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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产业扶贫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2021-11-29 10:52:16来源:大理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组阅读量:593

为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中的主力军作用,拓宽贫困群众稳定增收渠道,全力推进产业扶贫工程,坚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大理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2019年8月26日印发了《大理市产业扶贫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当地的农村产权交易问题,欢迎点击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咨询。

大理市产业扶贫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中的主力军作用,拓宽贫困群众稳定增收渠道,全力推进产业扶贫工程,坚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扶贫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7〕139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产业扶贫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22号)和《大理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产业扶贫的实施意见》(大市扶领办〔2018〕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

(一)总体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围绕贫困户和贫困村集体经济增收,深入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加大政策支持,突出主体带动,以产业发展为载体,积极引导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生产合作、股份合作、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定向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为贫困户提供产业发展的种源、技术培训和服务,收购、销售贫困户的农产品,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让贫困户直接参与、直接受益,促进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力争实现精准脱贫。

(二)扶持对象。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集体经济增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扶持条件。

1.主体要求:

(1)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2)种植专业户:中药材种植面积5亩以上,粮油面积50亩以上,茶园面积10亩以上,花卉面积10亩,蚕桑面积10亩,蔬菜、瓜类面积10亩以上,大棚蔬菜3亩以上,水果面积20亩以上,栽培食用菌2万(袋、段、棒、平方尺)以上,其他农作物10亩以上;

(3)养殖专业户:生猪养殖规模年出栏50头以上,仔猪年出售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年出栏或存栏10头以上,肉禽规模年出栏2000只以上,蛋禽养殖规模年存栏5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100只以上,蜂50箱以上。

2.产业要求:带动扶贫的产业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洱海保护要求和符合脱贫攻坚有关政策的特色种养业(含观光、休闲、体验农业)。

3.带动成效:辐射带动能力强,专业大户带动本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3户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带动本市户籍贫困户5户以上,龙头企业带动本市户籍贫困户10户以上,建立了产业扶贫利益链接机制,并能够提供带动贫困户增收有效凭证。

(四)带动方式。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村帮带、连片帮带,通过运用订单、股份(产金互促、扶贫资产收益性项目不予重复扶持)、服务、劳务、租赁、建设产业扶贫基地等带动方式参与产业扶贫,让经营主体与贫困户、贫困村构建紧密的利益链接机制:

1.合作经营型。围绕主导产业,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牵头,形成“经营主体+贫困户”生产经营模式,通过吸纳贫困户入社或以“租赁联结、股份联结、订单联结、服务联结”等合作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当年增加收入;

2.吸纳就业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用工合同(或帮扶协议)一年以上,劳务报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累计发放工资满6个月以上(以银行卡发放流水为准),未发生劳务纠纷的;

3.其他带动模式。鼓励经营主体创新其他带动模式,通过创新模式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

(五)奖补标准。通过以上一种或多种带动方式,符合“扶持对象”、“扶持条件”、“带动成效”要求,每带动1户贫困户,使该贫困户年收入增加1万元以上,且家庭年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当年脱贫标准,每年按每带动1户给予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000元的奖励。产业基地建在非贫困村的,同一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产业基地建在贫困村的,同一新型经营主体在同一行政村带动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年度产业扶贫资金安排比例合理分配,兑完即止。

(六)奖补程序。按照“主体申报、村级把关、乡镇审核、市级复核验收”程序实施:

1.主体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每年10月10日前进行奖补申报工作,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产业脱贫奖补申报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情况登记表》,提供帮扶协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收入台帐》及增收凭据等佐证资料。

2.村级把关。每年10月20日前,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扶贫困户所在村委会进行把关,特别是对本村贫困户受益情况是否真实进行把关核实,确保真实无误后报乡镇审核。

3.乡镇审核。每年10月30日前,由乡镇对申报的经营主体产业扶贫情况进行审核,对经营主体资料准备、生产经营、利益联结机制、产业带动情况实地核查,根据审核结果,以乡镇为单位汇总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产业脱贫奖补资金汇总表》,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产业扶贫领导组办公室)。

4.市级复核验收。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乡镇报告后,在每年11月15日前,会同市财政、扶贫、人社、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复核组完成实地复核,对申报主体100%全覆盖,实地随机抽查带动的贫困户数比例不低于30%。市复核组要出具核定奖补金额意见,并据实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产业脱贫奖补资金验收意见表》。

5.公告公示。根据市复核组确定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对核定的奖补主体和奖补资金数额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乡镇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至5个工作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6.奖补兑现。公示无异议后,经市产业扶贫领导组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乡镇,由各乡镇兑付至经营主体。

7.资料归档。各乡镇、村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产业脱贫奖补资金所有资料,并将收入及时纳入户档、帮扶台帐或《扶贫手册》,以备检查、审计查阅。各乡镇和市产业扶贫领导组办公室将资料装订成册,并按照《云南省产业扶贫工作考核办法(暂行)》考核指标归档整理完善。

二、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到户产业

(一)总体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做到产业进村,产业发展覆盖到全部有能力、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坚持“立足资源、因地制宜”,“尊重群众、自下而上”,“操作性强、资金到户”“先建后补、激发动力”的原则,实现村村有产业、户户有项目、产业扶持见实效,促进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力争实现精准脱贫。

(二)扶持对象。2016年1月以来,有条件、有意愿的且没有享受过财政专项产业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已享受过产业扶贫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由乡镇确定的可以纳入的其它建档立卡贫困户,未享受过产业扶贫政策的优先考虑。

(三)扶持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洱海保护要求和符合脱贫攻坚有关政策的特色种养产业和自主经营产业。

(四)扶持标准。

1.种养产业:按照品种补助标准对每户贫困户当年实际新增种、养规模测算,申报品种不超过三种,每年申报一次,当年每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贫困户中的种养大户每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自主经营产业:按照经营类别(如农家乐、民族手工、加工、销售等)及经营规模,给予每户贫困户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以上两种产业奖补资金不得重复享受,对有带动其他贫困户的,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要求,按每带动一户给予3000元的标准额外奖励。

(五)奖补标准。

1.种植产业补助标准。蔬菜类(如山药、芋头、大荚豌、白萝卜、胡萝卜、南瓜、冬瓜、龙须菜、豆类等)600元/亩,水果类(如梨、桃、杏子、大树杨梅、樱桃、果桑、蓝莓、草莓等)1000元/亩,花卉类(如茶花、兰花、杜鹃花、食用玫瑰、食用百合、月季、菊花、多肉、薰衣草、紫苏等)1500元/亩,中药材类(如重楼、红豆杉、白芨、丹参等)2000元/亩,蚕桑600元/亩,其他(如魔芋、花椒、茶叶等)1000元/亩。

2.养殖产业补助标准。土鸡、鸭、鹅等禽类15元/羽,仔猪200元/头、能繁母猪600元/头,牛、驴、骡子等大牲畜1500元/头。

3.自主经营产业按照经营内容和规模,经乡镇和市级审定后具体确定奖补标准。

4、其他经市产业扶贫工作领导组审定的补助标准。

(六)奖补程序和有关要求。

每年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各相关行业部门及各乡镇,按以下程序开展:

1.摸底调查。由村委会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开展入户摸底调查,收集群众产业发展愿望,对贫困户发展生产能力、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帮助贫困户确定适合发展的产业和规模。

2.制定产业扶贫方案。由各乡镇根据村委会上报的产业发展需求,编制产业扶贫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规模及资金需求;组织各相关站、所,对方案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

3.审定及实施。各乡镇产业扶贫方案经乡镇党委、政府盖章确认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经市农业农村局对发展类型、规模及资金需求进行审核批复后,由乡镇自行组织实施。

4.验收和资金兑付。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站所、驻村工作队和村委会开展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市产业扶贫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终验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扶贫、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复核组完成实地复核验收,实地随机抽查贫困户数比例不低于30%,终验合格后,市农业农村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乡镇,由各乡镇及时兑付至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产业扶贫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财政奖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合力推进产业扶贫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产业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班,建章立制,压实责任,狠抓落实。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强化政策的宣传,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知晓奖补政策,牵好线、搭好桥,扎实推进产业扶贫工作。各乡镇要统筹兼顾产业发展和扶贫带动的关系,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注重总结经验,开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三)严格资金管理。每年市财政局按照产业扶贫资金分配比例要求将产业扶贫资金划拨给市农业农村局(市产业扶贫领导组办公室),专项用于产业扶贫奖补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经营主体奖励及到户奖补情况合理分配资金,严格执行市级财政报账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到户奖补资金不得发放现金,全部实行打卡发放。市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村要切实防止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贪污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确保奖补、帮扶资金安全、合规、集约、高效使用。

(四)强化督促检查。将产业扶贫财政奖补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动态巡查,全面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市农业农村局要牵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套取)扶持资金和各项补助的,一经查实,要如数追回资金,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快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2020年12月;未尽事宜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说明。

附表: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扶贫奖补申报表》;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情况登记表》;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收入台帐》;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产业扶贫奖补资金汇总表》;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产业扶贫奖补资金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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