书面证明;

(七)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借款人是其他经营主体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三)贷款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

(四)取得农村用益物权的合法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六)为健全抵押处置机制,建立补偿风险和缓稀机制,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下属的县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担保,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七)抵押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农村用益物权所有权人或承包方同意处置抵押的书面证明;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农村用益物权的价值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价值。

第十一条 农村用益物权抵押时,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农村用益物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统一由不动产管理中心的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由相关主管单位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农村用益物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需出具农村用益物权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抵押人是其他经营主体的,需出具由苍南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用益物权登记证明。

(五)发包方(或所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抵押人是其他经营主体的,还需出具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

(六)拟抵押农村用益物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办理登记手续,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的用益物权的“变更登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向抵押权人颁发农村用益物权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抵押人。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农村用益物权抵押登记证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内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第十九条 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持还款证明和农村用益物权抵押登记证明等有效证明,到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参加农业保险的,县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政策支持,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县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该项保险的受保人。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人接受已经保险的农村用益物权抵押后,应书面告知承保机构。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用益物权抵押后,承包方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五章  债权实现

第二十二条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债权人与县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约定履行职责。县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对需要处置的抵押物可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产权抵押风险基金按基准价格收购,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判决执行后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由县农办、县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的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贷款管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进行评估,依照县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债务承担比例进行分担,但县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仍保留债权追诉。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在处置抵押的农村用益物权时,原承包方的农户或物权拥有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处置抵押农村用益物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四条 因处置抵押农村用益物权的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间的用益物权的经营权,不得改变其原有的用途,不享受其他权利,流转期满后,无条件返还承包方农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暂定试行两年,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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