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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11-29 16:58:01来源:江岸区人民政府阅读量:437

2018年2月23日,江岸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江岸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武汉市江岸区农村产权武汉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江岸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江岸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岸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江岸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7号),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施策,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担责、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为加快建设美丽江岸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生态系统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省、市要求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2020年底之前重点掌握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药、农药)、电镀、制革、印染、电子废物拆解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下简称高风险行业)企业和垃圾填埋场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对修复后的污染地块每3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2.协助市环境检测中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监测。自2018年起,每年对堤角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开展1次调查,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逐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估。

3.建立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控网络。按照国家、省、市环境监测网络工作要求,配合布设国控、省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2019年底之前完成市控点位设置,基本建成覆盖农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周边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监测指标包括镉、铬、汞、铅、砷以及镍、铜、锌等重(类)金属和石油烃、多环芳烃、苯系物等有机污染物,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和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之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全区。

4.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土壤环境数据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整合集成环保、国土规划、农业及水务等部门掌握的土壤环境质量、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布等相关数据,2018年底之前建立全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数字化管理平台。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水资源保护中的应用。

(二)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加强对滩涂、湿地的保护,严禁向长江、府河、新河等滩涂、湿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2.强化空间布局管控。2020年底之前,根据武汉市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要求,对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的,应积极反馈、协调;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应主动避让。工业项目布局选址应符合环境准入要求,严格禁止新建石化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点周边地块规划新建高风险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高风险行业企业周边或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企业。科学布局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设施和场所。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土壤环境质量不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停止审批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4.加强重点企业监管。编制全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进行动态更新。自2018年起,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制订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自2018年起,每年开展土壤环境状况监测,向社会公布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替代工作。环境高风险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构(建)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全过程接受监管,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5.强化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制定下达“十三五”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指标。加大对重点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到2020年,全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深入推行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制订并实施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按要求对涉及重金属企业每2年完成1轮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广低毒或无毒、低污染、低能耗的清洁生产工艺,实施清污分流、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6.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2020年完成全区工业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范废旧电子产品、旧轮胎、废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或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稳步推进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处置科学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协同处理网络。

7.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添加物。

8.加强灌溉水管理。加强对我区留存的农业用地灌溉的管理。阻断水污染向农田转移,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9.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2018年底之前督促武汉环投集团完成岱山简易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加强岱山简易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集中回收铅酸蓄电池,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安全处置。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示范建设。推行可循环利用购物袋和环境标志产品。

10.防止污泥底泥污染土壤。加强企业废水处置淤泥监管,严格按风险防范要求存放;加强湖泊、河道清淤环境管理,底泥清除前应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价,污染底泥堆放和处置场地应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土壤二次污染。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自2018年起,在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将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专项调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土地用途的重要依据。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2.建立关停企业污染地块筛查工作机制。开展关停企业原址用地污染筛查,建立区疑似污染地块档案,作为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

3.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明确调查评估责任。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依法开展调查评估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外),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对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环保、规划部门备案,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平台。

4.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在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专项调查评估基础上,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发布通告,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应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5.落实土地监管责任。区规土分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严格监管,防止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被开发利用。区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发改、经信(交通)、科技、财政、建设、城管、园林和林业、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四)保障园林用地环境安全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开展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保障农用地环境安全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结果,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分类管理(即: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六)促进“新两园”资源综合利用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创新发展的意见》(武发〔2017〕14号)文件精神,在“新两园”创建过程中,配套建成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暂存区,集中经营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回收利用,集中防范工业固体废物渗漏环境风险。

(七)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原则上由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承担相关责任。

2.制订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订全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明确重点任务和责任单位,分年度制订实施计划,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

3.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修复规划,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督促原武汉冶炼厂等区域等开展治理与修复,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方案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审批。修复工程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工作。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城管部门报告。加强工程施工期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农业、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制度。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的,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5.落实进展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评估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江岸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1.加强能力建设。增加土壤环境监测人员和监测仪器设备,提高土壤监测能力。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配齐配强土壤环境监察人员,改善基层土壤环境执法条件,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到2018年,实现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察装备能力全面提升;每3年开展1轮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

2.严格监管执法。以堤角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对象,着力对高风险行业企业进行监管。制定并定期更新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录,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3.增强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纳入全区环境应急体系,修订完善《江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区应急专家库中补充土壤环境保护相关专家。区相关部门、各街道和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土壤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高风险行业企业应急预案应报环保和相关部门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街道要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土壤环境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加大物资和资金投入。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原则上,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整改措施要在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九)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产业发展

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积极推广使用武汉市土壤修复新技术推广平台,积极采用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环境调查联合技术、风险评估技术。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在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发展产业,形成成熟产业链。

(十)引导土壤污染治理资金多元化投入

1.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地块的风险防控与修复、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及落后产能淘汰、土壤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等方面工作。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采购第三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监测与检测服务,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省、市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十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依法及时公开。责任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等,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区国资重点企业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聘请社会公众义务监督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3.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相关职能部门、法律机构应提供支持援助。支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部门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4.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各种手段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农村为重点对象,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江岸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研究制订《江岸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按照程序印发实施。

(二)落实管理职责。各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职,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列入街道或本部门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专题研究和解决本辖区土壤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制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

(三)加强执法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环保局,区环保局于次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考核问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街道和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街道和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约谈相关街道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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